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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监会拟大幅提高外资行注册资本门槛
    2013-10-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原办法规定: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而新修订的办法调整为:拟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对外资金融机构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监管部门也秉着从严的原则进行了调整

      ⊙记者 苗燕 ○编辑 孙忠

      

      在中国内地设立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门槛拟将大幅提高。

      近日,银监会对《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公开征求意见。

      这个办法不仅更名为《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同时对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的设立条件、业务审批等进行了全面调整。

      原办法规定的“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调整为“拟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业内人士称,这会将一批较小的外资机构拒之门外,但同时,也将大幅提升未来外资银行的资质和风险承受能力。

      

      股东资质要求有所提升

      新《办法》提升了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股东资格要求,明确规定外方股东应具有从事国际金融活动的经验,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的有效监管,并且其申请需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同意。

      此外,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股东应当为金融机构,除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外,其中唯一或者控股股东必须为商业银行。

      《办法》还明确要求,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股权关系复杂或者透明度低;关联企业众多,关联交易频繁或者异常;核心业务不突出或者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代他人持有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股权;其他对拟设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等情形的,不得作为拟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股东。

      为了适应新的监管要求,新《办法》增加了外国银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的相关规定。外国银行设立分行、外商独资银行设立分行、及中外合资银行设立分行等规则基本上延续了旧办法的规定,但对于申请人的资本充足率状况不再统一做8%的强制性要求,而是要求其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以及银监会的规定。

      

      衍生品交易业务审批从严

      本轮金融危机爆发伊始,部分中国央企由于参与了外资金融机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而导致了巨额亏损,这些亏损产品主要集中在燃油保值和货币对冲方面。因而,如何规范衍生品交易,早就引起了中国监管当局的重视。

      在此次修订的《办法》中,对于外资金融机构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监管部门也秉着“从严”的原则进行了调整。

      新《办法》明确,外资银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资格分为基础类资格和普通类资格。其中,普通类资格银行可从事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外资金融机构的衍生品交易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5年以上直接参与衍生产品交易活动或者风险管理的资历,且无不良记录;同时必须具备严格的业务分离制度,确保套期保值类业务与非套期保值类业务的市场信息、风险管理、损益核算有效隔离。除衍生品交易业务外,新《办法》对外资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和业务品种调整内容也很大。新增了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开办信用卡业务;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开办代客境外理财托管业务等内容。从调整内容上看,要求更加详细、明确和具有针对性。

      值得注意的是,新规为港澳地区银行的内地分行服务于港资和澳资企业提供了便利,特别允许其在内地开业1年以上即可申请人民币业务。而从事其他人民币业务的开业年限要求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