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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及提示
一、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已批准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声明
发行人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部门负责人保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报告真实、完整。
三、主承销商勤勉尽责声明
主承销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有关要求,对本期债券发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了充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投资提示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债券风险作出实质性判断。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本募集说明书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投资者自行负责。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为同意本期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债权代理协议》、《监管协议》、《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和《抵押资产监管协议》的安排。
五、其他重大事项或风险提示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提供未在本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说明。
投资者若对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释 义
在本募集说明书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下列词汇具有以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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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债券发行依据
本期债券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2013】1823号文件批准公开发行。
第二条 本次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萍乡市汇丰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萍乡经济开发区经贸大厦附3楼
法定代表人:利军
联系人:邓春连
联系地址:江西省萍乡经济开发区经贸大厦附3楼
联系电话:0799-6783957
传真:0799-6783933
邮政编码:337000
二、承销团
(一)主承销商: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延陵西路23号投资大厦18、19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化军
联系人:黄威、张全心、汪琦、葛馨蔚
联系地址:上海市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4楼
联系电话:021-20333564
传真:021-50498839
邮政编码:200125
(一)分销商
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夏睿、耿聪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56号方圆大厦23层
联系电话:010-88027977、88026723
传真:010-88027190
邮政编码:100044
2、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甲
法定代表人:李学琦
联系人:董庆海
联系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甲
联系电话:024-23251381
传真:024-23258823
邮政编码:110003
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周华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联系电话:021-22169868
传真:021-22169834
邮政编码:200040
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03、04)、17A、18A、24A、25A、26A
法定代表人:盛希泰
联系人:张蓓灵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45楼
联系电话:021-68498602
传真:021-68498603
邮政编码:200120
5、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吴敏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19楼
联系电话:021-68765079
传真:021-68767032
邮政编码:200120
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纪远亮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兴盛街6号国信证券大厦3层
联系电话:010-88005083
传真:010-88005099
邮政编码:100033
三、监管银行、抵押资产监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
营业场所: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跃进南路27号
负责人:张革华
联系人:易建中
联系地址: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跃进南路27号
联系电话:0799-6816558
邮政编码:337099
四、债权代理人、抵押权代理人: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延陵西路23号投资大厦18、19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化军
联系人:刘婷婷
联系地址:上海市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4楼
联系电话:021-20333564
传真:021-50498839
邮政编码:200125
五、托管人:
(一)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5层
法定代表人:刘成相
联系人:张惠凤、李杨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0号
联系电话:010-88170733
传真:010-66061875
邮政编码:100033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楼 总经理:高斌
联系人:王博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6楼
联系电话:021-68870172
传真:021-58754185
邮政编码:200120
六、审计机构: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73号裕惠大厦C座8层
法定代表人:赵建中
联系人:黄斌
联系地址:南昌市高新区火炬大街31号伟业大厦六楼
联系电话:0791-88116231
传真:0791-88191122
邮政编码:330096
七、信用评级机构: 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08号阳光高尔夫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刘思源
联系人:雷巧庭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08号阳光高尔夫大厦3楼
联系电话:0755-82872333
传真:0755-82872090
邮政编码:518040
八、发行人律师:江西建辉律师事务所
住所:江西省萍乡市经济开发区登岸管理处金陵西路14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辉
联系人:李建辉
联系地址:江西省萍乡市金陵西路18号
联系电话:0799-6820820
传真:0799-6820820
邮政编码:337000
九、资产评估机构:萍乡地源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萍乡市滨河西路国土局新大楼内7号
法定代表人:章炬勇
联系人:章炬勇
联系地址:萍乡市滨河西路399号
联系电话:0799-6230268
邮政编码:337000
第三条 发行概要
一、发行人:萍乡市汇丰投资有限公司
二、债券名称:2013年萍乡市汇丰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简称“13汇丰投资债”)。
三、发行总额:人民币10亿元(RMB1,000,000,000)
四、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7年期。本期债券设计提前偿还条款,在债券存续的第3、4、5、6、7年末分别按照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
