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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10-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11版)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23层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客服热线: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8、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李清怡

    电话:021-33389888或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

    19、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客服热线: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20、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吴倩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热线: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9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热线: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s.com.cn

    22、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3、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叶蕾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880

    客服热线: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2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热线: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25、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客服热线: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26、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热线: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27、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28、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浙江省杭州市江南大道 588号 恒鑫大厦19、20楼

    办公地址:中国浙江省杭州市江南大道 588号 恒鑫大厦19、20楼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周妍

    电话:0571-86078823

    客服热线: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29、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厦21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厦21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4890619

    客服热线:0931-4890100、0931-4890619、0931-4890618

    网址:www.hlzqgs.com

    30、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热线: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31、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热线:4008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

    32、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A座3层、5层

    法定代表人: 宋德清

    联系人: 黄恒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热线:010-58568118

    网址: www.hrsec.com.cn

    33、民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李微

    电话:010-59355588

    客服热线: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3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热线:4006-788-887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电话:0755-33227953

    众禄基金销售网:www.zlfund.cn

    基金买卖网:www.jjmmw.com

    35、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热线: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电话:0571-28829790

    网址:www.fund123.cn

    36、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热线:400-089-1289

    传真:021-58787698

    联系电话:021-58788678

    网址:www.erichfund.com

    3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9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热线: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电话:021-54509998-7019

    网址:www.1234567.com.cn

    38、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热线: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电话:021-58870011

    网址:www.ehowbuy.com

    39、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25楼C区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021-68419822

    传真:021-68419822-8566

    客服热线: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40、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088-8802

    客服热线:400-888-6661

    网址:www.myfp.cn

    注:以上场外代销机构未特别注明的,仅代理销售添利A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各销售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联系人:朱立元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张振波

    经办会计师:单峰 张振波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概要

    本基金通过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添利A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中欧添A”)和添利B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中欧添B”)。除收益分配、基金合同终止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外,每份添利A和每份添利B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此外,关于基金份额的占比的计算,包括但不限于认购或持有基金份额的上限、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各种表决计票等,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应单独进行计算,且两级基金在各自级别基金中的基金份额占比均满足条件方为有效。

    添利A和添利B分别募集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初始配比,所募集的两级基金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添利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在添利B的每个封闭运作期内每满半年开放一次,接受申购与赎回申请。本基金在扣除添利A的约定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添利B享有,亏损以添利B的资产净值为限并由添利B承担;添利B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定期开放,接受申购与赎回申请,其余时间封闭运作。

    本基金在添利B的两个封闭运作期之间设置过渡期,办理添利A与添利B的赎回、折算以及申购等事宜。本基金在过渡期内的运作方式与在添利B封闭运作期内的运作方式可能存在差异,具体以基金合同第五部分“基金过渡期的安排”和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二、基金份额的配比

    添利A与添利B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具体控制措施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添利A的运作

    1、约定收益

    添利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年约定收益率将在每个赎回开放日设定,并在添利A的赎回开放日公告,计算公式如下:

    添利A的年约定收益率(单利)=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利差

    其中计算添利A首个约定年收益率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其后添利A每个赎回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调整添利A的约定年收益率,添利A的约定收益采用单利计算,添利A的年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

    视国内利率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每个过渡期开始之前2个工作日,设定并公告添利B下一个封闭运作期内适用的、计算添利A约定收益的利差值。利差的取值范围从0%(含)到2.5%(含)。

    基金合同生效后,添利B首个封闭运作期内适用的、添利A的约定收益的利差值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前设定,并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公告。

    添利A的年约定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并在赎回开放日公告。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添利A的约定收益,在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况下,添利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2、开放日

    添利A在添利B的封闭运作期内每满半年开放一次,接受投资人的申购与赎回。添利A的赎回开放日为自添利B当前封闭运作期起始日起每满半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添利A的申购开放日为自添利B当前封闭运作期起始日起每满半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与赎回开放日相同)及下一个工作日,一共开放申购2日。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添利A的第一次赎回开放日为添利B的首个封闭运作期起始日至满半年的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第二次赎回开放日为添利B的首个封闭运作期起始之日至满1年的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

