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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追加锁定承诺的公告
    2013-10-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97 证券简称:博云新材 编号:2013-035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追加锁定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今日接到持有公司股票的在职高级管理人员易茂中、张红波、石伟、姚萍屏出具的承诺函,就自愿对所持有公司股份追加锁定期的事项做出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一、追加锁定股份承诺的股东基本情况介绍

    1、追加锁定股份承诺的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职务股份性质股数(股)占总股本比例
    易茂中董事长、总裁限售流通股915,0000.28%
    张红波副总裁、总工程师限售流通股915,0000.28%
    石伟副总裁、财务总监限售流通股915,0000.28%
    姚萍屏副总裁限售流通股813,0000.25%

    注:1、上述股份为原限售股份,在2013年10月12日限售期届满。

    2、追加锁定股份承诺的股东最近十二个月累计减持情况:

    上述股东最近十二个月内均未有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况。

    二、此次追加承诺的主要内容

    1.股东追加锁定承诺的主要内容:

    股东名称追加承诺前股份性质追加承诺涉及股份追加承诺后股份性质追加锁定期限(年)追加锁定期后的限售截止日
    股数

    (股)

    占总股本比例
    易茂中限售流通股915,0000.28%限售流通股12014-10-12
    张红波限售流通股915,0000.28%限售流通股12014-10-12
    石伟限售流通股915,0000.28%限售流通股12014-10-12
    姚萍屏限售流通股813,0000.25%限售流通股12014-10-12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上述股东承诺自愿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追加一年锁定期,自2013年10月12日至2014年10月12日,在此期间,不进行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所持有的股份。

    2、上述股东若在锁定期间违反承诺减持公司股份,将减持股份的全部所得上缴公司。

    三、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公司董事会将及时督促追加承诺股东严格遵守承诺,对于违反承诺减持股份的,公司董事会保证主动、及时要求违反承诺的相关股东履行违约责任。公司董事会将在信息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办理相关股份申请锁定的手续。

    特此公告。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10月9日

    证券代码:002297 证券简称:博云新材 编号:2013-036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中南大学粉末冶金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粉冶中心”)的通知,粉冶中心与公司第二大股东湖南湘投高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创投”)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书》,有关情况如下:

    一、协议双方的基本情况

    粉冶中心成立于2001年2月9日,注册资本20,000万元,实收资本20,000万元,注册地址:长沙市高新开发区谷苑路166号研发办公楼101二楼205号;经营范围:粉末冶金新技术和新工艺、特种金属粉末制备技术、金属粉末挤压成形技术、注射成形技术、复合材料制备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情况下进行金属粉末、非金属粉末、复合材料、硬质合金及冶金专用设备的研究、开发、生产(限分支机构)与销售,提供粉末冶金技术咨询服务。

    高创投成立于2000年2月23日,注册资本10亿元,实收资本10亿元,注册地址: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C4组团C-610房;经营范围:高新技术项目投资及资本运营,投资咨询、投资管理及投资业务代理。

    二、协议签署的背景情况

    粉冶中心与高创投均为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票102,123,927股,占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总数的31.82%,其中:粉冶中心持56,907,927股,占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7.73%,,是公司控股股东;高创投持45,216,000股,占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4.09%,是公司第二大股东。

    粉冶中心与高创投于公司上市前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双方为一致行动人,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及上市后36个月内均持续、不间断地履行其在协议中所作的承诺。公司于2009年9月29日上市,因此,该《一致行动人协议》已于2012年9月29日到期。为了公司长期稳定的发展,粉冶中心与高创投于近日重新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书》。

    三、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各方应当在决定公司决策事项时,共同行使公司股东权利,特别是行使股东大会、董事会召集权、提案权、表决权时,高创投及其委派的公司董事同意作为粉冶中心的一致行动人,双方就一致行动的相关条件进行了约定。

    2、协议各方对因采取一致性行动而涉及的文件资料,商业秘密及其可能得知的协议他方的商业秘密负有合理的保密义务。

    3、各方在此承诺,本协议的有效期为本协议签订后的36个月。

    特此公告。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