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
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900948 股票简称:伊泰B股 编号:临2013—032号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
会议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3年8月28日9:30时以现场方式于公司会议中心一号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张东海先生主持。本公司董事共11名,出席董事11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本次会议通知和材料于2013年8月12日以书面方式向所有董事发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 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具体内容参见公司于2013年8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的《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半年度报告》以及《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二) 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修改条款请参见公司于2013年8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的《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 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改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连俊孩先生已连续六年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达到了独立董事法定任职年限,董事会选举齐永兴先生继任连俊孩先生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齐永兴先生同时继任连俊孩在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生产委员会担任的相关职务。
独立董事提名人和候选人声明请参见公司于2013年8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的《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和候选人声明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 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同意聘任赵欣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任期为五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五) 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的议案》。
(六) 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利用周转资金进行短期委托理财或短期定期存款的议案》。
具体内容见公司于2013年8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的《公司利用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公告》。
(七) 以4票同意,0票反对,7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伊泰新疆能源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本议案构成公司与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由4名独立董事进行表决。具体内容见公司于2013年8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的《公司对伊泰新疆能源有限公司增资的关联交易公告》。
(八) 4票同意,0票反对,7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内蒙古伊泰煤制油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议案》。本议案构成联交所上市规则下公司与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连交易,关连董事回避表决,由4名独立董事进行了表决。同意内蒙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受让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所持内蒙古伊泰煤制油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股权,并溢价增资内蒙古伊泰煤制油有限责任公司,实现矿业集团最终持股煤制油公司39.5%的股权。本次增资完成后,本公司、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以及内蒙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持有内蒙古伊泰煤制油有限责任公司51%、9.5%、39.5%的股权。
(九) 以4票同意,0票反对,7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调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本议案构成公司与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由4名独立董事进行了表决。具体内容见公司于2013年8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的《关于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调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十) 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联交所“电子呈交系统”保安人和刊登事宜使用者相关人员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香港联交所“电子呈交系统”保安人和刊登事宜使用者相关人员由李一秀变更为李泽。
以上第二、三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提名齐永兴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名齐永兴先生为独立董事候选人议案进行了审阅,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由于独立董事连俊孩先生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即将期满六年,不得再连续任职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广泛征询意见,公司董事会拟提名齐永兴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经审阅齐永兴先生的相关材料后,我们认为齐永兴先生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并具备履行职责的专业能力和业务能力,本次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审议、表决等相关程序合法合规,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名齐永兴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被提名人具有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上海证券交易所自收到公司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我们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俞有光 连俊孩 宋建中 谭国明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二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利用周转资金进行短期委托理财
或短期定期存款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拟利用自有周转资金进行短期委托理财或短期定期存款进行确认并对其进行审慎的审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已建立了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与体系,制定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合理有效的控制投资风险,确保资金安全。公司利用自有周转资金进行短期委托理财或短期定期存款是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保本理财产品,不投资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产品及其他与证券相关的投资。公司利用自有周转资金进行短期委托理财或短期定期存款,有利于提高公司周转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与主营业务的发展。
所以我们同意该事项。
独立董事:
俞有光 连俊孩 宋建中 谭国明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三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伊泰新疆能源有限公司增资的事前认可声明
公司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拟审议《关于对伊泰新疆能源增资的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要求,作为本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关于对伊泰新疆能源增资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发表事前认可声明如下:
公司的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是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实际情况做出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提交公司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
俞有光 连俊孩 宋建中 谭国明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四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伊泰新疆能源有限公司增资的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对伊泰新疆能源增资的议案》前取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详细审阅了该议案,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该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没有发现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
俞有光 连俊孩 宋建中 谭国明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900948 股票简称:伊泰B股 编号:临2013-033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有关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已于2013年3月25日召开的五届第十七次董事会和2013年6月28日召开的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新增B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于2013年7月22日上市流通,B股红利已于8月20日发放完毕;新增H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已于2013年8月21日上市流通,H股红利已于8月20日发放完毕。