    例如,如果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 年8月1日生效,且添利B的首个封闭运作期长度为3年,起始日为2013 年8月1日,终止日为2016年7月31日;则添利B首个封闭运作期起始日起满半年、满1年、满1年半的日期分别为2014年1月31日、2014年7月31日、2015年1月31日,以此类推。则添利A的赎回开放日分别为2014年1月31日、2014年7月31日、2015年1月31日;添利A的申购开放日分别为2014年1月31日、2014年2月1日、2014年7月31日、2014年8月1日、2015年1月31日、2015年2月1日,以此类推。

    假设2014年1月31日为非工作日,在其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2014年1月30日,则第一次赎回开放日为2014年1月30日。

    添利A在添利B的每个封闭运作期终止日当天开放一次,接受投资人的赎回,但不接受投资人的申购。添利B的每个封闭运作期终止日之后的一个工作日起,进入过渡期,直到添利B的下一个封闭运作期起始日之前的一个工作日止,过渡期结束。过渡期内添利A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安排以基金合同第五部分“基金过渡期的安排”和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假定添利B的首个封闭运作期至2016年7月31日终止;则添利A在2016年7月31日当天开放一次,接受投资人的赎回,但不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假定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8月5日为过渡期;添利B的第二个封闭运作期长度为3年,起始日为2016年8月6日,终止日为2019年8月5日;添利A在添利B第二个封闭运作期内仍然每满半年开放一次,接受投资人的申购与赎回;具体的日期分别为2017年2月5日、2017年8月5日、2018年2月5日,以此类推;如2017年2月5日为非工作日,则开放日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为2017年2月4日。

    假定添利B的第二个封闭运作期至2019年8月5日终止;则添利A在2019年8月5日当天开放一次,接受投资人的赎回,但不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其他各个开放日的计算类同。

    3、基金份额折算

    添利B的封闭运作期内,添利A将按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1)折算基准日

    添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自添利B当前封闭运作期起始日起每满半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添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其赎回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的具体计算见基金合同第四部分“添利A的运作”关于开放日计算的相关内容。

    (2)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添利A所有份额。

    (3)折算频率

    自添利B当前封闭运作期起始日起每满半年折算一次。

    (4)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添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添利A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添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添利A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添利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000

    添利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添利A的份额数×添利A的折算比例

    添利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添利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添利A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添利B的上市交易等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添利B的运作

    1、封闭运作期

    添利B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定期开放,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其余时间封闭运作。本基金在添利B的两个封闭运作期之间设置过渡期,办理添利A与添利B的赎回、折算以及申购等事宜。

    (1)添利B的封闭运作期

    添利B的每一封闭运作期长度为3年。

    过渡期末,若添利B的基金资产净值等于或小于1500万元,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终止本基金的运作,不再进入下一个的添利B封闭运作期,并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二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添利B封闭运作期的终止日为该封闭运作期起始日起,累计运作时长达到该封闭期长度的对应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例如,如果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 年8月1日生效,且添利B的首个封闭运作期长度为3年,则添利B首个封闭运作期的起始日为2013 年8月1日,终止日为2016年7月31日。

    假定添利B首个封闭运作期到期后,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8月5日为过渡期;添利B的第二个封闭运作期长度为3年,则添利B第二个封闭运作期的起始日为2016年8月6日,终止日为2019年8月5日。假设2019年8月5日为非工作日,在其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2019年8月4日,则该封闭运作期的终止日为2019年8月4日。

    添利B自每个封闭运作期起始日(含)起,自该封闭运作期终止日(不含)止,不接受投资人的申购与赎回。

    添利B在每个封闭运作期终止日当天开放一次,接受投资人的申购与赎回。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在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下,添利B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本基金在扣除添利A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添利B享有,亏损以添利B的资产净值为限并由添利B承担。

