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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安双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13-10-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3年10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发布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安双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并于2013年10月9日在上述指定媒体发布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安双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安双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华安双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华安双月鑫”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3年10月9日起,至2013年11月15日17:00止(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联系人: 刘芷伶

    联系电话:021-38969933

    邮政编码:200120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拟审议的事项为《关于修改华安双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简称“《议案》”,详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3年10月30日,即2013年10月30日在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华安双月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附件二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uaan.com.cn)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持有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13年10月9日起,至2013年11月15日17:00以前(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华安双月鑫短期理财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及联系办法如下: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层

    联系人: 刘芷伶

    联系电话:021-38969933

    邮政编码:200120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免长途话费)咨询。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或表决意见空白,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计入无效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2、本次议案如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在中国证监会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七、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4、见证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八、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华安双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稿及其他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免长途话费)咨询。

    3、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十月十日

    附件一:《关于修改华安双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华安双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华安双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附件一

    关于修改华安双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提高基金资产的运作效率,优化产品体验,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安双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针对《华安双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简称“《基金合同》”)中如下内容修改的提议。(具体基金合同修改说明详见附件四)

    具体拟修改内容如下:

    1、调整本基金运作期

    华安“鑫系列”理财基金以捕捉与各自运作期对应期限Shibor(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下同)为目标。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推进,Shibor作为我国市场化利率的基准指标,已经得到了市场广泛的认同,其中1月Shibor是目前市场上最重要的衡量市场利率的指标,即是我国大部分短期货币工具的定价基准,也是市场上绝大多数投资者关注的重点,有鉴于此,我们认为将本基金改为“单月滚动运作”,将产品运作期限与1月Shibor相匹配以捕捉1月Shibor的“月末效应”,具有很强的必要性。

    因此,建议将本基金的滚动运作期由原来的“双月滚动”改为“单月滚动”。

    2、修改本基金名称

    调整本基金的运作期后,为使本基金的名称可以基本反应本基金“单月滚动”运作的特点,我们认为应对本基金名称进行修改。

    因此,建议将本基金名称由“华安双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华安月安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调整本基金存续期的相关表述

    从提高投资效率,控制基金运营单位成本,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应逐步丰富基金管理人对规模过小基金的处置方式,对于规模过小的基金可以采取转型、合并的方式进行处理。

    因此,建议对关于本基金存续期的表述进行调整,明确若本基金某个运作期的最后1日日终,如基金资产净值加上新一期集中申购申请金额扣除当期赎回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1亿元,则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有权终止本基金合同。出现上述情况时,投资者已缴纳的集中申购款项,将在该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返还投资者。对于最近一个运作期末留存的基金份额,将自动转换为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份额。

    4、调整本基金每一运作期的集中申购日安排

    为了方便投资者在每个运作期集中申购期更加便捷的申购本基金,建议将本基金每一运作期的集中申购日安排由原来的“仅在运作期倒数第2个工作日开放当期赎回及下一运作期的集中申购”调整为“每个运作期临近到期日前,本基金将开放下一运作期的集中申购,集中申购的开放日由基金管理人决定,但不超过5个工作日(首个运作期的集中申购不受此限,但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以上议案,妥否,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十月十日

    附件二

    华安双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华安双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华安基金账户号
      
    审议事项同意反对弃权
    《关于修改华安双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2013年 月 日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未选或表决意见空白(且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多选、模糊不清、相互矛盾的表决意见或签字/盖章部分不完整、不清晰的,将视为无效表决。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公司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13年11月15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华安双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

    委托人华安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

    华安双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为实现华安双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运作期、更名、调整基金存续期相关表述、调整基金运作期的集中申购日安排及相关事宜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华安双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及《关于修改华安双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基金管理人拟对《基金合同》相应条款进行修改,现对修改内容说明如下:

    一、《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1、全文

    原文:

    “华安双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拟修改为:

    “华安月安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二、释义”部分

    原文:

    “运作期:指由基金管理人事先确定的封闭运作期间。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开放当期的日常申购与赎回,仅在运作期倒数第2个工作日开放当期赎回及下一运作期的集中申购;”

    拟修改为:

    “运作期:指由基金管理人事先确定的封闭运作期间。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开放当期的日常申购与赎回,仅在运作期倒数第2个工作日开放当期赎回;”

    3、“三、基金的基本情况”部分

    原文: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开放式。

    本基金以“运作期滚动”方式运作。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在运作期内不开放当期的日常申购与赎回,仅在运作期倒数第2个工作日开放当期赎回及下一运作期的集中申购。

