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简称:通葡股份 证券代码:600365 公告编号:临2013--026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公司收到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通中民终字71号《民事判决书》、(2012)通中民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详细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大同市新伟鹏商贸有限公司相关诉讼
在多年经营过程中,大同市新伟鹏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伟鹏”)积欠公司78.99万元,在追讨无果的情况下,公司对新伟鹏进行了起诉。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东民重字第71号民事判决(详见临2012-057号公告),要求新伟鹏归还所欠公司款项、所欠款项的同期贷款利息、承担相关诉讼费用,新伟鹏不服判决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二)云南高原葡萄酒有限公司相关诉讼
2012年9月17日,云南高原葡萄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高原”)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诉称:2009年10月15日,云南高原与公司签订了《葡萄原酒购销合同》,后云南高原向公司支付了货款530万元,而公司向其交付了价值约179.2万元的货物及垫付了运费约9.3万元。要求法院判决公司返还其预付的341.50万元货款(详见临2012-055号公告)。
二、诉讼进展
(一)大同市新伟鹏商贸有限公司相关诉讼进展
近日,公司收到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通中民终字71号《民事判决书》。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如下:驳回新伟鹏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由新伟鹏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二)云南高原葡萄酒有限公司相关诉讼进展
近日,公司收到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通中民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情况如下:经双方核对,法院判决公司返还云南高原307.87万元货款(支付2012年9月25日起至给付日止的同期贷款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4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收到上述判决书后,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经过管理层积极商讨和反复论证, 决定对上述判决结果不上诉,服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
三、诉讼进展的影响
(一)大同市新伟鹏商贸有限公司相关诉讼进展的影响
目前,公司正在着手进行法院判决的执行工作,款项收回情况尚不确定。公司已经对新伟鹏所欠款项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如果能够收回,将增加收回当期损益,如果不能收回,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云南高原葡萄酒有限公司相关诉讼进展的影响
由于公司与云南高原的诉讼为货款结算纠纷,因此,上述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本年及今后各期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及时披露对公司的影响,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公司涉及的诉讼情况
除已披露的诉讼外,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 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1、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通中民终字71号《民事判决书》
2、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通中民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