• 1:封面
  • 2:焦点
  • 3:焦点
  • 4:要闻
  • 5:要闻
  • 6:海外
  • 7:金融货币
  • 8:证券·期货
  • 9:证券·期货
  • 10:财富管理
  • 11:特别报道
  • 12:观点·专栏
  • A1:公 司
  • A2:公司·热点
  • A3:公司·纵深
  • A4:公司·纵深
  • A5:公司·动向
  • A6:公司·价值
  • A7:研究·数据
  • A8:上证研究院
  • A9:股市行情
  • A10:市场数据
  • A11:信息披露
  • A12:信息披露
  • A13:信息披露
  • A14:信息披露
  • A15:信息披露
  • A16:信息披露
  • A17:信息披露
  • A18:信息披露
  • A19:信息披露
  • A20:信息披露
  • A21:信息披露
  • A22:信息披露
  • A23:信息披露
  • A24:信息披露
  • A25:信息披露
  • A26:信息披露
  • A27:信息披露
  • A28:信息披露
  • A29:信息披露
  • A30:信息披露
  • A31:信息披露
  • A32:信息披露
  • A33:信息披露
  • A34:信息披露
  • A35:信息披露
  • A36:信息披露
  • A37:信息披露
  • A38:信息披露
  • A39:信息披露
  • A40:信息披露
  • A41:信息披露
  • A42:信息披露
  • A43:信息披露
  • A44:信息披露
  • A45:信息披露
  • A46:信息披露
  • A47:信息披露
  • A48:信息披露
  • A49:信息披露
  • A50:信息披露
  • A51:信息披露
  • A52:信息披露
  • A53:信息披露
  • A54:信息披露
  • A55:信息披露
  • A56:信息披露
  • A57:信息披露
  • A58:信息披露
  • A59:信息披露
  • A60:信息披露
  • A61:信息披露
  • A62:信息披露
  • A63:信息披露
  • A64:信息披露
  • A65:信息披露
  • A66:信息披露
  • A67:信息披露
  • A68:信息披露
  • A69:信息披露
  • A70:信息披露
  • A71:信息披露
  • A72:信息披露
  • A73:信息披露
  • A74:信息披露
  • A75:信息披露
  • A76:信息披露
  • A77:信息披露
  • A78:信息披露
  • A79:信息披露
  • A80:信息披露
  • A81:信息披露
  • A82:信息披露
  • A83:信息披露
  • A84:信息披露
  • A85:信息披露
  • A86:信息披露
  • A87:信息披露
  • A88:信息披露
  • A89:信息披露
  • A90:信息披露
  • A91:信息披露
  • A92:信息披露
  • A93:信息披露
  • A94:信息披露
  • A95:信息披露
  • A96:信息披露
  • A97:信息披露
  • A98:信息披露
  • A99:信息披露
  • A100:信息披露
  • A101:信息披露
  • A102:信息披露
  • A103:信息披露
  • A104:信息披露
  • A105:信息披露
  • A106:信息披露
  • A107:信息披露
  • A108:信息披露
  • A109:信息披露
  • A110:信息披露
  • A111:信息披露
  • A112:信息披露
  • A113:信息披露
  • A114:信息披露
  • A115:信息披露
  • A116:信息披露
  • A117:信息披露
  • A118:信息披露
  • A119:信息披露
  • A120:信息披露
  • A121:信息披露
  • A122:信息披露
  • A123:信息披露
  • A124:信息披露
  • A125:信息披露
  • A126:信息披露
  • A127:信息披露
  • A128:信息披露
  • A129:信息披露
  • A130:信息披露
  • A131:信息披露
  • A132:信息披露
  • A133:信息披露
  • A134:信息披露
  • A135:信息披露
  • A136:信息披露
  • A137:信息披露
  • A138:信息披露
  • A139:信息披露
  • A140:信息披露
  • A141:信息披露
  • A142:信息披露
  • A143:信息披露
  • A144:信息披露
  • A145:信息披露
  • A146:信息披露
  • A147:信息披露
  • A148:信息披露
  • A149:信息披露
  • A150:信息披露
  • A151:信息披露
  • A152:信息披露
  • A153:信息披露
  • A154:信息披露
  • A155:信息披露
  • A156:信息披露
  • A157:信息披露
  • A158:信息披露
  • A159:信息披露
  • A160:信息披露
  • A161:信息披露
  • A162:信息披露
  • A163:信息披露
  • A164:信息披露
  • A165:信息披露
  • A166:信息披露
  • A167:信息披露
  • A168:信息披露
  • A169:信息披露
  • A170:信息披露
  • A171:信息披露
  • A172:信息披露
  • A173:信息披露
  • A174:信息披露
  • A175:信息披露
  • A176:信息披露
  • A177:信息披露
  • A178:信息披露
  • A179:信息披露
  • A180:信息披露
  • A181:信息披露
  • A182:信息披露
  • A183:信息披露
  • A184:信息披露
  • A185:信息披露
  • A186:信息披露
  • A187:信息披露
  • A188:信息披露
  • A189:信息披露
  • A190:信息披露
  • A191:信息披露
  • A192:信息披露
  • A193:信息披露
  • A194:信息披露
  • A195:信息披露
  • A196:信息披露
  • 金元惠理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  
    2013年7月19日   按日期查找
    A196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 A196版:信息披露
    金元惠理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013-07-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3年7月19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国泰黄金ETF
    基金主代码518800
    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3年7月18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配套法规、《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注:本基金拟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基金简称为“国泰黄金”,交易代码为“518800”;现金申购赎回代码为“518801”。

