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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安双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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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重大销售合同的公告
    2013-10-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30 证券简称:天通股份公告编号:临2013-044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重大销售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基本情况介绍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天通吉成机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通吉成”)作为销售方,于近日分别与鄂尔多斯市源盛光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源盛光电”)、浙江吉莱克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莱克”)、嘉兴新嘉爱斯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嘉爱斯”)签署了设备销售合同,合同总计金额为28514.89万元人民币(含税)。具体情况如下:

      1、与源盛光电签订情况:

      项目名称:平板显示器专用制造设备国产化制造设备采购

      合同金额:14867.522万元人民币(含税)

      交货期限:2014年4月30日前分批交货

      源盛光电为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2、与吉莱克签订情况:

      项目名称:平板显示器专用制造设备OEM制造

      合同金额:10735.368万元人民币(含税)

      交货期限:2014年6月30日前分批交货

      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3、与新嘉爱斯签订情况:

      项目名称:污泥焚烧综合利用热电联产技改项目5#炉配套圆盘干燥机设备采购

      合同金额:2912万元人民币(含税)

      交货期限:2014年5月31日

      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合同主要条款

      (一)源盛光电

      1、合同金额的80%满足如下条件后通过电汇支付:(1)合同设备已按照双方同意的交货计划表完成交付;(2)源盛光电授权代表已签署并发送开箱检查证明书;(3)已成功完成了设备的安装调试;(4)天通吉成已开出全额符合源盛光电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金额的10%根据源盛光电授权代表出具并签署的最终验收证书书进行支付。剩余的10%满足如下条件后通过电汇支付:(1)保修期结束;(2)保修期内的技术服务已经源盛光电验收合格;(3)合同设备运行稳定并满足技术规格书的规定。

      2、延期交货和违约金:如果天通吉成未能根据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合同设备的全部或部分,除非发生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源盛光电可自行决定按以下方式处理:(1)同意推迟交货,前提条件是天通吉成同意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2)源盛光电有权拒绝推迟交货,直接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天通吉成赔偿损失。

      (二)吉莱克

      1、产品质量、标准及验收方法:确认样和客检。

      2、交货地点、运输方式、运费负担:海宁或需方指定仓库。

      3、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由天通吉成承担。

      4、天通吉成凭进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货物出运30天后向吉莱克结算。

      5、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协商或由吉莱克地法院处理。

      (三)新嘉爱斯

      1、天通吉成在收到预付款35%后150天,并双方符合合同其他相关约定后,根据合同的要求将全部供货产品交付至项目现场(台板交货),即新嘉爱斯工场。

      2、天通吉成在合同指定的交货期限内及时交货,新嘉爱斯应按合同要求及时完成卸货及收货的准备工作,并及时收货;新嘉爱斯在设备交货后根据附件的规定及交货清单对产品及时进行验收。

      3、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新嘉爱斯支付合同总价的10%给天通吉成作为首付款,合同生效。设备交期:新嘉爱斯再付合同总价的25%给天通吉成后150天内交货,货到现场后七个工作日内付20%。设备通过168小时试运行考核后10个工作日内,新嘉爱斯支付合同总价的25%给天通吉成。正常运行三个月后同时天通吉成出具17%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七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10%给天通吉成。设备通过168小时试运行考核一年或设备到现场18个月内(以哪个先到为主),新嘉爱斯支付合同总价的10%给天通吉成。

      4、违约责任:如天通吉成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供货,则每延迟一周,须承担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以此类推。质量保证期内,由于天通吉成原因造成的设备故障,天通吉成应及时维修,维修不及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天能吉成赔偿。如新嘉爱斯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则每延迟一周,新嘉爱斯须承担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以此类推。上述违约及赔偿金数额累计不得超出合同总额的10%。

      三、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上述合同总计金额为人民币28514.89万元,其中2013年预计将实现销售15000万元左右,对公司2013年度和2014年度经营业务将产生积极影响。

      2、上述合作事项不影响天通吉成业务的独立性,天通吉成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本次合作而与对方当事人形成依赖。

      四、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上述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天通吉成将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交货。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