五、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Shibor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基本利差区间为2.6%-3.0%;Shibor基准利率为簿记建档日前五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上公布的一年期Shibor(1Y)利率的算术平均数(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本期债券的最终基本利差和最终票面利率将根据簿记建档结果,由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一致确定,并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六、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七、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100元,平价发行,以1,000元为一个认购单位,认购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八、发行方式:本期债券以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采用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公开发行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公开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
九、发行范围及对象:在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发行对象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户的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发行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合格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十、债券形式及托管方式:实名制记账式债券。机构投资者在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认购的本期债券由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登记托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购的本期债券由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托管。
十一、发行期限:5个工作日,自发行首日至2013年10月17日止。
十二、发行首日:本期债券发行期限的第1日,即2013年10月11日。
十三、起息日:自发行首日开始计息,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每年的10月11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十四、计息期限:自2013年10月11日起至2020年10月10日。
十五、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每年付息一次,分次还本,自2016年至2020年逐年等额偿还债券本金。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首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兑付首日起不另计利息。
十六、付息日:2014年至2020年每年的10月1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十七、兑付日: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10月1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十八、本息兑付方式:通过本期债券托管机构和其他有关机构办理。
十九、承销方式:承销团余额包销。
二十、承销团成员:本期债券主承销商为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销商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一、债券担保: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
二十二、监管银行、抵押资产监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
二十三、债权代理人、抵押权代理人: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四、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级别为AA-,本期债券信用级别AA。
二十五、上市安排: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1个月内,发行人将向有关证券交易场所或其他主管部门提出上市或交易流通申请。
二十六、重要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第四条 承销方式
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组成的承销团以余额包销的方式进行承销。
第五条 认购与托管
一、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债券托管机构托管记载。本期债券采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发行。投资者参与本期债券簿记、配售的具体办法和要求将由簿记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本期债券由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登记托管,具体手续按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的《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业务规则》的要求办理。该规则可在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查阅或在本期债券承销商发行网点索取。认购办法如下:
境内法人凭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本期债券;境内非法人机构凭加盖其公章的有效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本期债券。如法律法规对本条所述另有规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期债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的部分由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托管,具体手续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的要求办理。该规则可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网站(www.chinaclear.cn)查阅或在本期债券主承销商发行网点索取。认购方法如下: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须持有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合格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在发行期间与本期债券主承销商设置的发行网点联系,凭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复印件认购本期债券。
四、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时,不需缴纳任何附加费用;在办理登记和托管手续时,须遵循证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
五、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投资者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和质押。
第六条 债券发行网点
一、本期债券部分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公开发行。具体发行营业网点见附件一。
二、本期债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 公司开立合格基金证券账户或A 股证券账户的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公开发行部分的具体发行网点见附件一中标注“▲”的发行网点。
第七条 认购人承诺
购买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包括本期债券的初始购买人和二级市场的购买人,下同)被视为作出以下承诺:
一、接受本募集说明书对本期债券项下权利及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
二、接受本期债券抵押资产的安排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债权代理协议》、《监管协议》、《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和《抵押资产监管协议》中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
