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212 证券简称:南洋股份 公告编号:2013-055
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5,72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2%;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3年10月12日 (星期六),因该日为非交易日,故本次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日为2013年10月14日(星期一)
一、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情况及前期解除限售情况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865号文核准,公司于2010年9月2日向特定9家投资者非公开发行A股2,863万股。其中,郑钟南先生认购股票数量为286.3万股,限售期为36个月,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3年10月12日;其余八家投资者认购的股票数量为2,576.7万股,限售期为12个月,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1年10月12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于2010年10月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前股本为22,650万股,发行上市后公司总股本为25,513万股。
2011年5月18日,根据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实施了2010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以公司总股本25,513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共计转增25,513万股,公司总股本增至51,026万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特定投资者郑钟南持有的有限售条件股份数相应增加为572.6万股。
2、历次股份解除限售情况
(1) 2009年2月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226,000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98,875股,上市流通日为2009年2月2日。
(2) 2011年2月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169,161,000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52,353,501股。
(3) 2011年10月12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解除限售51,534,000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51,534,000股。
二、相关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及参与认购的非公开发行股份投资者承诺:控股股东郑钟南承诺其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自2010 年10月12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
截止本公告日,本次解禁限售股份持有人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亦不存在为其提供担保的情况。上述承诺均得到了严格履行。
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3年10月12日 (星期六),因该日为非交易日,故本次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日为2013年10月14日(星期一);
2、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的总数为5,72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2%;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1人;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 | 持有限售股份数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 备注 |
1 | 郑钟南 | 5,726,000 | 5,726,000 | 郑钟南同时担任公司董事长职务 |
四、公司股份变动情况表
单位:股
股份类型 | 本次限售股份变动前 | 本次变动 | 本次变动后 | |
增加 | 减少 | |||
总股份 | 510,260,000 | - | - | 510,260,000 |
一、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279,157,485 | 0 | 0 | 279,157,485 |
二、有限售条件股份 | 231,102,515 | 0 | 0 | 231,102,515 |
境内自然人持股 | 5,726,000 | 0 | 5,726,000 | 0 |
高管股份 | 225,376,515 | 5,726,000 | 0 | 231,102,515 |
五、 其他事项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郑钟南先生在公司担任董事长职务,截止本公告日,郑钟南先生持有公司股票292,946,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57.41%,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61,986,500股,限售股份230,959,500股。郑钟南先生持有限售股份的61,600,000股处于质押状态。
2、高管承诺:郑钟南先生在公司担任董事长职务,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承诺期间严格履行了承诺。
六、备查文件
1、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报告
2、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数据表
特此公告
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