    2.基金募集情况

    基金募集申请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号证监许可[2013]770号
    基金募集期间自2013年6月24日

    至2013年7月12日止

    验资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募集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专户的日期2013年7月18日
    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单位:户)3,767
    募集期间净认购金额(单位:元)410,325,000.00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单位:元 )11,800.00
    募集份额(单位:份 )有效认购份额410,325,000.00
    利息结转的份额11,800.00
    合计410,336,800.00
    其中: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情况认购的基金份额 (单位: 份)0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0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其中: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认购本基金情况认购的基金份额(单位:份)0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0
    募集期限届满基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的条件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书面确认的日期2013年7月18日

    注: 1、本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2、本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认购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本基金的基金经理认购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

    3.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到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交易确认情况,也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gtfund.com)或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88)查询交易确认情况。

    本基金的黄金合约申购赎回业务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在确定黄金合约申购赎回的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本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现金申购赎回业务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在确定现金申购赎回的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本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上述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九日

    关于诺亚正行新增销售国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并开通

    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及参加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已与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亚正行”) 签署基金销售协议。诺亚正行自2013年7月24日起,新增销售本公司旗下以下基金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及基金转换业务,同时参加在诺亚正行网上交易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具体公告如下:

    一、销售基金业务范围及代码:

    序号基金代码基金名称定投下限转换业务定投申购

    费率折扣

    申购费率

    折扣

    1020033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类)300元开通4折4折
    2020034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C类)300元开通
    3519020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300元暂不开通4折4折
    4519021国泰金鼎价值精选证券投资基金300元暂不开通4折4折
    5160211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300元暂不开通4折4折
    6160212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300元暂不开通4折4折
    7160213国泰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300元暂不开通4折4折
    8160215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300元暂不开通4折4折
    9160217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300元暂不开通4折4折
    10160216国泰大宗商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300元暂不开通4折4折
    11160218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300元暂不开通4折4折
    12000103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300元暂不开通4折4折

    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指投资者通过本公司指定的销售机构申请,约定每月扣款时间、扣款金额、扣款方式,由指定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与普通申购费率相同,每期扣款金额最低为100元。销售机构将按照与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月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若遇非基金交易日时,扣款是否顺延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三、基金转换业务是指投资者在同一销售机构持有本公司管理的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后,可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转换成本公司管理的由该销售机构销售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而不需要先赎回已持有的基金份额,再申购目标基金的一种业务模式。

    1、适用投资人范围

    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所有已在同一销售机构持有国泰基金旗下任一只自TA基金基金份额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基金转换费用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①转入基金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额收取补差费。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率为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为零。