三、本期债券的发行人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四、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申请本期债券在经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交易流通,并由主承销商代为办理相关手续,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安排;
五、本期债券的抵押权代理人、债权代理人、监管银行、抵押资产监管人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六、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限内,若发行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将其在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转让给新债务人承继时,则在下列各项条件全部满足的前提下,投资者(包括本期债券的初始购买人和二级市场的购买人)在此不可撤销地事先同意并接受该等债务转让:
(一)本期债券发行与上市交易(如已上市交易)的批准部门对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变更无异议;
(二)就新债务人承继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有资格的评级机构对本期债券出具不低于原债券信用级别的评级报告;
(三)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取得必要的内部授权后正式签署债务转让承继协议,新债务人承诺将按照本期债券原定条款和条件履行债务;
(四)债权代理人、监管银行、抵押权代理人同意债务转让,并承诺将按照本期债券原定条款和条件履行义务;
(五)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就债务转让承继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八条 债券本息兑付办法
一、利息支付
(一)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每年付息一次,最后五年每年的应付利息随当年兑付的本金部分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付息日为2014年至2020年每年的10月1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二)本期债券利息的支付通过债券托管机构办理。利息支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相关媒体上发布的付息公告中加以说明。
(三)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款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本金兑付
(一)本期债券设置本金提前偿还条款,本金兑付日为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10月11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本期债券将于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的集中兑付期分别偿还债券发行总额的20%。(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到期利息随本金一并支付。每年还本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托管机构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占当年债券存续余额的比例进行分配(每名债券持有人所受偿的本金金额计算取位到人民币分位,小于分的金额忽略不计)。
(二)本期债券本金的兑付通过债券托管机构办理。本金兑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相关媒体上发布的兑付公告中加以说明。
第九条 发行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萍乡市汇丰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萍乡经济开发区经贸大厦附3楼
法定代表人:利军
注册资金:拾亿圆整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经营范围: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及开发建设,房地产开发经营,建筑材料批发零售,工程技术服务咨询及营销策划,园林绿化工程、水利设施项目的投资及建设、担保咨询服务;农村道路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及开发建设,土地开发。
截至2012年12月31日,发行人总资产100.15亿元,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75.32亿元。2012年实现营业收入1.35亿元,利润总额1.04亿元,净利润(不含少数股东损益)0.77亿元。
发行人是萍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全资子公司,截至2012年12月31日,发行人有1家纳入合并报表的全资子公司,1家参股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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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发行人业务情况
一、发行人所在行业现状和前景
城市化水平既是一个国家现代化程度和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重要标志,也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目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是提升城市化水平的重要途径,对于促进国民经济和地区经济快速发展、改善投资环境,强化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提高全社会经济效率、发挥城市经济核心区辐射功能等有着积极的作用。但目前我国的城市基础设施水平仍然相对较低,随着未来几年我国宏观经济继续保持较快增长趋势不变,加速城市化的趋势也不会改变。在积极财政政策的推动下,我国各大中城市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将保持较大的投资规模。总体来看,发行人在从事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业务面临着较好的发展前景。
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和竞争优势
(一)发行人的行业地位
作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主要的基础设施建设主体,经过近10年的规范经营和发展,伴随着江西省、萍乡市及开发区经济发展的不断加速,发行人的业务量和经营水平都得到了显著提升,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快速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二)发行人的竞争优势
1.优越的地理位置
萍乡市是江西省所辖的十一个地级市之一,位于江西省西部,湘赣两省边界。东与本省宜春、南与吉安相毗邻,西与湖南醴陵、北与湖南浏阳接壤,距离湖南长沙仅一个小时车程,距省会南昌2小时车程。地处湘赣边界,毗邻长株潭、对接长珠闽,是江西省对外开放的西大门,素有“吴楚咽喉、湘赣通衢”之称,地理位置非常优越,定位为湘赣桂粤边界中心城市。
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是萍乡对外开放的前沿和窗口,是萍乡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市化的重要承接地,湘赣铁路、杭昌长高铁贯穿全境,319、320国道在区内交汇,沪昆高速、萍洪高速出口设在区内,至长沙黄花机场仅需80分钟车程;年吞吐量达250万吨的萍乡铁路货站已在区内建成并投入使用,区内有安源长途汽车站、市内公交汽车北站和集装箱转运中心等,优越的地理位置为公司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2.良好的经营环境
2012年萍乡全市GDP733.06亿元,同比增长11.8%;财政总收入100.51亿元,比上年增长15.6%;一般预算财政收入74.1亿元,同比增长26.7%。
公司所在的萍乡开发区创建于1993年,2010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总面积57.6平方公里,连续4年荣获江西省先进工业园区和工业崛起奖,已发展成为中部地区最具竞争力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十一五”期间,萍乡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迅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呈现强劲增长势头——2010年完成地区生产总值62.07亿元,是2005年的2.7倍,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37.83亿元,是2005年的3倍,财政总收入9.02亿元,是2005年的3.5倍,5年累计财政预算支出30亿元,其中投入工业化和城市化建设资金26亿元,分别相当于“十五”期间的3倍和5倍。2011年实现GDP81.08亿元,同比增长17.9%,高于全市水平;财政总收入12.2亿元,首次突破10亿元大关,一般预算收入8.20亿元,同比增长38.7%。2012年全区地区生产总值突破100亿元,达到100.4亿元,同比增长23.83%;财政总收入突破15亿元,达到15.15亿元,同比增长24.70%,增幅列全市第一;一般预算收入11.06亿元,同比增长34.96%。