    五、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添利A和添利B的份额总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添利A和添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并公告添利A和添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添利A和添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一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设第T日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Ta为自添利A上一次赎回开放日(若之前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若上一次赎回开放日位于过渡期内,则为当前添利B封闭运作期内首日)至T日的运作天数,NVT为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Fa为T日添利A的份额余额,Fb为T日添利B的份额余额,NAVa为第T日添利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NAVb为第T日添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添利A的约定年收益率Ra,运作当年实际天数设定为Y,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对用于添利A和添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的实际运作天数进行调整,如调整,届时可参见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公告。

    第T日,添利A和添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当NVT<Fa×1.00×(1+Ra×Ta/Y)时,则添利A与添利B在第T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

    NAVa=NVT/Fa;

    NAVb=0;

    (2)当Fa×1.00×(1+Ra×Ta/Y)≤NVT时,则添利A与添利B在第T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

    NAVa=1.00×(1+Ra×Ta/Y);

    NAVb=(NVT-NAVa×Fa)/Fb;

    添利A与添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第七部分 基金过渡期的安排

    添利B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定期开放,其余时间封闭运作。本基金在添利B的两个封闭运作期之间设置过渡期,办理添利A与添利B的赎回、折算以及申购等事宜。

    过渡期的长度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添利B的每个封闭运作期终止日之后的一个工作日起,进入过渡期,直到添利B的下一个封闭运作期起始日之前的一个工作日止,过渡期结束。添利A与添利B的赎回、折算以及申购的具体安排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如无特别说明,本部分内容仅适用于添利B封闭运作期终止日当天及过渡期内的运作安排。

    一、过渡期内添利A、添利B的份额配比

    在办理过渡期申购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上限和两类份额配比进行规模控制;其中,过渡期内添利A、添利B基金份额配比不超过7∶3,两级基金份额上限详见相关公告,规模控制的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比例确认、不进行或提前终止某一类份额的过渡期申购、减少某一类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等;详见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过渡期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自添利B封闭运作期终止日起至过渡期终止日止,基金管理人将办理添利A的申购与赎回、添利B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规模控制的要求决定不办理添利A的申购,但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1、添利A、添利B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基金份额赎回、申购均采用 “未知价”原则,即赎回、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对应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份额根据“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的当日的场外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添利A和添利B将分别通过各自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过渡期申购。添利A的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添利B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5万元。在过渡期内,基金投资者可对基金份额进行多次申购;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添利A和添利B的销售机构可能不同,具体销售方式和销售机构详见本基金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和届时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过渡期申购的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过渡期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在添利B封闭运作期终止日当天及过渡期内选择赎回的添利A与添利B的投资者,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收费标准
    持有时间<30天0.5%
    持有时间≥30天0

    为了满足添利A、添利B的份额配比要求而强制赎回的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在添利B封闭运作期终止日当天及过渡期内申购的投资者的申购费用如下:

    1、过渡期内添利A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单笔金额(M)收费标准
    M<1000万元0.35%
    M≥1000万元每笔1000元

    2、过渡期内添利B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单笔金额(M)收费标准
    M<500万元0.30%
    M≥500万元每笔1000元

    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在过渡期内,基金投资者必须在添利A、添利B的赎回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赎回申请,必须在添利A、添利B的申购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

    过渡期内,在每一个交易日(T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日),由基金登记机构对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和成交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而产生的后果,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在添利A和添利B开放赎回期间内,对于添利A、添利B赎回申请,在每一个交易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在添利B开放申购期间内,对于添利B申购申请,在每一个交易日,如果对添利B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添利B的份额余额大于添利B的份额上限,则在经确认后的添利B份额余额不超过其份额上限的范围内,对当日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如果对添利B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添利B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其份额上限,则对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过渡期添利A申购期间内,对于添利A申购申请,本基金以添利B的份额余额的7/3倍为基准,在不超过添利B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添利A的申购进行份额限制。在每一个交易日,如果对添利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添利A的份额余额大于添利B的份额余额的7/3倍,则按添利A和添利B两级份额配比不超过7:3的原则,对当日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如果对添利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添利A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添利B的份额余额的7/3倍,则对当日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如果在添利A申购期开始前,添利A的份额余额已经大于或等于添利B申购期末的份额余额的7/3倍,则不再开放添利A的过渡期申购,并按添利A和添利B两级份额配比不超过7:3的原则,对全部添利A份额按比例进行确认,超出部分以现金形式返还投资者。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添利A和添利B的申购份额的计算

