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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仲裁公告
    2013-08-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30 股票简称:龙头股份 编号:临2013-015

      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仲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已就公司提出的申诉作出仲裁裁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为仲裁被申请人及反请求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6,376,028.01美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可能存在或有风险,对损益的影响尚不能确定。

      一、本次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

      近日,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龙头股份”)收到国际棉花协会ICA的仲裁协议书。仲裁申请人为:境外棉花商ICT COTTON LIMITED(以下简称“ICT”);仲裁被申请人为:龙头股份;仲裁方:国际棉花协会(以下简称“ICA”)。

      二、仲裁的案件事实、请求、答辩、反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案件事实

      本公司国际贸易事业部按客户(上海贤丰棉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要求,代理进口3000吨巴西棉花。本公司作为代理方,与买方、卖方(境外棉花商ICT公司)及其卖方代理共同签订了合同(合同号:S-1246/1247/1248)。由于国际市场棉花价格剧烈变动原因,买方未履行合同,并与卖方就其中300吨棉花给予了补偿,卖方ICT公司就余下的2700吨合同向国际棉花协会提起仲裁,ICA裁决本公司赔偿卖方ICT共计6,376,028.01美元。

      (二)本公司仲裁辩诉内容

      本公司向有关方面递交抗辩材料,对上述仲裁事项作出申诉。具体说明如下:

      本公司自合同谈判开始,一直是买方的代理,三方合同中也明确约定了本公司作为代理方的权利和义务。卖方为了获得赔偿,罔顾事实,故意将本公司曲解为“第一买方”,ICA据此作为仲裁的依据。中国棉花协会、协力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书面意见,认为不应将本公司作为“第一买家”承担责任:

      1.本公司不是买方,也从未在买卖合同上签字或盖章;

      2.本公司与ICT公司之间并未就接受ICA仲裁达成过书面形式的协议,即ICA对本公司与ICT公司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应无管辖权;

      3.ICA在受理ICT公司提交的仲裁申请后,仅指派给买方仲裁员,未指派给本公司仲裁员、也未准许本公司指定自己独立仲裁员的做法,于仲裁程序上也存在着一定的瑕疵。

      (三)仲裁裁决情况

      经ICA仲裁庭裁决:公司应按照每磅118.5美分的价格,就2700吨棉花和卖方ICT结价,公司应赔偿卖方ICT共计6,376,028.01美元。

      (四)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在收到仲裁裁决后,即与法律顾问及中国棉花协会进行了紧急讨论,从法律及行业惯例等层面对本案进行了分析,一致认为:本次仲裁裁决系不公平且在仲裁程序上存在严重瑕疵。公司拟从以下两个途径进行应对:

      1、公司将于近期内与相关法律专家进一步讨论,研究并决定运用何种法律救济手段,即:依据英国《仲裁法》,向ICA所在国有管辖权法院申请撤销ICA仲裁裁决书,或依据相关国际公约及中国法律,提出不予承认及执行该仲裁裁决;

      2、公司将立即与买方协商,要求买方向公司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并敦促买方尽快与ICT进行和解,以从源头彻底解决本案。

      同时,公司内部已经成立了专门的工作小组,对相关内控制度、流程进行梳理、检查。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该仲裁结果对公司可能存在或有风险。买方已经书面承诺承担所有风险,对公司利润的具体影响目前尚无法判断。

      特此公告。

      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8月1日

      ●报备文件

      (一)仲裁裁决书

      (二)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保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