图10-1 萍乡开发区2010年-2012年经济发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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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发行人提供
萍乡市及开发区的快速发展为公司创造了良好的经营环境,公司作为全面负责开发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建设、运营主体,受益匪浅。
3.政府的大力支持
作为萍乡开发区管委会全资企业和开发区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投融资主体和运营主体,公司在资金、土地资源、项目资源、投融资管理、税收优惠等诸多方面得到开发区管委会的大力支持。自开发区于2010年底升级为国家级之后,公司股权重新被萍乡市政府划归开发区管委会100%持有,开发区管委会为了支持公司发展,对公司以往为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所开展的大量工作进行了统计和确认,并于2010年底开始分期向公司支付代建过程中垫付资金并给予一定的管理费用。此外,开发区对于公司所承担的重大民生项目拨付财政补贴资金,充分体现了地方政府对公司在开发区建设、开发过程中所作重大贡献的肯定与支持。
4.良好的品牌形象
公司成立以来圆满完成开发区内大量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土地一级开发平整及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为萍乡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令人瞩目的贡献,在开发区、萍乡市树立了汇丰投资的良好品牌形象。
三、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模式和状况
发行人围绕国家级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开发建设开展业务,收入和利润主要来源于市政、水利基础设施代建和土地一级开发分成。2010年至2012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220,279,109.46元、93,537,465.18元和135,181,158.74元,利润总额分别为244,214,438.25元、124,639,164.32元和103,971,277.52元,净利润分别为244,214,438.25元、124,639,164.32元和77,072,311.37元。
四、发行人未来的发展规划
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今后发展的总体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城市转型为主题、以产业兴区为主线,依托工业产业化推进新型工业化、城市生态化推进新型城市化、惠民常态化推进新型社会化,将开发区真正建设成为一流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到“十二五”末再造一个工业萍乡。
公司作为开发区开发建设的实施主体,将紧跟开发区发展大局,配合开发区发展需要制定自身发展规划:
(一)全力以赴完成以“萍乡市田中生态水库(萍水河田中段防洪工程)项目”为代表的开发区重大项目建设,加速城市化进程,改善开发区投资环境和居民生活环境。
(二)科学调配运转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建设资金的及时到位,为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工程建设、土地一级开发提供资金保障。
(三)紧跟市场行情,优化内部结构,创新管理体制,不断提高经营管理科学化水平,改善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运作,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一条 发行人财务情况
投资者在阅读发行人的相关财务信息时,应当查阅发行人完整的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发行人2010年至2012年度的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中审国际审字【2013】01030107号审计报告。以下所引用的财务数据,非经特别说明,均引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
一、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
(一)发行人2010-2012年主要财务数据
表11-1 2010-2012年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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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财务情况简介
截至2012年末,发行人总资产100.15亿元,净资产(不含少数股东权益)75.32亿元,2012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35亿元,利润总额1.03亿元,净利润0.77亿元。
发行人2010年至2012年分别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20亿元、0.94亿元和1.35亿元,分别实现净利润2.44亿元、1.25亿元和0.77亿元。
2010年至2012年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量分别为7.08亿元、12.56亿元和29.81亿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71亿元、-1.91亿元和-3.5亿元。
三、发行人经审计的2010 年、2011年、2012年合并资产负债表(见附表二)。
四、发行人经审计的2010年、2011 年、2012年合并利润表(见附表三)。
五、发行人经审计的2010 年、2011 年、2012年合并现金流量表(见附表四)。
第十二条 已发行尚未兑付的债券
本次是发行人首次发行企业债券。截至本期债券发行前,发行人及其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已发行尚未兑付的企业(公司)债券、中期票据及短期融资券。
第十三条 筹集资金用途
一、募集资金投向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向
本期债券募集资金为10亿元,拟全部用于萍乡市田中生态水库(萍水河田中段防洪工程)项目,该项目总投资23.7亿元,本次发债用于项目投资资金占项目建设总投资资金的42.19%。具体情况如下:
表13-1 募集资金用途表
单位: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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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情况
表13-2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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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由萍乡市汇丰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建设。本项目位于萍乡市区北郊田中片区,由萍水河田中段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田中湖生态水库综合开发项目、田中片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田中片区土地收储及整理项目四个子项目组成,总投资237,027.20万元。其中:土建工程107,133.22万元,安装费用5,792.82万元,设备购置费4,356.93万元,其它费用119,744.23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10亿元。
二、发债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管理制度
发行人将通过多种方式规范本次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偿还,以保障投资者利益。
(一)募集资金的使用
发行人将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承诺的投向和投资金额安排使用募集资金,保证专款专用。发行人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将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或公司预算范围内,由使用部门或子公司提出使用募集资金的报告。禁止对发行人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同时,发行人将设立专项偿债账户用于本期债券本息的划付,实行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发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公司有关的管理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在公司内建立了规范、高效、有序的财务管理体系,制定并完善了一系列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组织规范。