    添利A、添利B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或,申购费用=固定费用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份额参考净值

    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基金份额的计算,采取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在添利A的开放日,某投资者投资30万元申购添利A,假设该笔申购按照100%的比例确认,其对应申购费率为0.35%,申购当日添利A份额参考净值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300,000.00/(1+0.35%)=298,953.66元

    申购费用=1,046.34元

    申购份额=298,953.66/1.000=298,953.66份

    即:投资者投资30万元申购添利A,可得到298,953.66份基金份额。

    又例:在添利B的开放日,某投资者投资1,000万元申购添利B,则其对应申购费用为1000元,申购当日添利B份额参考净值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0-1000)/1.000=9,999,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万元申购添利B,可得到9,999,000份基金份额。

    2、添利A、添利B赎回金额的计算

    添利A、添利B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份额参考净值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采取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第2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在添利A的开放日,某投资者赎回10,000份添利A,赎回当日添利A份额参考净值为1.02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025=10,250元

    又例:在添利B的开放日,某投资者赎回1000万份添利B,赎回当日添利B份额参考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万×1.050=1,050万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设第T日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Ta为自过渡期起始日(若之前进行了份额折算,则为基金折算基准日)至T日的运作天数,NVt为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Fa为T日添利A的份额余额,Fb为T日添利B的份额余额,NAVa为第T日添利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NAVb为第T日添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添利A的约定年收益率Ra,运作当年实际天数设定为Y,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对用于添利A和添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的实际运作天数进行调整,如调整,届时可参见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公告。

    其中,Ra为添利A在过渡期内的约定收益率,以过渡期起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确定。

    第T日,添利A、添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当NVt<Fa×1.00×(1+Ra×Ta/Y)时,则添利A与添利B在第T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

    NAVa=NVt/Fa;

    NAVb=0;

    (2)当Fa×1.00×(1+Ra×Ta/Y)≤NVt时,则添利A与添利B在第T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

    NAVa=1.00×(1+Ra×Ta/Y);

    NAVb=(NVt-NAVa×Fa)/Fb;

    七、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添利A或添利B的开放日,添利A或添利B的净赎回申请金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0%,或者添利A及添利B同时开放的,添利A及添利B的净赎回申请金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0%,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添利A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场外赎回或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2)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的净赎回金额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已经接受的有效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4、对于场内赎回部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过渡期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基金份额折算业务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九、基金运作安排

    1、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停收管理费,基金托管人停收托管费;

    2、过渡期结束后的下一工作日为添利A约定年化收益率起算日,即添利B新的封闭运作期起始日;

    3、添利B自封闭运作期终止日起开始停牌,并在添利B新的封闭运作期开始后1个月内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复牌。

    十、过渡期的公告

    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须最迟于过渡期开始前2日公告添利A与添利B的赎回、折算以及申购的具体安排。

    第八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3年9月24日证监许可[2013 ]1216号文批准募集。

    一、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安排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添利A或添利B的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三、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本基金的发售规模上限为30亿元(不含认购资金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下同)。其中,添利A的发售规模上限为21亿元,添利B的发售规模上限为9亿元。

    基金发售规模控制方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四、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添利A通过场外发售机构公开发售,添利B通过场内、场外发售机构进行公开发售。场外发售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场外销售机构的网点(具体名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场内发售机构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实现基金份额在两个登记系统之间的转换。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认购费用

    1、添利A的认购费率如下表:

    单笔金额(M)收费标准
    M<1000万元0.35%
    M≥1000万元每笔1000元

    2、添利B的场外认购费率如下表:

    单笔金额(M)收费标准
    M<100万元0.30%
    M≥100万元每笔100元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按照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场外认购费率设定投资者的场内认购费率或佣金比率。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六、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场内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整数位,小数点后部分截位,截位部分计入基金财产。若场内认购提前结束,场内有效认购款项产生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本基金添利A、添利B独立发售,两者的募集截止时间可能不同。

