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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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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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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3-08-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A39版)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部分,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根据国家法律和证监会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5、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该等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通知担保人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该等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四部分“争议的处理”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6、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在代偿款项过程中发生的其他合理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担保人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在代偿款项过程中发生的其他合理费用和损失。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7、担保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担保费支付方式: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条第(3)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每个自然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认购期认购并持有的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2%。×1/当年日历天数。

    8、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且仲裁裁决为终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9、其他条款

    (1)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2)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加盖公司公章或由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3)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基金合同》项下的义务的,本合同终止。

    (4)担保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保本周期提供担保或保本保障的,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另行签署书面保证合同。

    (三)担保费的费率和支付方式

    1、担保费率

    担保费由基金管理人按照0.20%的年费率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担保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担保费

    E为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认购期认购并持有的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2、支付方式

    在基金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中列支。担保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保证人。

    (四)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变更

    保本周期内更换或增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更换或增加必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1、保本周期内更换或增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程序:

    (1)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名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必须符合如下条件:1)具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和条件;2)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含1/2)表决通过。

    (3)核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执行。

    (4)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更换或增加的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5)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更换或增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6)交接

    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职责终止的,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妥善保管保本周期内业务资料,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办理业务资料的交接手续,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及时接收。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在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2、保本周期结束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变更以及保本保障机制的变更

    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保本义务或者保本保障机制并另行确定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此项变更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新担保人或新保本义务人的有关资质情况、新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五)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对保证责任或偿付责任的履行

    如果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认购保本金额(低出的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保本赔付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该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无法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担保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款项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如果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认购保本金额(低出的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能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足额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四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的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事宜或者保本义务人履行保本偿付责任事宜,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确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六)担保人的免责

    除本部分第二款保证合同主要内容中的“除外责任”所列明的免责情形外,担保人不得免除保证责任。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免责情形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七)保本周期届满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继续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保本保障,并且基金管理人与之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否则,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的债券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财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担保人不再为该债券型基金承担保证责任。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体上公告《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十一、保本周期到期

    (一)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同意为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情况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下一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财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二)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1、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到期操作期间为基金管理人公告指定的包括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的三个工作日,共计四个工作日。

    2、本基金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

    (1)赎回基金份额;

    (2)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份额;

    (3)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上述(1)、(2)项到期选择,且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的公告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

    (4)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上述(1)、(2)项到期选择,且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并按基金合同的约定转型为“财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的公告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有转型后的“财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四种处理方式之一,也可以部分选择赎回、转换出、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基金的基金份额。

    4、无论持有人采取何种方式做出到期选择,均无需就其符合保本条件的基金份额在到期操作期间的赎回和转换支付赎回费用和转换费用等交易费用。

    5、到期操作采取“未知价”原则,即在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或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或转出金额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操作日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对于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至赎回或者基金间转换的实际操作日(含该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6、在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将暂停日常申购和转换入业务。

    7、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

    (三)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还是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的“财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当期保本条款。

    2、若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而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将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支付给投资人,并由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现金支付给投资人。

    3、若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转换基金份额,而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将转换当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作为转出金额,并由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现金支付给投资人。

    4、若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而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将折算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作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并由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现金支付给投资人。

    5、若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继续持有变更后的“财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而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将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有变更后的“财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在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作为转入该基金的转入金额,并由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现金支付给投资人。

    6、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按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确定。涉及修改上述保本周期到期保本条款的,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7、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至其实际操作日(含该日)的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四)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

    (1)基金管理人应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持有人履行保本差额的支付义务;基金管理人无法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担保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款项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担保人将上述代偿款项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资金到账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和支付。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2、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按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确定。涉及修改上述保本周期到期赔付的,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五)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方案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1、过渡期及过渡期申购

    基金管理人有权视其业务需要设定过渡期,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个工作日起至下一个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时间为过渡期。过渡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投资人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或者转换入本基金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保人或者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额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方法。

    (2)过渡期申购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3)过渡期申购费率

    过渡期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在届时的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过渡期申购费用由过渡期申购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4)过渡期申购的具体费率、日期、时间、场所、方式和程序等事宜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转换出业务。

    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5)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该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6)本基金过渡期内,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

    2、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对于投资者在到期操作期间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在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等于相应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份额折算

    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人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在其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基金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1.00元,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持有期的计算仍以投资人认购、申购、转换入或者过渡期申购基金份额的实际操作日期计算,不受基金份额折算的影响。