发行人财务部负责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的总体调度和安排,对募集资金支付情况及时做好相关会计记录。财务部将不定期对募集资金使用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核实,确保资金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偿债保证措施
本期债券发行成功后,公司将按照发行条款的约定,凭借自身的偿债能力、融资能力,筹措相应的偿债资金,亦将以良好的经营业绩和规范的运作,履行到期还本付息义务。同时,发行人完善的偿债计划,采取了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等偿债保证措施。如发行人出现偿债困难,则变卖抵押资产以清偿债务。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
发行人将其部分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资产,对本期债券进行偿债保护。当发行人未按时偿付当期本息,且自付息日或兑付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仍不能如期支付当期本息时,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债权代理人可启动抵押资产处置方案,以加速清偿本期债券,并向债券持有人支付违约金。
(一)发行人提供的抵押资产
发行人为本期债券提供的抵押资产为其合法拥有的3宗国有土地使用权。该抵押资产总面积630.47亩,经萍乡地源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总价值为20.05亿元,详情如下:
14-1 抵押资产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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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抵押资产有关的法律手续
发行人已出具《抵押资产承诺函》,承诺合法、完整地拥有用于抵押土地的使用权,并在本期债券发行完毕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资产登记手续。萍乡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已就用于抵押的3宗国有土地出具了权属证明《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相关问题的说明》,证明这3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用于为本期债券提供抵押担保。发行人已与债权代理人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
(三)对抵押资产的价值评估及监管
本期债券的存续期间,发行人将聘请经债权代理人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可的具备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按年对抵押资产的价值进行跟踪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年度评估报告的基准日期为本期债券当年的付息日,出具时间不超过本期债券当年付息日后的30个工作日。当债权代理人有合理的理由认为需对抵押资产的价值进行重新评估的,发行人应当聘请经债权代理人认可的具备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为加强对抵押资产的监管,并保障其安全性,债权代理人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聘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作为抵押资产的监管人。监管人的义务如下:
1、妥善保管抵押资产办理抵押登记的各项权利凭证,并做好这些权利凭证的交接记录;
2、对抵押资产进行日常监督;
3、按照约定计算抵押比率,比率低于1.8倍的,通知发行人追加抵押资产,并向债权代理人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报告;
4、发行认为追加的抵押资产办理抵押登记过程中,如到场的抵押资产监管人的工作人员发现发行人未完成抵押登记,应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代理人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报告。
(四)抵押资产的置换
1、本期债券存续期间,依法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拟用于置换的土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发行人可根据需要对抵押资产进行置换,但必须保证在置换后抵押资产的评估价值不低于本期债券未偿还本金及一年期应付利息余额的1.8倍;
2、发行人对抵押资产进行置换的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债权代理人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并获得同意;
3、债权代理人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发行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置换抵押资产清单》并将加盖公章后的原件送达抵押资产监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
(五)债券持有人会议
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债券持有人会议具有以下权利:
1、当发行人提出变更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发行人的建议作出决议;
2、当发行人未能按期支付本期债券利息和/或本金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出决议;
3、当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发行人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4、对更换债权代理人作出决议;
5、当抵押物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6、当发行人未将每年应计提的偿债基金足额按时划拨至专项偿债基金账户时,对是否需要处置抵押物作出决议;
7、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8、就一切旨在维护本期债券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并形成决议。
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和其他具体事项详见《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全文。
二、本期债券偿债计划
(一)设立偿债资金专项账户
公司将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开立本期债券偿债资金专项账户,进行专户管理。提前准备债券利息和本金,存放于偿债资金专项账户,偿债资金一旦划入偿债资金专项账户,仅可用于按期支付本期债券利息和到期支付本金,保证本期债券还本付息。
(二)偿债计划的人员安排
公司将成立债券偿付工作小组,该小组由相关职能部门的专业人士组成,负责管理还本付息工作。为使债券资金按规定使用,并保证按时足额偿付本息,在人员上,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所有成员将保持相对稳定;在制度上,建立债券本金及利息偿付办法,统筹安排公司发行债券本息偿付工作。
(三)偿债计划的财务安排
针对公司未来的业务发展、财务状况、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及存在已发行尚未兑付债券等特点,公司将认真做好财务安排,以提供充分、可靠的资金来源用于还本付息,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同时,公司将制定财务预警机制,通过预警机制使公司在具体财务安排和资金调度上高度重视债券本息按时足额偿付。
三、其他偿债保证措施
(一)公司未来营业收入和现金流入是偿付本期债券本息的基础
公司作为萍乡开发区主要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主体,承担了区内绝大部分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任务。随着萍乡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步伐加快和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规模的不断扩大,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将获得长足发展,盈利能力也得到进一步提升,现金流水平将获得相应改善。公司主营业务的逐渐做大做强是保证本期债券按期还本付息的重要基础。
(二)本期债券设置提前偿还条款,有效缓解了债券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压力
