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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鹏华丰融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3-10-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重要提示]

    1、鹏华丰融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及其基金份额的发售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155号文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3、本基金管理人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注册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4、本基金自2013年10月14日起至2013年11月8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非限量公开发售。

    5、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其中直销机构指本公司设在深圳、北京、上海、武汉、广州的直销中心及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代销机构包括交通银行等。

    6、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7、本基金首次募集不设规模上限。

    8、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本基金管理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若已经在本公司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和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机构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9、本基金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如果代销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1,000元人民币,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50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万元,不设级差限制(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式认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10、募集期内,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即不得撤销。

    11、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1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2013年10月1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10月12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本公司指定代理销售机构网站上的《鹏华丰融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phfund.com)。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有关基金募集事宜。

    14、募集期内,本基金还有可能新增代理销售机构,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代理销售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理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5、对于未开设本基金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999;0755-82353668)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各代理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本基金的认购事宜。

    16、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份额的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予以公告。

    17、基金管理人提示投资者充分了解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其预期的收益与风险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具有较低风险收益特征的品种。面临的主要风险有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本基金以1元初始面值发售,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一、基金募集和基金份额发售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鹏华丰融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鹏华丰融定期开放债券;基金代码:000345)

    2、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本基金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起一年的期间封闭运作,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起进入开放期,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3、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4、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5、募集规模

    本基金首次募集不设目标规模上限。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6、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7、单笔最低认购限制

    (1)本基金销售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1,000元人民币,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50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万元,不设级差限制(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式认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3)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8、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9、代销机构与代销地点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在全国的营业网点办理对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业务。

    在募集期间,投资人可拨打交通银行客户服务电话95559或登录交通银行网站:http://www.bankcomm.com/咨询本基金的认购事宜。

    (2)其他代销机构和直销机构

    具体各代销机构和直销机构的联系方式请见“六、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的“(三)销售机构”的相关内容。

    10、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时间为2013年10月14日至2013年11月8日。

    截止本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若本基金募集总份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总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数不少于200人,则本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备案手续后,可以宣告本基金合同生效;否则本基金将延长募集期并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若募集期(包括延长后的募集期)届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合同生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将已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11、如遇突发事件及其它特殊情况,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适当调整并及时公告。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2、认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适用下表特定认购费率,其他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适用下表一般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M(元)一般认购费率特定认购费率
    M<100万0.6%0.24%
    100万≤M<500万0.3%0.09%
    M≥500万每笔1000元每笔10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如: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认购本基金 10,000元,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6%。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5.20 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10,000/(1+0.6%)=9,940.36元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9,940.36+5.20)/1.00=9,945.56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人账户登记有本基金 9,945.56份。

    5、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款项。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6、认购的限额

    (1)本基金销售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1,000元人民币,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50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万元,不设级差限制(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式认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3)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三、开户与认购

    (一)使用账户说明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使用本公司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1、已有本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需重新办理开户。

    2、尚无本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在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办理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户。

    3、已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办理过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者,可在原处直接认购本基金。

    4、已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办理过本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者,拟通过其他代理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认购本基金的,须用已有的本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在新的代理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处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确认后方可办理本基金的认购。

    (二)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投资者需开立本基金管理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方可直接认购本基金。

    2、每个投资者仅允许开立一个本基金管理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请投资者注意,如同日在不同销售机构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可能导致开户失败。

    (三)交通银行办理开户和认购流程

    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或账户登记)和认购流程如下:

    1、开户及认购业务办理时间:基金发售日的9:30-15:00(业务办理具体安排以当地分行规定为准)。

    2、开立交通银行的交易账户。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交通银行的交易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事先办妥的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

    (2)本人法定身份证件原件;

    (3)填妥的开通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3、提出认购申请。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存有足够资金);

    (2)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和认购流程:

    1、开户及认购业务办理时间:基金发售日的9:30-15:00(业务办理具体安排以当地分行规定为准)。

    2、开立交通银行的交易账户

    机构客户办理开立交通银行基金交易账户时,需指定经办人亲自到网点并提交以下材料:

    A、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民政部门、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B、机构对基金业务经办人员的授权书(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私章);

    C、机构代码证;

    D、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E、填妥的开立基金交易账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人代表章;

    F、指定一个该基金代销网点的资金结算账户为基金结算账户,用以对所有基金交易业务的资金清算。

    3、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A、《交通银行代销基金交易卡》;

    B、填写的代销基金认购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人代表章)。

    C、认购款项的有效结算凭证;

    D、经办人身份证件。

    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交通银行的说明为准。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交通银行的说明为准。

    (四)其他代销机构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和认购流程

    其他代销机构包括银行和证券公司的开户和认购的相关程序以各机构相关规定为准。

    (下转20版)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