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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3-07-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重要提示

    1、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63号文(《关于核准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本基金将自2013年8月5日至2013年8月23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挂牌发售,同时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6、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基础份额和分级份额。基础份额简称“国泰医药份额”,分为场外国泰医药份额和场内国泰医药份额。分级份额包括稳健收益类份额(简称“医药A份额”)和积极收益类份额(简称“医药B份额”)。医药A份额与医药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 的比例不变。

    7、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场外认购所得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国泰医药份额;投资者场内认购所得的全部份额将按1:1 的基金份额配比自动分拆为医药A份额和医药B份额。场外将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

    8、投资者欲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若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机构和指定的各代销机构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各销售机构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办理时间和办理程序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投资者欲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应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已有该类账户的投资者不须另行开立。募集期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可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场内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

    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9、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时,每笔最低认购国泰医药份额为50,000份,超过50,000份的必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且单笔认购最高不超过99,999,000份。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时,投资者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场外各代销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10、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应在T+2日到原销售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可以到原销售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3年7月26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gtfund.com),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和了解本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2、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代销机构外,如增加其他代销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13、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88、021-38569000或各代销机构咨询电话了解认购事宜。

    14、本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5、基金合同生效后,医药A份额、医药B份额与国泰医药份额的资产合并投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对国泰医药份额开放场外申购、赎回及场内申购、赎回,不对医药A份额或医药B份额单独开放场内申购、赎回。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医药A份额与医药B份额分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交易代码不同。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办理场内的国泰医药份额与分级份额之间的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16、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虽为股票型指数基金,但由于采取了基金份额分级的结构设计,不同的基金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运作过程中,本基金共有三类基金份额,分别为国泰医药份额、医药A份额、医药B份额。其中国泰医药份额为普通的股票型指数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风险和预期收益均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医药A份额的风险与预期收益较低;医药B份额采用了杠杆式的结构,风险和预期收益有所放大,将高于普通的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变化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认购、申购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17、本基金管理人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

    基金名称: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

    场内简称:国泰医药

    基金代码:160219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场外认购所得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国泰医药份额;投资者场内认购所得的全部份额将按1:1 的基金份额配比自动分拆为医药A份额和医药B份额。

    场外将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本份额发售公告“七(三)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尚未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医药A份额和医药B份额上市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医药A份额和医药B份额的上市交易。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八)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销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代销机构:具体名单详见本份额发售公告“七(三)1、(2)代销机构”。

    2、场内销售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的单位。

    (十)募集时间安排和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自2013年8月5日至2013年8月23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即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缩短或延长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十一)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费率

    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1)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认购费率
    M<50万0.8%
    50万≤M<100万0.5%
    M≥100万每笔1,000元

    (2)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法,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份额(M)认购费率
    M<50万份0.8%
    50万份≤M<100万份0.5%
    M≥100万份每笔1,000元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国泰医药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资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50,000元场外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为0.8%,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10.50元,则可认购国泰医药份额的份额数为:

    净认购金额=50,000/(1+0.8%)=49,603.17元

    认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元

    认购份额=(49,603.17+10.50)/1.00=49,613.67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5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选择场外认购,可得49,613.67份国泰医药份额。

    (2)场内国泰医药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法,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认购费率)×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场内认购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利息折算的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例:某投资者场内认购本基金50,000份,认购费率为0.8%,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10.50元,则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1+0.8%)×50,000=50,400.00元

    认购费用=1.00×50,000×0.8%=40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50,000=50,0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10.50/1.00=10份

    即:投资者场内认购50,000份国泰医药份额,需缴纳认购金额50,400.00元,若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10.50元,利息折算的份额截位保留到整数位为10份,其余0.50份对应金额计入基金财产,最后该投资者实得认购份额为50,010份。

    (3)医药A和医药B基金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场内认购所得的全部份额将按1:1的基金份额配比自动分拆为医药A份额和医药B份额,其份额计算公式如下:

    医药A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医药B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其中,医药A份额和医药B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余额计入基金资产,计算的结果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例:本基金发售结束后,某投资者场内认购了50,010份国泰医药份额,将按照1:1的基金份额配比自动分拆为医药A份额和医药B份额,所得份额如下:

    医药A份额=50,010×0.5=25,005份

    医药B份额=50,010×0.5=25,005份

    (十二)直销认购费率优惠

    本基金对于募集期间内的公司直销认购实施费率优惠折扣。本次认购费率优惠折扣仅针对本公司网上直销通过上海银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支付渠道进行的认购业务申请有效。