本期债券为7年期,采用提前还款方式,自债券发行后第3年起,即2016年至2020年,逐年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的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与此对应,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的最后5年,由于部分本金提前偿付,使得本期债券的后5年的应付利息也相应减少。因此,本期债券提前偿还条款的设置,有效缓解了发行人一次还本付息的压力,为本期债券的及时偿付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三)募投项目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为本期债券的及时兑付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本期债券的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萍乡市田中生态水库(萍水河田中段防洪工程)项目。其中田中湖生态水库综合开发项目作为募投项目的一个子项目,能够产生直接的经济效益。田中湖生态水库综合开发项目主要由湖景接待宾馆、文体娱乐休闲吧、滨湖商业综合体、康体养生中心、青少年红色教育基地及水上乐园六个部分构成,总建筑面积约23.30万平方米,均可以通过租赁的方式获得租金收入。经测算,田中湖生态水库综合开发项目自2013年-2032年销售收入合计45.13亿元,且在2032年之后的30年上述物业仍能获得持久的租金收入。因此该项目自身销售收入能够覆盖项目投资总额及相关融资利息支出,从而为本期债券的及时兑付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四)公司良好的资信情况和较强的融资能力为本期债券到期偿还提供可靠的支持
公司与多家银行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间接融资渠道畅通。2010年9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萍乡分局组织萍乡市工商银行、国开行、建设银行等7家银行召开会谈,同意将公司纳入一般公司类贷款管理。公司于2011年第二季度正式退出“平台类客户”名单,有力地证明了汇丰投资具备良好的资信和较强的融资能力。
(五)公司拥有大量优质、升值空间可观的土地资产
截至2011年底,公司拥有土地储备合计约2,685亩,评估价值约46.59亿元。公司目前执行相对稳健的土地出让策略,待萍乡经开区进一步发展,相关土地周边设施完善并促进土地升值后,再加大土地出让规模。萍乡开发区是萍乡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市化的重要承接地,至长沙及南昌机场分别仅需80分钟及150分钟的车程,交通条件良好,同时2010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能力进一步增强。可以预见,未来公司的土地储备将有一定的升值空间,为本期债券的偿付提供保障。
综上所述,发行人制定的偿债措施将有力地保证本期债券本息的按时足额偿还。
第十五条 风险与对策
投资者在评价和购买本期债券时,应认真考虑下述风险因素:
一、与本期债券相关的风险及对策
(一)利率风险
风险:受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状况、国内宏观经济与金融政策以及国际环境变化的影响,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市场利率存在波动的可能性。由于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且期限较长,可能跨越多个利率波动周期,市场利率的波动可能使投资者面临债券价值变动的不确定性。
对策:本期债券的利率水平已充分考虑了对利率风险的补偿。此外,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积极争取申请在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如获得批准或核准,将增强本期债券流动性,有利于投资者规避利率风险。
(二)偿付风险
风险: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受国家政策、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市场等不可控因素的影响,发行人不能从预期的还款来源获得足够的资金,导致本次发行债券的本息无法偿付。
对策:随着区内企业工业生产值逐年攀升,萍乡开发区财政收入水平持续快速增长,土地价值水涨船高。发行人作为开发区的投资、建设和运营主体,依托地方经济的不断发展,凭借多元化运营带来的较强抗风险能力,发展前景稳健,土地使用权等资产变现能力较强,偿付能力较有保障。此外,发行人将加强日常经营的监控,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从强化管理、提高生产运营和工程建设管理效率入手,保持稳定的现金流入,尽可能地降低本期债券的偿付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风险:由于本期债券上市事宜需要在债券发行结束后方能进行,发行人无法保证本期债券能够按照预期上市交易,也无法保证本期债券能够在二级市场有活跃的交易,从而可能影响债券的流动性,导致投资者在债券转让时出现困难。
对策: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1个月内,发行人将申请本期债券在经国家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流通,以提高本期债券的流动性。另外随着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企业债券的交易也会日趋活跃,未来的流动性风险将会减小。
二、与行业相关的风险对策
(一)政策性风险及对策
风险:发行人从事经营领域主要涉及土地开发整理、水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行业,属于国家大力支持和发展的产业。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会有不同程度的调整。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物价政策的调整可能会影响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活动,不排除在一定时期内对发行人经营环境和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的可能性。
对策:发行人将加强对政策的分析预测,与主管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加强政策信息的收集和研究,以积极的态度面对政策的变化,并根据政策变化及时调整经营战略,制定适合公司情况的经营战略。同时,发行人也会不断提高自身经营效率、提升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尽量降低政策性风险对发行人的影响。
(二)经济周期风险及对策
风险:发行人主要从事土地开发整理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开发经营,土地开发与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规模及运营收益水平都会受到经济周期的影响。如果出现经济增长放缓、停滞或衰退,将可能使发行人的经营效益下降,现金流减少,从而影响本期债券的兑付。
对策:随着萍乡市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发行人所在区域对土地开发和城市基础设施的需求日益增长,发行人的业务规模和盈利水平也将随之提高,因而发行人抵御经济周期风险的能力也将逐步增强。同时,发行人还将合理规划开发区内的产业布局,最大限度的降低经济周期对发行人的不利影响。
三、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及对策
(一)项目建设风险
风险: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用于萍乡市田中生态水库(萍水河田中段防洪工程)项目,虽然经过了严格的论证和测算,并且得到了政府部门的批准和支持,在经济、技术层面都具有良好的可行性。但是如果建筑材料、设备和劳动力价格上涨,将对施工成本造成一定影响,项目实际投资有可能超出预算;同时如在管理和技术上出现重大失误,则也可能产生不能按时竣工或达不到预先设计要求的情况。
对策: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已经过发行人详细周密的研究和论证,并已由相关管理部门批准。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均由技术过硬、经验丰富的公司承担,关键工程经过反复论证,并由专业人员跟踪项目施工进度,确保项目施工质量。发行人具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工程按时按质完成以及项目投入资金的合理使用,最大限度地降低项目建设风险。
(二)经营管理风险及对策
风险:公司主营的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周期较长,在项目建设周期内,可能遇到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用地拆迁成本上升,原材料价格波动及劳动力成本上涨或其他不可预见的困难情况,都将导致公司总成本上升,从而影响公司的盈利水平。
对策:发行人将充分利用萍乡市政府、萍乡开发区管委会的大力支持和政策倾斜,提高公司整体经营水平和盈利能力,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健全公司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快公司的市场化进程,加大对建设项目和下属公司的监管力度,利用资本为纽带,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六条 信用评级