    七、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或,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30万元认购添利A,假设该笔认购按照100%的比例确认,且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30元,其对应认购费率为0.35%,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300,000.00/(1+0.35%)=298,953.66元

    认购费用=300,000.00-298,953.66=1,046.34元

    认购份额=(298,953.66+30.00)/1.00=298,983.66份

    即:投资者投资30万元认购添利A,可得到298,983.66份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万元认购添利B,假设该笔认购按照100%的比例确认,且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30元,其对应认购费用为1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00+30-100)/1.00=9,999,93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万元认购添利B,可得到9,999,930.00份基金份额。

    2、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法,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1+认购费率)×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或,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其中,挂牌价格为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场内认购份额按整数申报,认购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认购30万份添利B,添利B认购价格1.00元,假设该笔认购按照100%的比例确认,且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31.0元,若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3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金额=300,000.00×(1+0.30%)×1.00=300,900.00元;

    认购费用=300,000.00×0.30%=900.00元

    净认购金额=300,000.00×1.00=300,0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31.0/1.00=31份

    投资者实际认购份额=300,000+31=300,031份

    即:投资者认购30万份添利B,认购金额为300,900元,实际可得到300,031份添利B。

    3、销售机构对投资者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八、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1、场外认购限制

    添利A场外认购在基金销售机构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元;添利B场外认购在基金销售机构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50,000元;具体认购金额以基金各销售机构公告的为准。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对添利A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0元。各场外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场内认购限制

    场内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50,000份,超过50,000份的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

    3、基金管理人不对单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九、基金份额的比例确认

    添利A与添利B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的初始配比原则上为7:3,比例确认具体规则见相关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十、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帐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具体募集时间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募集失败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添利A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

    添利A自添利B封闭运作期起始日起每满半年开放一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

    添利A的赎回开放日为自添利B当前封闭运作期起始日起每满半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添利A的申购开放日为自添利B当前封闭运作期起始日起每满半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与赎回开放日相同)及下一个工作日,一共开放申购2日;开放日的具体计算见基金合同第四部分“添利A的运作”的相关内容。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添利A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添利A的开放日以及开放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添利A的申购、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3、申购与赎回场所

    添利A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添利A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添利A的赎回、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对应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4)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添利A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添利A的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将被确认失败。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

    在每一个开放日(T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日),添利A的基金登记机构对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交易确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在每一个开放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添利A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对于添利A的申购申请,如果对添利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添利A与添利B的份额配比不高于7:3,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添利A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对添利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添利A与添利B的份额配比超过7:3,则在经确认后的添利A与添利B的份额配比不超过7:3的范围内,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在添利A的连续2个申购开放日的前一日,如果出现对添利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添利A与添利B的份额配比达到或超过7:3的比例,则后一个申购开放日添利A将不再开放申购。

    添利A每次开放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添利A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添利A申购和赎回申请。添利A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6、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直销机构以外的销售机构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各直销机构以外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直销机构以外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直销机构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元;已在直销机构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直销机构以外的销售机构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机构进行交易要受直销机构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若发生比例确认,申购金额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5份基金份额。若某笔份额减少类业务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份的,销售机构有权对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做全部赎回处理(份额减少类业务指赎回、转换转出、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具体种类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添利A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单笔金额(M)收费标准
    M<1000万元0.35%
    M≥1000万元每笔1000元

    基金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在非过渡期内,添利A不收取赎回费。

    添利B在过渡期内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基金合同第五部分“基金过渡期的安排”和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8、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添利A申购份额的计算

    添利A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固定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在添利A的开放日,某投资者投资30万元申购添利A,假设该笔申购按照100%的比例确认,其对应申购费率为0.35%,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300,000.00/(1+0.35%)=298,953.66元

    申购费用=300,000.00-298,953.66=1,046.34元

    申购份额=298,953.66/1.000=298,953.66份

    即:投资者投资30万元申购添利A,可得到298,953.66份基金份额。

    (2)添利A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计算方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在添利A的开放日,某投资者赎回10,245份添利A,假设赎回当日添利A份额参考净值是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245×1.00=10,245.00元

