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焦点
  • 3:焦点
  • 4:要闻
  • 5:要闻
  • 6:海外
  • 7:金融货币
  • 8:证券·期货
  • 9:证券·期货
  • 10:财富管理
  • 11:财富管理
  • 12:观点·专栏
  • A1:公 司
  • A2:公司·纵深
  • A3:公司·纵深
  • A4:公司·动向
  • A5:公司·融资
  • A6:信息披露
  • A7:研究·市场
  • A8:上证研究院·宏观新视野
  • A9:股市行情
  • A10:市场数据
  • A11:信息披露
  • A12:信息披露
  • A13:信息披露
  • A14:信息披露
  • A15:信息披露
  • A16:信息披露
  • A17:信息披露
  • A18:信息披露
  • A19:信息披露
  • A20:信息披露
  • A21:信息披露
  • A22:信息披露
  • A23:信息披露
  • A24:信息披露
  • A25:信息披露
  • A26:信息披露
  • A27:信息披露
  • A28:信息披露
  • A29:信息披露
  • A30:信息披露
  • A31:信息披露
  • A32:信息披露
  • A33:信息披露
  • A34:信息披露
  • A35:信息披露
  • A36:信息披露
  • A37:信息披露
  • A38:信息披露
  • A39:信息披露
  • A40:信息披露
  • A41:信息披露
  • A42:信息披露
  • A43:信息披露
  • A44:信息披露
  • A45:信息披露
  • A46:信息披露
  • A47:信息披露
  • A48:信息披露
  • A49:信息披露
  • A50:信息披露
  • A51:信息披露
  • A52:信息披露
  •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份解除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 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 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疆爱康一期20MW太阳能电站并网的公告
  •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解除质押和质押的公告
  • 补充公告
  •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 长沙开元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半年报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  
    2013年8月8日   按日期查找
    A42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A42版:信息披露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份解除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疆爱康一期20MW太阳能电站并网的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解除质押和质押的公告
    补充公告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长沙开元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半年报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3-08-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52 证券简称:长高集团 公告编号:2013-040

      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789号文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500万股,发行价格为25.88元/股,共募集资金647,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45,270,0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601,730,000.00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由其出具中审国际验字〔2010〕第01020014号《验资报告》。

      根据“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1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10]25号)”中的规定,公司因上述发行普通股过程中发生的广告费、路演费、上市酒会费等已计入发行费用的共计人民币7,619,200.00元费用应当计入2010年损益,由此经调整后增加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7,619,2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最终确定为人民币609,349,200.00元。根据公司《招股说明书》,上述募集资金中345,680,000.00元拟投资于“高压隔离开关和接地开关易地改扩建项目”、“高压电器公司迁扩建项目”和“有色金属特种铸造项目”,其余263,669,200元为超募资金。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投资项目建设的情况下,使用超募资金不超过17,000万元、自有资金不超过5,000万元,择机购买短期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上述额度,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具体内容详见2013年6月29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刊登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34)。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公司(甲方)连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丙方),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亭分理处(乙方)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300176906105250530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购买理财产品的专用结算,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定期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俊旭、卢旭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十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南省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三年八月七日

      备查文件:《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