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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激励索赔首案判决 富安娜一审胜诉
    2013-10-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雷中校 ○编辑 吴正懿

      ⊙记者 雷中校 ○编辑 吴正懿

      

      富安娜与26名自然人股东之间的股权纠葛有了新进展。公司今日披露,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近日作出判决,被告曹琳需支付富安娜违约金189.89万元及利息。

      该股权纠纷要追溯到富安娜上市之前。2007年6月,富安娜推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净资产1.45元/股的价格向109位员工定向发行700万股限制性股票。随后,前述人员自愿分别向公司出具了《承诺函》,约定自签署日到公司IPO之日起3年内,上述人员不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辞职、在职期间不会出现的几类情形及违反承诺时违约金的计算依据。

      然而,在富安娜上市之前,其中26位持股员工陆续离职。去年底,富安娜向南山区法院对余松恩等26名自然人股东违反《承诺函》一事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赔偿违约金累计达8121.67万元,这被称为A股上市公司“最贵违约金”。

      富安娜提起诉讼后,南山法院对每个起诉对象进行单独立案。历经10个月,其中3名被告与富安娜达成调解协议,另23名被告坚持法院判决。

      日前,该23宗股权激励索赔案的首例——曹琳案终于有了眉目。

      据了解,被告曹琳原为富安娜常熟工厂的生产厂长,当时认购了5.32万股,并于2008年3月出具《承诺函》,承诺“自本承诺函签署日至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本人不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辞职、不连续旷工7日”,并承诺“若发生上述违反承诺的情形,本人自愿承担对公司的违约责任并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但从2010年7月1日起,曹琳在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连续旷工,且再未到富安娜上班,自动离职,该行为违反了《承诺函》的承诺。经南山区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被告曹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富安娜支付违约金189.89万元及利息。

      从该案历程看,23名被告先是提出异议,认为这是劳动纠纷不是合同纠纷,随后要求将案件管辖权从南山区法院移送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都被深圳中级法院驳回。

      此后,被告对最为关键的证据——《承诺函》表示质疑,认为《承诺函》是原告伪造的,其内容也不合法,要求对《承诺函》进行司法鉴定。

      南山法院的本次判决也给出了明确的说明:《承诺函》合法有效,对被告具有约束力。专业人士称,富安娜一审胜诉后,对其他系列索赔案件具有借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