    (四)基金的运作期和开放日

    本基金的运作期为基金管理人事先确定的封闭运作期间。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开放当期的日常申购与赎回,仅在运作期倒数第2个工作日开放当期赎回及下一运作期的集中申购。

    本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运作期结束前公布下一运作期的具体时间安排。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开放集中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1个工作日,下一运作期开始时间相应顺延。

    本基金的运作期和开放日的具体安排请详见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在不改变本基金双月滚动运作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某一个或多个运作期的确定方法以及集中申购和赎回开放日的安排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此调整涉及的基金合同的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拟修改为: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开放式。

    本基金以“运作期滚动”方式运作。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在运作期内不开放当期的日常申购与赎回,仅在运作期倒数第2个工作日开放当期赎回。

    (四)基金的运作期和开放日

    本基金的运作期为基金管理人事先确定的封闭运作期间。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开放当期的日常申购与赎回,仅在运作期倒数第2个工作日开放当期赎回。每个运作期临近到期日前,本基金将开放下一运作期的集中申购,集中申购的开放日不超过5个工作日(首个运作期的集中申购不受此限,但不超过10个工作日)。

    本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运作期结束前公布下一运作期的具体时间安排。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开放集中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1个工作日,下一运作期开始时间相应顺延。

    本基金的运作期和开放日的具体安排请详见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在不改变本基金月度滚动运作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某一个或多个运作期的确定方法以及集中申购和赎回开放日的安排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此调整涉及的基金合同的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五、基金的备案”部分

    原文: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资产规模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在某个运作期的最后1日日终,如基金资产净值加上新一期集中申购申请金额扣除当期赎回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1,000万元,则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可决定暂停下一运作期运作。运作期暂停期间所发生的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出现上述情况时,投资者已缴纳的集中申购款项,将在该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返还投资者。对于最近一个运作期末留存的基金份额,将按人民币1.00元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赎回,赎回款项将在该日后的3个工作内日返还给投资者。

    出现上述情况时,在被暂停的运作期结束前,基金管理人将进行再下一运作期的集中申购,若集中申购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再下一运作期的运作将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正常运作。

    若连续三期出现上述运作期暂停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拟修改为: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资产规模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在某个运作期的最后1日日终,如基金资产净值加上新一期集中申购申请金额扣除当期赎回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1亿元,则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有权终止本基金合同。

    出现上述情况且本基金合同终止时,投资者已缴纳的集中申购款项,将在最近一个运作期届满后的3个工作日内返还投资者。对于最近一个运作期末留存的基金份额,将自动转换为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份额。

    以上事项无须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5、“六、基金份额的集中申购、赎回与转换”部分

    原文:

    “(二)集中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运作期为基金管理人事先确定的封闭运作期间。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开放当期的日常申购与赎回,仅在运作期倒数第2个工作日开放当期赎回及下一运作期的集中申购。

    ……

    (七)集中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T日集中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且未发生本基金合同第五部分第(五)条所述情况的前提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有权在最近一个赎回开放日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拟修改为:

    “(二)集中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运作期为基金管理人事先确定的封闭运作期间。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开放当期的日常申购与赎回,仅在运作期倒数第2个工作日开放当期赎回。每个运作期临近到期日前,本基金将开放下一运作期的集中申购,集中申购的开放日由基金管理人决定,但不超过5个工作日(首个运作期的集中申购不受此限,但不超过10个工作日)。

    ……

    (七)集中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T日集中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且未发生本基金合同第五部分第(五)条所述情况的前提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下一个运作期首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有权在最近一个赎回开放日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6、“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部分

    原文: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4、在不改变本基金双月滚动运作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对运作期的确定方法以及集中申购、赎回开放日的安排进行调整;”

    拟修改为: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4、在不改变本基金月度滚动运作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对运作期的确定方法以及集中申购、赎回开放日的安排进行调整;”

    以上拟修改内容将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托管协议的相关章节进行同样的修改。

    二、关于本基金调整运作期前最后一个运作期赎回开放日以及调整运作期后首个运作期集中申购开放日安排的说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在中国证监会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事项生效前的最后一个运作期将按照其事先约定的运作期安排进行运作,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该运作期的倒数第2个工作日提交赎回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事项生效后的第一个运作期,基金管理人将在该运作期开始前安排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集中申购,集中申购资金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资产。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事项生效前的最后一个运作期赎回开放日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事项生效后的第一个运作期的集中申购开放日的具体安排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特此说明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