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元”)综合评定,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该等级反映了本期债券安全性很高,违约风险很低,是鹏元基于对公司的外部运营环境、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增信方式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的。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主要评级观点如下:
一、基本观点
1、萍乡市和萍乡经开区的经济发展态势良好,整体实力有所增强,地方财力稳步提高;
2、公司拥有丰富的土地资源,随着相关区域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和招商引资的推进,未来存在一定的价值提升空间并可为公司带来一定的财务弹性;
3、公司在资产注入、财政补贴等方面获得了政府的大力支持;
4、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有效提升了本期债券的信用水平。
二、关注
1、萍乡市和萍乡经开区的地方财政收入整体规模偏小;
2、受项目建设及招商引资进度等因素影响,公司代建项目及土地一级开发收入存在一定波动;
3、受人工成本及拆迁补偿成本上升等因素影响,公司土地一级开发收入毛利率逐年下降;
4、公司在建项目规模较大,未来存在一定的资金压力;
5、公司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规模较大,回收时间不确定,对资金造成一定占用;
6、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表现欠佳,对外部融资有较大依赖;
7、公司债务总量上升较快, 存在一定的偿付压力。
三、跟踪评级安排
根据监管部门规定及本评级机构跟踪评级制度,鹏元在初次评级结束后,将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对汇丰公司开展定期以及不定期跟踪评级。在跟踪评级过程中,鹏元将维持评级标准的一致性。
定期跟踪评级每年进行一次。鹏元亦将持续关注与发行主体有关的信息,在认为必要时及时启动不定期跟踪评级。鹏元将对相关事项进行分析,并决定是否调整受评对象信用等级。
如汇丰公司不配合完成跟踪评级尽职调查工作或不提供跟踪评级资料,鹏元有权根据受评对象公开信息进行分析并调整信用等级,必要时,可公布信用等级暂时失效或终止评级。
鹏元将及时在本公司网站公布跟踪评级结果与跟踪评级报告,并同时报送萍乡市汇丰投资有限公司及相关监管部门。
第十七条 法律意见
发行人聘请江西建辉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期债券的发行人律师。江西建辉律师事务所就本期债券发行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
1. 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具备债券发行主体资格。
2. 除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尚待取得国家发改委核准文件外,发行人已经取得了发行本期债券所需的其他批准和授权,该等已经取得的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
3. 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实质性条件。
4. 发行人本期债券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 发行人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为本期债券提供担保符合《物权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6. 发行人为本期债券发行编制的《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具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内容,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有关方面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7. 本期债券所涉及的各中介机构均合法设立、有效存续,具备从事公司债券发行相关业务的资格。
综上所述,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具备了《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实质性条件,发行人本期债券发行方案的实施不存在法律障碍。
第十八条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一、税务说明
本期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上市安排
本期债券发行结束1个月内,发行人将向有关证券交易场所或其他主管部门提出上市或交易流通申请。
第十九条 备查文件
一、文件清单
(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本期债券公开发行的批文
(二)《2013年萍乡市汇丰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三)《2013年萍乡市汇丰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四)发行人2010年、2011 年、2012年三年连审的财务报告
(五)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为本期债券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
(六)江西建辉律师事务所为本期债券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2013年萍乡市汇丰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之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
(八)2013年萍乡市汇丰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债权代理协议书
(九)2013年萍乡市汇丰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监管协议
(十)2013年萍乡市汇丰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二、查阅地址
(一)投资者可以在本期债券发行期限内到下列地点查阅本募集说明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
1、发行人:萍乡市汇丰投资有限公司
联系人:邓春连
联系地址:江西省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贸大厦3楼
联系电话:0799-6783957
传真:0799-6783933
邮政编码:337000
2、主承销商: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婷婷
联系地址:上海市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4楼
联系电话:021-20333564
传真:021-50498839
邮政编码:200125
互联网网址:www.longone.com.cn
(二)投资者还可以在本期债券发行期限内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募集说明书全文: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网址:www.ndrc.gov.cn
2、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网址:www.chinabond.com.cn
(三)如对募集说明书或上述备查文件有任何疑问,可以咨询发行人或主承销商。
附件一: 2013年萍乡市汇丰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发行营业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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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名称: | 2013年萍乡市汇丰投资有限公司债券。 |
债券总额: | 人民币拾亿圆整(RMB1,000,000,000)。 |
债券期限: | 7年期,本期债券设计提前偿还条款,在债券存续的第3、4、5、6、7年末等额偿还债券本金,即每年末偿还本期债券本金2亿元。 |
债券利率: |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Shibor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基本利差区间为2.6%-3.0%;Shibor 基准利率为簿记建档日前五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上公布的一年期Shibor(1Y)利率的算术平均数(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本期债券的最终基本利差和最终票面利率将根据簿记建档结果,由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一致确定,并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