    4、开始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运作。基金管理人以过渡期申购和/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确定为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时的基金资产。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的到期操作期间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和/或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经基金份额折算后,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自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六)转为“财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形成

    保本周期届满时,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型为“财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对于投资者在到期操作期间默认选择转入转型后的“财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转入金额等于相应基金份额在“财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2、保本周期届满,如本基金转型为“财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可在其转型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区间内开放其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操作办法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予以公告。

    (七)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及过渡期申购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保本周期届满时,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转型为“财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财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十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每个保本周期开始日(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内为基金成立日)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本基金选择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如下:

    本基金是保本型基金,保本周期为三年,保本但不保证收益率。以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保本受益人理性判断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保本保证的有效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三、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产品,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收益品种。

    十四、变更后的“财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1、投资目标

    在保持资产流动性和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综合利用多种投资策略,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含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债券、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债券回购等)、货币市场工具、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有如下限制: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3、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定位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战略性资产配置以债券为主。同时,在不同的市场条件下,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宏观环境、公司基本面、市场估值水平以及投资者情绪,在一定的范围内对债券、股票和现金各自的投资比例作战术性资产配置调整,以降低系统性风险对基金收益的影响。

    (2)债券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宏观环境分析和微观市场定价分析两个方面进行债券资产的投资,主要投资策略包括债券投资组合策略和动态品种优化策略。

    1)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i)目标久期管理

    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和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以及国家财政货币政策动向等因素,定期对各个关键期限利率的变化做出合理判断。在此基础上,本基金将对债券组合的久期和持仓结构制定相应的调整方案,以降低可能的利率变化给组合带来的损失。

    ii)收益率曲线策略

    在组合久期不变的条件下,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结构,在期限结构配置上适时采取子弹型、哑铃型或阶梯型等策略,进一步优化组合的期限结构, 以期在收益率曲线调整的过程中增强基金的收益。

    2)动态品种优化策略

    本基金依据对类属资产和个券的相对投资价值评估,构建并动态调整安全资产组合中的类属资产配置和具体投资品种构成,以不断提高组合收益率。

    i)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通过分析各类属资产的相对收益和风险因素,确定不同债券种类的配置比例。主要决策依据包括对未来宏观经济和利率环境的研究和预测、利差变动情况、市场容量、信用等级情况和流动性情况等。通过情景分析的方法,判断各个债券类属的预期持有期回报,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进行配置。

    ii)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过程中,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定位情况和个券的市场收益率情况,综合判断个券的投资价值,选择风险收益特征最匹配的品种,构建具体的个券组合。

    iii)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同时具备了普通股票所不具备的债性特征和普通债券不具备的股性特征:当其正股下跌时,可转换债券的价格可以受到债券价值的支撑;当其正股上涨时,可转换债券的内含看涨期权可使其分享股价上涨带来的收益。本基金将首先选择那些转股溢价率和纯债溢价率呈现“双低”特征的可转换债券品种,较低的转股溢价率保证了可转换债券在其正股上涨时的涨幅同步性较强,而较低的纯债溢价率则使其正股下跌时的最大损失率也较低。对这些具备“双低”特征的可转换债券,本基金将进一步对其正股的投资价值进行深入分析,选择那些正股具有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进行重点投资。

    iv)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并通过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同时,本基金将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以及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结合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价值投资为基本投资理念,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的结果,以价值选股、组合投资为原则,选择具备估值吸引力、增长潜力显著的公司股票构建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将通过选择高流动性股票保证组合的高流动性,并通过分散投资降低组合的个股集中度风险,以保证在股票市场系统风险增加时,可实现股票组合的快速变现,并及时转入安全资产组合,规避市场系统风险。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权证投资方面主要运用的策略包括:价值发现策略和套利交易策略等。作为辅助性投资工具,本基金将结合自身资产状况进行审慎投资,力图获得最佳风险调整收益。

    (5)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策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衍生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对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主要以对冲投资风险或无风险套利为主要目的。基金将在有效进行风险管理的前提下,通过对标的品种的基本面研究,结合衍生工具定价模型预估衍生工具价值或风险对冲比例,谨慎投资。

    4、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以上(含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5、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该指数样本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是中国目前最权威,应用也最广的指数。中债综合指数反映了债券全市场的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十五、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3年4月17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3年3月31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8.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8.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此外,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对冲诸如预期大额申购赎回、大量分红等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

