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531 证券简称:豫光金铅 编号:临2013-022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3年10月1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经通讯投票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开立融资性保函的议案
公司全资子公司豫光(澳大利亚)有限责任公司拟向渣打银行新加坡分行申请2000万美元的贸易融资循环授信额度。公司拟在中国进出口银行北京分行申请开立保函为该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3年。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刊登的《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豫光(澳大利亚)有限责任公司向银行申请开立融资性保函公告》(公告编号:临2013-023)。
同意:9票,占投票总数的100%;反对:0票,占投票总数的0%;弃权:0票,占投票总数的0%。
特此公告。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十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531 证券简称:豫光金铅 编号:临2013-023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为全资子公司豫光(澳大利亚)有限责任公司
向银行申请开立融资性保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豫光(澳大利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澳洲豫光”)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为澳洲豫光提供的担
保额度金额为2000万美元,保证期限为3年;本次担保发生前公司未对澳洲豫光提供任何担保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根据2013年公司经营计划,今年以来公司全资子公司澳洲豫光大力开展贸易业务。随着业务量的增长,相应流动资金的需求也逐步增大。为了满足下一步业务的发展需求, 增强企业海外市场影响力,澳洲豫光拟向渣打银行新加坡分行申请2000万美元的贸易融资循环授信额度。本公司拟在中国进出口银行北京分行申请开立保函为该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3年。
公司持有澳洲豫光100%的股权,系公司全资子公司。2013年10月1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开立融资性保函的议案》。独立董事为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豫光(澳大利亚)有限责任公司
2、注册地点:澳大利亚墨尔本
3、经营范围: 贸易、投资
4、被担保人与上市公司关联关系:被担保人豫光(澳大利亚)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在境外注册的全资子公司
5、被担保人最近一年一期的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澳元
项目 | 2012年12月31日/2012年度 | 2013年6月30日/2013年上半年 |
资产总额 | 9,680,833.00 | 7,855,907.10 |
负债总额 | 1,510,424.00 | 0.00 |
银行贷款总额 | 0.00 | 0.00 |
流动负债总额 | 1,130,154.00 | 0.00 |
资产净额 | 8,170,409.00 | 7,855,907.10 |
营业收入 | 13,276,875.00 | 0.00 |
净利润 | -2,328,139.00 | 17,517.00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担保协议将在该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签署,主要内容如下: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金额:额度不超过2000万美元
3、担保期限:3年
4、反担保人:无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澳洲豫光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作为其控股股东有必要为其发展提供保证;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有利于子公司筹措资金,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及发展需要;该授信使用灵活, 可在额度有效期内循环使用,为公司节约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澳洲豫光发展的需要。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本次担保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担保有利于公司的整体利益,未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担保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日,除拟提供的上述担保外,本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无逾期担保。上述担保完成后,公司累计担保额为2000万美元,占本公司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37%。
六、报备文件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