    基金原认购费率高于0.6%(含0.6%)的,认购费率按优惠折扣4折执行,但优惠折扣后的实际执行费率不得低于0.6%;原认购费率低于0.6%的,或为固定金额的不享受此费率优惠。

    具体费率优惠按网上直销、直销柜台优惠费率为准。

    本次网上银行优惠活动仅适用于本基金在发行期间的认购费率。

    (十三)认购方式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本基金在募集期内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二)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时,每笔最低认购国泰医药份额为50,000份,超过50,000份的必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且单笔认购最高不超过99,999,000份。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时,投资者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场外各代销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三)投资者欲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需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若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机构和指定的各代销机构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各销售机构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办理时间和办理程序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投资者欲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应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已有该类账户的投资者不须另行开立。募集期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可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场内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机构

    1、本公司上海直销柜台、北京直销柜台受理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

    2、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30至16: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办理)

    3、个人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指定银行账户原件;

    (3)填妥的《基金开户申请书》;

    (4)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以及认购/申购无效资金及募集未成功时资金退款的结算汇入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4、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基金交易账户卡;

    (3)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4)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未填写问卷者提交)。

    5、认购资金的划拨

    (1)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资金通过银行汇入下列任一银行账户:

    a、账户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31001520313056005017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105290028005

    全国联行号:52364

    b、账户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044654818012590818025001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104290003791

    全国联行号:40379

    c、账户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03492300040004223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卢湾支行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103290028025

    全国联行号:092802

    d、账户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1001202919025802010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102290020294

    全国联行号:20304005

    e、账户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096819216089155910001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308290003020

    全国联行号:82051

    f、账户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0763922329500177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310290000152

    (2)汇款时,投资者须注意以下事项:

    1)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基金直销机构开户时登记的名称;

    2)汇款时应提示银行柜台人员准确完整地传递汇款信息,包括汇款人和用途栏内容;

    3)为确保投资者资金及时准确入账,建议投资者将加盖银行业务受理章的汇款单据传真至上海直销柜台、北京直销柜台。

    (3)个人投资者应在认购申请当日16:00之前将资金足额汇入本公司直销账户。

    6、在本公司直销柜台已开户的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交易和传真交易的形式办理基金认购业务。

    7、投资者可通过国泰基金电子交易平台www.gtfund.com登录网上交易页面认购本基金,认购期内提供7×24小时认购服务。

    (二)个人投资者在代销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关于投资人身份证更新的提示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已于201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即第一代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

    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九条规定:“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根据上述规定,本公司再次提醒广大客户,如果您的身份证件是第一代身份证,或者您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自2013年1月1日起,其将不能作为居民合法证件在本公司办理任何需要提供身份证件的业务,请及时到开立基金账户的机构办理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更新手续,以免影响交易。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机构

    1、本公司上海直销柜台和北京直销柜台均受理机构投资者开户与认购申请,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00元。

    2、受理开户及认购时间:

    本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30—16: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办理)

    3、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的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3)法人及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及经其签字复印件;

    (4)填妥的《基金开户申请书》;

    (5)指定银行账户的《开户许可证》(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6)企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4、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机构投资者业务经办人员身份证明原件;

    (2)基金交易账户卡;

    (3)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未填写问卷者提交)。

    5、资金划拨:

    (1)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资金汇入下列任一银行账户:

    a、账户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31001520313056005017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105290028005

    全国联行号:52364

    b、账户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044654818012590818025001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104290003791

    全国联行号:40379

    c、账户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03492300040004223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卢湾支行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103290028025

    全国联行号:092802

    d、账户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1001202919025802010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102290020294

    全国联行号:20304005

    e、账户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096819216089155910001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308290003020

    全国联行号:82051

    f、账户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0763922329500177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310290000152

    (2)汇款时,投资者须注意以下事项:

    1)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国泰基金直销机构开户时登记的名称;

    2)汇款时应提示银行柜台人员准确完整地传递汇款信息,包括汇款人和用途栏内容;

    3)为确保投资者资金及时准确入帐,建议投资者将加盖银行业务受理章的汇款单据传真至上海直销柜台、北京直销柜台。

    (3)投资者应在认购申请当日16:00之前将资金足额汇入本公司直销账户。

    (二)机构投资者在代销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五、清算与交割

    (一)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三)本基金权益登记由注册登记机构在发售结束后完成过户登记。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其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打印确认单。

    六、基金资产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如本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七、本次募集当事人及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39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39楼

    成立时间:1998年3月5日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注册资本:壹亿壹千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何 晔

    联系电话:(021)38569000,40088886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农业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 www.abchina.com

    (三)销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下转A2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