    9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9.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9.2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9.3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9.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9.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9.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中涉及比例计算的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六、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净值表现

    1、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注:(1)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2)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每个保本周期开始日(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内为基金成立日)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2年12月20日-2013年3月31日)

    注:(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2年12月20日,基金合同生效起至披露时点不满一年;

    (2)本基金股票、权证等权益类占基金资产:≤4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及其它资产占基金资产:≥6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5%;权证占基金资产:≤3%;本基金的建仓期为2012年12月20日至2013年6月20日,截至报告日,本基金尚在建仓期;截至报告期末,基金的资产配置符合基金契约的相关要求。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本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财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同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7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八、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1、“重要提示”部分

    (1)更新了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期信息。

    (2)更新了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及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的截止日期信息。

    2、“三、基金管理人”部分

    (1)更新了主要人员情况。

    3、“四、基金托管人”部分

    (1)更新了主要人员情况;

    (2)更新了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3)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4、“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

    (1)更新了代销机构方面信息。

    (2)更新了“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信息

    5、“六、基金的募集”部分

    (1)更新了本基金的募集期及募集结果。

    6、“七、《基金合同》的生效”部分

    将这部分内容更新为: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2012年12月20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3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7、“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

    (1)更新了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时间。

    (2)更新了“(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定投业务开通时间及相关信息。

    8、“十、基金的投资”部分

    (1)更新了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3年3月31日。

    9、“十二、基金的业绩”部分

    (1)更新了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10、“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部分

    (1)更新了“(二)交易材料的寄送“涉及“电子对账单”方面的信息。

    (2)更新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相关公告信息。

    11、“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部分

    (1)更新了2012年12月20日至2013年6月5日期间涉及本基金的相关公告。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八月一日

    序号项目金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权益投资21,788,207.656.27
     其中:股票21,788,207.656.27
    2固定收益投资299,721,639.2586.27
     其中:债券299,721,639.2586.27
     资产支持证券
    3金融衍生品投资
    4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5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19,979,007.405.75
    6其他各项资产5,919,934.371.70
    7合计347,408,788.67100.00

    代码行业类别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农、林、牧、渔业
    B采矿业
    C制造业18,216,762.655.42
    D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1,733,620.000.52
    E建筑业1,837,825.000.55
    F批发和零售业
    G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H住宿和餐饮业
    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J金融业
    K房地产业
    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O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P教育
    Q卫生和社会工作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S综合
     合计21,788,207.656.48

    序号股票代码股票名称数量(股)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600315上海家化77,6905,447,622.801.62
    2600535天士力67,7834,741,420.851.41
    3601633长城汽车135,6004,401,576.001.31
    4002167东方锆业234,5503,626,143.001.08
    5002524光正钢构179,3001,837,825.000.55
    6601139深圳燃气170,8001,733,620.000.52

    序号债券品种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国家债券
    2央行票据
    3金融债券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4企业债券21,135,172.056.28
    5企业短期融资券211,228,000.0062.80
    6中期票据9,986,000.002.97
    7可转债57,372,467.2017.06
    8其他
    9合计299,721,639.2589.11

    序号债券代码债券名称数量(张)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04125501112中金CP001500,00050,415,000.0014.99
    2110015石化转债440,03049,300,961.2014.66
    301133200113华侨城SCP001300,00030,012,000.008.92
    404135300413云天化CP001200,00020,072,000.005.97
    5138003013绍兴城改债100,00010,153,000.003.02

    序号名称金额
    1存出保证金36,915.57
    2应收证券清算款1,745,232.69
    3应收股利
    4应收利息4,137,786.11
    5应收申购款
    6其他应收款
    7待摊费用
    8其他
    9合计5,919,934.37

    序号债券代码债券名称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110015石化转债49,300,961.2014.66
    2113003重工转债5,782,500.001.72

    序号股票代码股票名称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况

    说明

    1002167东方锆业3,626,143.001.08重大事项停牌

    阶段净值增长率①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①-③②-④
    2012年12月20日至

    2012年12月31日

    0.10%0.04%0.14%0.01%-0.04%0.03%
    2013年1月1日至

    2013年3月31日

    0.40%0.15%1.07%0.02%-0.67%0.13%
    2012年12月20日至

    2013年3月31日

    0.50%0.15%1.21%0.02%-0.7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