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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宝盈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
    2013-07-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宝盈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宝盈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宝盈增强收益债券”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3年7月29日起,至2013年8月27日17:00止(以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公证机关: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7号国投大厦三层

    联系人:王顺心

    联系电话:010-68096216

    邮政编码:100037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修改宝盈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详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3年7月26日,即2013年7月26日在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宝盈增强收益债券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yfunds.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被代理的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被代理持有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13年7月29日起,至2013年8月27日17:00以前(以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宝盈增强收益债券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的办公地址及联系办法如下:

    公证机关: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7号国投大厦三层

    联系人:王顺心

    联系电话:010-68096216

    邮政编码:100037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或表决意见空白,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无效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2、本次议案审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之日起生效。

    七、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中宝

    总机电话:0755-83276688

    总部传真:0755-83515599

    官网:http://www.byfunds.com

    公共邮箱:public@byfunds.com

    2、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4、见证律师: 广东华瀚律师事务所

    八、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宝盈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稿及其他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300(免长途话费)咨询。

    3、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一:《关于修改宝盈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宝盈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宝盈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附件一:

    关于修改宝盈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宝盈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提高基金资产的运作效率,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宝盈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对《宝盈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二)投资范围”、“(三)投资策略”和“(六)投资限制”、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二)估值方法”及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宝盈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见附件四)

    具体拟修改内容如下:

    一、修改《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二)投资范围”中的部分内容

    原表述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债券类金融工具(含可转换债券)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1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现拟修改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含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和股票、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含可转换债券)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二、在《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三)投资策略”中“2.固定收益品种投资策略”中加入“(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策略”的内容

    拟增加条款: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具有二级市场流动性差、信用风险高、票面利率高的特点。本基金将综合运用个券信用分析、收益率预期、收益率利差、收益率曲线变动、相对价值评估等策略,结合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资产流动性影响的分析,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谨慎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本基金将特别关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分析。通过对宏观经济进行研判,根据经济周期的景气程度,合理增加或减少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整体配置比例,降低宏观经济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同时通过对发行主体所处行业、发行主体自身经营状况以及债券增信措施的分析,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最具优势的个券,保证本金安全并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本基金同时关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在投资决策中,根据基金资产现有持仓结构、资产负债结构、基金申赎安排等,充分评估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影响,并通过分散投资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

    三、修改《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六)投资限制”中“1.组合限制”中的部分内容

    1、原表述为:(6)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金融工具(含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现拟修改为:(6)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含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拟增加“(14)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为第14项,其后排序符号随之调整。

    四、修改《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二)估值方法”中“2.债券估值方法”中的部分内容

    原表述为:(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现拟修改为:(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五、修改《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中的部分内容

    拟增加条款: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本议案及附件四《宝盈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报监管机关并公告。

    以上议案,妥否,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二:

    宝盈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基金账号
      
    审议事项同意反对弃权
    关于修改宝盈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2013年 月 日

    说明: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未选或表决意见空白(且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多选、模糊不清、相互矛盾的表决意见或签字/盖章部分不完整、不清晰的,将视为无效表决。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公司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13年8月27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宝盈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宝盈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

    宝盈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宝盈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08年05月15日正式成立运作。随着中国债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在实际投资过程中,该基金在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方面的部分条款已经滞后于债券资产管理的业务实践,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金业绩表现。为提高基金资产的运作效率,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我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宝盈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提议对《基金合同》相应条款进行修改,具体方案如下:

    一、《基金合同》修改方案概要

    (一)修改《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二)投资范围”中的部分内容

    原有表述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债券类金融工具(含可转换债券)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1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拟修改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含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和股票、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含可转换债券)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修改说明:在投资范围中加入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取消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投资上限及提高权益类金融工具投资上限。

    (二)在《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三)投资策略”中“2.固定收益品种投资策略”中加入“(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策略”的内容。

    拟增加: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具有二级市场流动性差、信用风险高、票面利率高的特点。本基金将综合运用个券信用分析、收益率预期、收益率利差、收益率曲线变动、相对价值评估等策略,结合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资产流动性影响的分析,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谨慎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本基金将特别关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分析。通过对宏观经济进行研判,根据经济周期的景气程度,合理增加或减少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整体配置比例,降低宏观经济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同时通过对发行主体所处行业、发行主体自身经营状况以及债券增信措施的分析,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最具优势的个券,保证本金安全并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本基金同时关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在投资决策中,根据基金资产现有持仓结构、资产负债结构、基金申赎安排等,充分评估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影响,并通过分散投资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

    修改说明:加入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策略。

    (三)修改《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六)投资限制”中“1.组合限制”中的部分内容