截止目前,利润分配红股和现金红利的派发工作已实施完毕。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和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Computershare)的统计,公司的总股数已经翻倍,公司的总股数和公司注册资本已经达到章程修订以及工商注册变更的条件,另外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2013年1月7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现金分红指引》,公司决定对章程中“第十六章 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的相应部分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1、原《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三章第3.07条规定如下:
第3.07条 | 公司于1997年9月23日以募集方式设立,设立时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16,6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公司总股本为36,600万股,其中发起人股20,000万股,占总股本的54.64%;境内上市外资股16,600万股,占总股本的45.36%。 截至2012年5月29日,公司的总股本为1,464,000,000股,均为非境外上市股份股东持股。2012年4月5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可发行不超过29,710.5万股H股(含超额配售3,875.2万股H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16.87%。截至2012年8月27日,公司的股本结构为:已发行非境外上市股份总数为1,464,000,000股,其中内资股800,000,000股,占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49.17%,B股664,000,000股,占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40.81%;H股163,003,500股,占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10.02%。 |
现修改为:
第3.07条 | 2012年7月12日,公司发行163,003,500股H股,股本结构为:已发行非境外上市股份总数为1,464,000,000股,其中内资股800,000,000股,占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49.17%,B股664,000,000股,占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40.81%;H股163,003,500股,占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10.02%。 经公司实施2012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后,截至2013年8月27日,公司股份总数为3,254,007,000股,其中内资股1,600,000,000股,占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49.17%,B股1,328,000,000股,占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40.81%,H股326,007,000股,占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10.02%。 |
2、原《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三章第3.10条规定如下:
第3.10条 | 公司在依照本章程第3.07条所述境外上市外资股发行(包括行使超额配售权)完成后,注册资本增加为人民币1,627,003,500元。 |
现修改为:
第3.10条 | 公司在依照本章程第3.07条所述实施2012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后,注册资本增加为人民币3,254,007,000元。 |
3、原《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十六章第16.17条(一)规定如下:
第16.17条 | 股利分配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管理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
现修改为:
第16.17条 | 股利分配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管理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或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30%时,公司利润分配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应当为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 |
4、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十三章第13.02条第二款进行修订:
第13.02条 第二款 | (六)本公司现任监事;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
现修改为:
第13.02条 第二款 | (六)本公司现任监事;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
本次章程修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900948 股票简称:伊泰B股 编号:临2013---034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
和候选人声明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齐永兴先生为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被提名人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被提名人具备较丰富的管理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取得管理学硕士学位。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齐永兴,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该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该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管理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取得管理学硕士学位。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独立董事候选人:齐永兴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报备文件
1、 独立董事履历表
2、 独立董事候选人签署的声明
3、 独立董事提名人签署的声明
4、 五届第二十三次董事会决议
证券代码:900948 股票简称:伊泰B股 编号:临2013-035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13年8月27日召开公司五届第二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工作的需要,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聘任赵欣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任期为五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赵欣简历如下:
赵欣,女,31岁,现任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副部长。赵女士2003年7月毕业于内蒙古财经大学,获管理学学士学位;2008年7月毕业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获管理学硕士学位;2012年7月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获管理学博士学位。赵女士于2008年8月加入公司证券部,2010年12月至2013年6月任证券部信息披露业务主管,2013年7月起担任证券部副部长。2013年3月,赵女士参加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四十六期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培训,获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
赵欣女士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与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数5%的其他股东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赵欣女士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北路伊泰大厦
邮政编码:017000
联系电话:0477-8565731
传真号码:0477-8565415
电子邮箱:zhaoxin_yitai@126.com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900948 股票简称:伊泰B股 编号:临2013-036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利用周转资金进行短期委托理财或短期定期存款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充分利用公司自有资金,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在确保资金安全、操作合法合规、保证正常生产经营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公司决定于2013年8月27日至2014年8月27日利用部分自有周转资金通过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方式进行短期委托理财或短期定期存款。本次短期委托理财或短期定期存款的双方均为独立的主体,不构成关联交易。
一、 基本说明
本次短期委托理财或短期定期存款的资金来源为公司暂时自有周转资金,不需要提供履约担保。期限、预计收益(如参考年化收益率)和业务管理费等有关条件,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公会届时基于公司利益和风险控制的原则而定。
二、产品说明
公司拟进行短期委托理财或短期定期存款的方式是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或短期定期存款产品,不会用于投资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以及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产品。
三、短期委托理财或短期定期存款的额度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公司将根据周转资金的情况,拟利用不超过人民币49亿元(即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25%)自有周转资金进行短期委托理财或短期定期存款。
(下转A4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