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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砖国家跨出金融安全合作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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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难度再大,
    民事赔偿也不容含糊
    2013-09-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熊锦秋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因光大证券内幕交易受到损失,投资者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如何赔偿投资者、赔偿多少问题将由司法机关确定。笔者认为,在目前法律环境下,投资者要获得赔偿,还需要各有关方面倾力作为。

      证监会认定,光大证券在8月16日13时至14时22分对冲避险,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为此没收内幕交易所得,并处以5倍罚款,这等于是按《证券法》规定的罚没额度来对其内幕交易顶格处罚。这是中小股东对光大证券提起民事诉讼的重要基础甚至是前置条件。

      但事情还没有如此简单。证券市场欺诈行为主要包括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四大类,由于虚假陈述远比其他行为容易认定和判断,因此,人民法院选择了虚假陈述行为作为介入证券市场、建立和完善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突破口,这方面的相关制度较为健全。但对于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行为的民事责任追究,在法院执行层面还缺乏相应制度,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司法解释一直没有出台,制约了对这些违法违规行为的民事责任追究。

      目前对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行为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证券法》只有一句简单的原则性规定,并没有详细条文;“两高”虽然出台了《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这只是内幕交易刑事司法解释,对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均还未出台。但笔者认为,有司法解释的,法官当然应遵照解释执行;没有司法解释的,法官完全可按自己的理解去适用。

      法官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不可能不运用自由裁量权,法官自由裁量权与法共存。法律如果有司法解释,法官自由裁量权相对小些;没有司法解释,只有法律原则性规定,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相对就大些。实际上,不少法律都没有司法解释,有些司法解释也是在法律施行很长时间后才出台的,而在出台之前通常已有了不少判例。既然光大证券被认定内幕交易,法院和法官就该切实贯彻《证券法》规定,落实光大证券的民事赔偿责任,尽管这种判决或许无法做到绝对公平。相反,只因没有司法解释,或法官因担心判案不太公平而由此承担责任,就放弃执法判案,才是对公正法制环境的莫大伤害。

      诉讼当然必须考虑成本。在我国还没有建立集体诉讼制度的情况下,追究光大事件的民事赔偿责任,可参照虚假陈述的民事和解方式来解决。比如,万福生科虚假陈述案中平安证券通过设立赔偿基金,与12756名适格投资者达成和解,补偿了约1.79亿元,这个办法大可效法。

      (作者系资深经济研究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