    ②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其中25%归转出基金基金财产,其余作为注册登记费和相关的手续费。

    3、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基金合同中无特殊约定基金的转换费用采用“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算法,计算公式如下:

    净转入金额= B×C×(1-D)/(1+G)

    转换补差费用= [B×C×(1-D)/(1+G)]×G

    转入份额= 净转入金额 / E

    其中,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

    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

    G 为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当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时,则申购补差费率G为零;

    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赎回费的25%归入转出基金资产。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基金转换费率,调整后的基金转换费率应及时公告。

    例如: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国泰金龙行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10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为100天,决定转换为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假设转换当日转出基金(国泰金龙行业)份额净值是1.200元,转入基金(国泰金鹰增长)份额净值是1.300 元,转出基金对应赎回费率为0.2%,转入基金申购补差费率为0.3%,则可得到的转换份额为:

    净转入金额= 10,0000×1.200×(1-0.2%)/(1+0.3%)=119,401.79 元

    转换补差费用= [10,0000×1.200×(1-0.2%)/(1+0.3%)]×0.3%=358.21元

    转入份额= 119,401.79 / 1.300=91,847.53 份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国泰金龙行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10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为100天,决定转换为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假设转换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是1.200元,转入基金的份额净值是1.300 元,则可得到的转换份额91,847.53份。

    注: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计算基金转换费用所涉及的赎回费率和申购费率均按正常费率执行。

    若遇上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一项为固定值另一项为比例值,无法按差值进行计算,则申购费补差不再扣减原基金申购时已缴纳的1000元申购费。

    4、基金转换的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办理,且该销售机构须同时销售拟转出基金及拟转入基金。

    (2)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3)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以申请受理当日转出、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4)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将在T+1 日对投资者T 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在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查询基金转换的确认情况。

    (5)基金转换的最低申请为1000份,各基金转换的最低申请份额详见各基金招募说明书。如投资者在单个销售网点持有单只基金的份额不足招募说明书所示时,需一次性全额转出。单笔转入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6)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份额及净转出申请份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7)目前,国泰基金旗下的开放式基金均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故投资者转入的基金份额将被自动记入前端收费模式下,且持有人对转入基金的持有期限自转入之日起计算。

    5、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因此暂停基金转换适用有关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关于暂停或拒绝申购、赎回的基金处于封闭期有关规定。

    6、重要提示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销售的国泰基金旗下管理的基金,且拟转出基金及拟转入基金已在该销售机构开通转换业务。

    (2)国泰基金旗下新发售基金的转换业务规定,以届时公告为准。

    (3)通过国泰基金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转换业务的有关事项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基金网上交易相关业务规则或公告等文件。

    (4)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或法律法规变化调整上述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最迟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5)基金管理人旗下管理的基金的转换业务规则的解释权归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四、具体优惠费率

    自 2013 年7月24日起,投资者通过诺亚正行网上交易系统网上申购及定期定额申购以上指定开放式基金(仅限前端模式),其申购手续费率享有优惠,基金原申购费率高于0.6%的,优惠申购费率按原申购费率的4 折执行,但优惠后的申购费率不低于0.6%;基金原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0.6%的,则按原申购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优惠。各基金费率请详见各基金相关法律文件及本公司发布的最新业务公告。

    五、重要提示

    1、本公司所管理的其他基金及今后发行的开放式基金是否参与此项优惠活动,本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公告。

    2、基金申购费率为固定金额的不享受此费率优惠。具体申购费率请参见各只基金最新的《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3、若投资者申请基金定投业务的基金处于暂停申购状态,本公司对上述开放式基金照常接受定期定额业务。是否确认由注册登记机构根据相关基金《基金合同》、最新的《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判定。

    4、本次优惠活动期间,只针对正常申购期的开放式基金的前端收费模式,不包括基金的后端收费模式,业务办理的具体时间、流程以诺亚正行的安排和规定为准。

    六、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事宜:

    致电诺亚正行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登录诺亚正行公司网站: www.noah-fund.com;

    致电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8688,021-38569000;

    登录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gtfund.com。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