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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交所多元化的业务与产品(4)
    2013-08-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四、我在证券公司办理开户手续时,客户经理问了我很多问题,还让我填了好几张表格,花了我很长时间,说是要了解更多我的信息,为了把合适的产品卖给我。我觉得,这些程序实在没必要,很繁琐。(本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调研”系列走访活动中多家证券公司反映的问题)

      

      您好!您所反映的情况,正是证券公司客户经理在向您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时所要执行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这是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以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的。或许,这些程序和手续让您觉得繁琐,但这也是在为您讲解产品规则,揭示交易风险,是证券公司对您应当承担的责任。

      为什么在提供上述服务时,需要按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看过电影《夺命金》的投资者,可能都会记得这样的场景:香港某银行投资经理特丽莎在其办公间向一位普通投资者郑小娟销售投资基金产品,并用录音把整个过程记录下来。为“诱使”郑小娟购买显然不适合其的投资产品(该基金风险等级显然高于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结果),特丽莎并未真正执行其向投资者讲解规则,尤其是揭示风险的责任,而是在录音之前,告知郑小娟只有对所有问题都回答“清楚,明白”才能参与交易,获得高收益。此时,一心想通过投资获利的郑小娟并未意识到投资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这样的回答将对其日后主张救济时可能带来的困难。

      尽管电影处理时加入了戏剧化的情节,但却来源于现实生活。在我们现实生活中,也时常爆出投资者因为参与了“显然不适合其参与的投资”而与金融机构间发生纠纷的报道。当投资者特别是老年投资者将一辈子的积蓄参与投资时,如何保护他们的财产不受违法违规行为的侵犯,让他们通过投资分享到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成果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设计的初衷。

      再来看一个现实的案例。投资者王某(64岁)到某银行办理定期存款手续时,柜台工作人员向其推荐一款正在销售的理财产品,利息比定期存款高,1年有500多块。王某同意办理后,工作人员填写好单子,让她签名。短短6个月后,王某因不慎跌倒,大腿骨折需要住院治疗。这时她让子女去银行取钱时才被告知,其购买的理财产品期限为5年,提前支取会损失较大。

      在这个案例中,仅仅就银行柜台工作人员向王某推荐期限为5年的理财产品行为本身就是“不适当的”。试想一位年纪64岁的老年人,5年期满后她69岁,近古稀之年。在这5年中,作为老年人的王某对于理财产品及时变现的需求很大。除非银行在王某购买前明确向其告知期限以及提前支取的损失,并详细向其讲解了相关规则,否则,银行应当对其销售行为的不适当向投资者承担责任。

      由此可见,在资本市场推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对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而言十分必要。这也是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出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则,规定证券公司等证券期货金融机构向投资者承担“提供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责任的目的。在此,我们也提醒投资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参与资本市场投资时,应审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与自己的市场投资经验、投资知识水平相适应的投资产品,不要盲目追求所谓的“高收益”而忽略了投资风险。

      其实,执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由来已久。早在2003年,中国证监会就发布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规范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此后,针对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证券投资顾问及代销金融产品等业务,证监会也相继推出了适当性管理制度。这些由国务院行政法规、证监会部门规章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等形成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中都要求证券公司也应当根据上述规则,在为投资者提供相关金融产品和服务时,向投资者了解其个人信息,包括投资经验、个人财产状况等等,旨在更好地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只有在这基础上,证券公司才能为您匹配与您的风险承受能力、风险承受意愿和投资偏好等相适应的投资产品。

      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我们也会为您讲解更多有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知识,让您真正理解制度设计的目的,真正体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给您带来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