    1、原有表述为:(6)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金融工具(含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拟修改为:(6)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含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修改说明:将原规定为对债券类金融工具投资比例的限制修订为对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投资比例的限制,同时将权益类金融工具投资比例的限制由15%提高到20%。

    2、拟增加“(14)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为第14项,其后排序符号随之调整。

    修改说明:依据中国证监会要求设定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比例限制。

    (四)修改《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二)估值方法”中“2.债券估值方法”中的部分内容

    原有表述为:(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拟修改为:(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修改说明:依据中国证监会要求加入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估值方法。

    (五)修改《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中的部分内容

    拟增加条款: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修改说明:依据中国证监会要求加入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方式。

    二、《基金合同》修改的必要性

    《基金合同》修改后使得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相关表述一致,在投资范围中加入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取消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投资上限及提高权益类金融工具投资上限。修改或取消上述相关合同条款后,《基金合同》条款与同类基金趋于一致,不会产生比同类债券型基金更多的风险暴露。

    (一)投资范围的修改

    债券市场现阶段发展迅速,债券品种日益丰富,现券市场和回购市场成交活跃。基金经理在组合遇到较大规模赎回时,可通过现券卖出或回购融资(投资比例被动超过95%)满足资金需求,延缓流动性冲击。而限定债券投资比例上限降低了基金资产的使用效率,增加了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因而,对投资范围条款的修改将提高基金资产的运作效率,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首先,目前由于《基金合同》对固定收益类品种的投资上限做出了规定,为应对赎回风险,基金经理必须保持一定比例的基金资产投资于流动性好但收益率低的利率品种,客观上降低了组合的静态收益。在取消95%的债券投资比例上限后,基金经理在投资中对回购放大杠杆的使用有利于化解现券市场的流动性风险,在需要流动性的情况下,投资组合可通过现券卖出或回购融资降低基金流动性风险的影响。

    其次,取消95%的债券投资比例上限后,基金经理可以根据市场条件的变化,自行决定是否利用杠杆来增强组合收益,长期来看,给予基金经理放大操作的权利将有利于提高组合期望收益。

    第三,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加入,扩大了基金的投资范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小微企业,依照法定程序,以非公开方式发行、预定在一年以上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具有高收益、较高信用风险的特点,因此适合于具有较高信用风险分析能力的机构投资者。基金公司作为专业投资机构,具有较强的利率结构分析能力与信用风险的识别能力,是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适合投资机构。

    (二)投资策略的增加

    为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已经根据审慎的原则制定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并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以有效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针对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拟定了完备的投资策略。

    (三)投资限制的修改

    在投资限制中,增加了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比例限制,拓宽了股票投资的比例限制。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比例限制是依据证监会的要求设定,对股票投资限制的修改是基于目前全市场混合债券型基金的基金合同来设定的,拓宽股票投资的限制有利于宝盈增强收益债券型基金的投资管理。

    (四)基金估值方法的修改

    因扩大了基金的投资范围,增加了中小企业私募债这一投资品种,所以在基金资产估值部分,本基金管理人依照中国证监会要求要求,加入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估值方法。

    (五)基金信息披露的修改

    因扩大了基金的投资范围,增加了中小企业私募债这一投资品种,所以在基金信息披露部分,本基金管理人依照中国证监会要求要求,加入了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方式。

    三、《基金合同》修改的可行性

    (一)投资方面

    我公司已对《基金合同》修改相关条款后的投资运作进行了充分的分析,此次修改不影响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目标、运作方式的实施,此次修改后的风险控制措施已拟定并将实施。

    (二)法律方面

    《基金合同》约定,修改投资范围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根据《基金合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不属于特别决议,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决议即可生效。

    同时,现有法律法规仅在《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对债券基金的债券投资比例下限提出规范性要求,《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29 条规定“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的,为债券基金”,而且中小企业私募债属于债券的范畴。因此,本次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相关条款的修改方案既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也与宝盈增强收益债券基金的投资运作特征不相冲突。本次修改《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四、《基金合同》修改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修改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修改方案之前,我公司已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相关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我公司还将再次征询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本修改方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计划在30 日内,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议案。

    (二)《基金合同》修改后的运作风险

    本次《基金合同》条款修改的目的是顺应债券市场发展趋势,在风险可控条件下,放开债券投资比例,以期减少基金运作流动性风险、降低基金净值波动率、增加基金收益,最大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回报。

    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回避修改《基金合同》期间的运作风险,拟采取如下措施:

    1、债券投资比例按照《基金合同》规定,保持较低的配置比例,剩余现金进行回购操作。

    2、持有流动性好、波动性较小的债券,以降低由于修改《基金合同》而可能带来的市场申购或赎回压力。

    《基金合同》修改完成后,我公司将对宝盈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债券投资比例建立严格的风险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