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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勤夫状告上海工商局
    2013-09-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要求撤销*ST九龙法人代表变更登记决定

      ⊙记者 王璐 ○编辑 邱江

      

      上证报记者日前获悉,*ST九龙原法定代表人李勤夫已以个人名义起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撤销被告做出的关于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决定。目前,此案已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

      根据起诉状,李勤夫原为*ST九龙法定代表人。2013年8月14日,李勤夫获悉*ST九龙法定代表人经被告上海市工商管理局核准变更为陈文理。李勤夫认为,上海市工商管理局在明知变更决议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仍然核准*ST九龙代表人变更的行为违法。

      李勤夫在诉状中称,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换言之,依照相关法规,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必须提交依照《公司法》做出的变更决议。而被告的变更决议存在争议,目前该变更决议的有效性尚未得到人民法院的司法确认。其本人在担任*ST九龙法定代表人期间,已多次通过说明函等方式,告知上海市工商管理局变更决议存在争议,已提交人民法院司法解决,并恳请工商局暂停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核准。

      李勤夫的说明函主要围绕三方面内容:其一,指出*ST九龙新董事会(陈文理等人组成,陈文理担任董事长)由2012年12月海航置业自行召开的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产生,但由此产生的海航系董事会是否合法尚存争议非法的;其二,2013年1月,平湖九龙山已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撤销海航置业召集的上述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目前法院尚未对案件作出判决;其三,2013年8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就平湖九龙山向海航置业、上海大新华实业有限公司起诉要求支付*ST九龙A股股权款一案审理终结,法院认为在履行合同及支付A股股权款项方面海航置业、大新华公司存在违约,尚有5亿多元未付清,判令其除应该支付剩余股权款外,还需支付违约金及滞纳金,由此说明海航置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改选董事会、监事会的条件不具备。

      李勤夫认为,关于海航置业召集的*ST九龙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是否合法已提交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司法解决,新董事会(董事长)是否合法应当以司法判决为最终标准。对于前述事实,上海市工商管理局在明知双方有争议,且司法未最终判决的情况下,对*ST九龙的法定代表人变更进行核准,已经违法。因此,李勤夫作为原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做出的*ST九龙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决定,依法维护其原告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