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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效应”助推 澳央行降息至历史新低
  • 去年末银行理财托管资产规模达6.1万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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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托管行可依法开展
    资金借贷和证券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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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效应”助推 澳央行降息至历史新低
    去年末银行理财托管资产规模达6.1万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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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托管行可依法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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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托管行可依法开展
    资金借贷和证券借贷
    2013-08-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银行业协会发布《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指引》

      ⊙记者 苗燕 ○编辑 枫林

      

      银行业协会托管业务专业委员会6日对外发布了《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指引》,指引明确规定,托管银行可依法开展资金借贷和证券借贷业务,并制定严格的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托管银行借贷资金和证券业务量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一位业内人士表示,所谓的“资金借贷和证券借贷业务”其实就是“融资融券业务”。

      不过,据介绍,目前托管银行还不能开展资金借贷和证券借贷业务。因而该项条款更适合将其看作为托管行未来的业务预留的伏笔。

      一家股份制银行的人士介绍说,由于牵扯到不同的监管单位,托管行来做融资融券的话不太好监管。“比如,如果是独立法人,可以成立托管子公司,托管过程中沉淀的资金就可以做融资融券,国外就是这样做的。”但国内的情况显然是不同的。“首先托管部门不是独立法人,而是银行下面的一个部门。托管过程中沉淀的资金,托管部门是不能使用的。这跟银行的机制和整个监管的体制有关系。”该人士表示。此外,他称,这一问题还涉及多部门的监管,即便银监会允许,那证监会会不会允许也是个问题,还有就是风险如何把控。“总体上说,这是一个制度安排的问题。从逻辑上说,如果都理顺了,应该是可以借的”,该位人士表示。

      此外,《指引》还重点对托管资金的安全性进行了明确。规定托管银行不得将托管财产与托管银行自有财产混同保管;不得将不同的托管财产混同保管;不得侵占、挪用托管财产;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非法利用内部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指引》要求托管行负责办理托管账户资金清算业务,托管行不得非法擅自动用托管财产。

      《指引》还要求,托管费收费可参照银行业协会公布的托管费率指引,依法形成合理的行业收费原则和标准;托管行不得以免收托管费、减免委托人债务或承担有关费用等不正当竞争方式争揽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