债券形式: | 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
发行方式: | 本期债券以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采用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公开发行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公开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 |
发行范围及对象: | 在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发行对象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户的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发行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合格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
担保方式: | 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 |
信用评级: | 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级别为AA-,本期债券信用级别为AA。 |
监管银行、抵押资产监管人: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 |
发行人/公司/汇丰投资 | 指 | 萍乡市汇丰投资有限公司 |
开发区/萍乡开发区 | 指 | 国家级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 |
本期债券 | 指 | 总额为人民币10亿元的2013年萍乡市汇丰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本次发行 | 指 | 本期债券的发行 |
募集说明书 | 指 | 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而制作的《2013年萍乡市汇丰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
募集说明书摘要 | 指 | 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而制作的《2013年萍乡市汇丰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
主承销商/债权代理人/簿记管理人/抵押权代理人/东海证券 | 指 |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簿记建档 | 指 | 由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确定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簿记建档区间,投资者直接向簿记管理人发出申购订单,簿记管理人负责记录申购订单,最终由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根据申购情况确定本期债券的最终发行利率的过程 |
承销团 | 指 | 由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组织的,由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分销商组成的承销组织 |
承销协议 | 指 | 主承销商与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及流通签订的《2013年萍乡市汇丰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承销协议》 |
承销团协议 | 指 | 主承销商与承销团其他成员签署的《2013年萍乡市汇丰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承销团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
余额包销 | 指 | 承销团成员按照承销团协议所规定的承销义务销售本期债券和承担相应的发行风险,即在规定的发行期限内将各自未售出的本期债券全部自行购入,并按时、足额划拨本期债券各自承销份额对应的款项 |
国家发改委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中央国债登记公司 | 指 |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中国证券登记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债券持有人 | 指 | 持有2013年萍乡市汇丰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的投资者 |
监管银行/抵押资产监管人 | 指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 |
年度兑付款项 | 指 | 本期债券应支付的到期本金及利息之和 |
工作日 | 指 | 北京市的商业银行的对公营业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法定节假日和/或休息日) |
公司名称 | 投资成本(亿元) | 持股比例 |
萍乡市汇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1.00 | 100% |
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3.85 | 3.561% |
项 目 | 2012年 | 2011年 | 2010年 |
资产合计 | 10,014,812,252.29 | 6,365,451,840.31 | 1,935,331,681.42 |
负债合计 | 2,483,188,687.85 | 1,265,513,362.24 | 812,438,644.67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7,531,623,564.44 | 5,099,938,478.07 | 1,122,893,036.75 |
主营业务收入 | 135,181,158.74 | 93,537,465.18 | 220,279,109.46 |
利润总额 | 103,971,277.52 | 124,639,164.32 | 244,214,438.25 |
净利润 | 77,072,311.37 | 124,639,164.32 | 244,214,438.25 |
募集资金投向 | 总投资 | 拟发债资金 |
萍乡市田中生态水库(萍水河田中段防洪工程)项目 | 23.70 | 10.00 |
序号 |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情况 | 批准文号 |
1 | 关于萍乡市田中生态水库(萍水河田中段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复 | 萍发改投资字【2011】426号 |
2 | 关于萍乡市田中生态水库(萍水河田中段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 萍发改投资字【2011】454号 |
3 | 关于田中生态水库基础配套设施项目的用地预审意见 | 赣国土资核【2011】1220号 |
4 | 关于对萍乡市田中生态水库(萍水河田中段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萍环评字【2011】128号 |
序号 | 土地使用权人 | 权属证号 | 座落位置 | 土地性质 | 宗地用途 | 土地使用年限(年) | 面积(平方米) | 评估值(万元) |
1 | 萍乡市汇丰投资有限公司 | 萍国用(2012)第104584号 | 开发区洪山大道以南 | 国家作价出资 | 商服 | 40 | 141503.20 | 80642.6737 |
2 | 萍乡市汇丰投资有限公司 | 萍国用(2012)第104585号 | 开发区萍福路以东、洪山大道以南 | 国家作价出资 | 商服 | 40 | 84388.20 | 48548.5315 |
3 | 萍乡市汇丰投资有限公司 | 萍国用(2012)第104586号 | 开发区沪昆高速以北 | 国家作价出资 | 商服 | 40 | 193998.10 | 71274.9019 |
地区 | 序号 | 承销商及发行网点 | 地址 | 联系人 | 电话 |
上海市 | 1 |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市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4楼 | 刘婷婷 | 021-20333564 |
2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 周华 | 021-22169868 | |
3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45楼 | 张蓓灵 | 021-68498602 | |
4 |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19楼 | 吴敏 | 021-68765079 | |
北京市 | 5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56号方圆大厦23层 | 夏睿、 耿聪 | 010-88027977、010-88026723 |
6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兴盛街6号国信证券大厦3层 | 纪远亮 | 010-88005083 | |
阳 市 | 7 | 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甲 | 董庆海 | 024-23251381 |
发行人:萍乡市汇丰投资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