    (3)添利A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添利A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具体计算公式见招募说明书第六部分。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添利A的申购份额按实际确认的净申购金额除以1.00元确定。添利A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添利A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1.00元为基准扣除相应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9、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添利A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申购添利A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赎回添利A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10、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11、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对添利A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5)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不足等异常情况发生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7)项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上述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12、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添利A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添利A在单个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成功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13、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进行公告。

    14、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添利A的单个开放日,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添利A的净赎回金额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添利A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场外赎回或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2)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的净赎回金额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已经接受的有效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二、添利B的申购与赎回

    添利B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定期开放,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其余时间封闭运作。本基金在添利B的两个封闭运作期之间设置过渡期,办理添利A与添利B的赎回、折算以及申购等事宜。

    添利B在每个封闭运作期终止日当天开放一次,接受投资人的申购与赎回。

    添利B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单笔金额(M)收费标准
    M<500万元0.30%
    M≥500万元每笔1000元

    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在每个封闭运作期终止日当天,添利B的赎回费率为0。

    添利B在过渡期内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基金合同第五部分“基金过渡期的安排”和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六、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场外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场内赎回业务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

    七、跨系统转托管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上述业务时,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八、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九、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本基金添利B份额申请上市与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在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下,申请添利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日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添利B份额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 添利B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添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添利B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添利B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添利B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添利B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其更新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添利B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添利B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添利B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

    添利B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份额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转让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转让,具体以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内认(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场外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下。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开放式基金账户、深圳证券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深圳证券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投资者谋求稳健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通知存款、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国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或增发。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在添利A的开放日及该日前4个工作日和添利B的赎回开放日及该日前4个工作日,本基金所持有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利率走势、资金供求、信用风险状况、证券市场走势等方面的分析和预测,采取信用策略、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收益率利差策略、息差策略、债券选择策略等,在严格的风险控制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1、信用策略

    个券信用风险管理的主要依据为该证券的外、内部评级结果。信用评级包括主体信用评级、债项信用评级和评级展望,评级对象包括除国债、央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之外的其他各类固定收益证券。

    在内部评级过程中需要进行包括行业分析、企业分析、财务分析和增信措施在内的综合分析,并运用信用评级方法,结合国内主要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给出内部信用评估结果和建议,并经讨论后形成信用风险评级报告并审定,经内部审定后最终确定固定收益证券的内部信用评级。同时还将进行信用评级跟踪,及时、准确的修正评级结果;若发现重大信用风险,及时应对。

    本基金在信用风险内部评估时,遵循以下原则:审慎评级原则,在对主体及债项进行信用风险评级过程中,应遵循审慎的原则评估其经营状况和财务风险;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原则,经营风险评估和财务风险评估是信用分析的两大主要内容,前者采用以定性为主、定量为辅的分析方法,后者采取以定量为主、定性为辅的分析方法,在对主体及债项进行信用风险评级过程中,需综合考虑两方面的因素,综合评定;历史考察和未来预测相统一的原则:债券评级的目的是预测发行主体未来的偿债能力和违约风险,在评级过程中,需要根据其历史经营业绩、竞争优势和劣势、发展规划以及管理层的经营能力,着重考察其未来经营和现金流状况,预测和评价发行主体的营运周期、未来资本运作以及其对未来财务状况的影响。

    2、久期策略

    本基金根据中期的宏观经济走势和经济周期波动趋势,判断债券市场的未来走势,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下移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上移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本基金还通过市场上不同期限品种交易量的变化来分析市场在期限上的投资偏好,并结合对利率走势的判断选择合适久期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3、收益率曲线策略

    在确定投资组合久期后,本基金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周期以及不同期限券种供求状况等的分析,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可能变化。并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结构,包括采用集中(子弹)策略、两端(哑铃)策略和梯形(阶梯)策略等,在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骑乘策略是指当收益率曲线相对陡峭时,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缩短,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对应的是债券价格走高,本基金通过骑乘策略获得价差收益。

    4、息差策略

    息差策略是指利用市场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资金投资于债券的策略。市场回购利率往往低于债券的收益率,为息差交易提供了机会。本基金充分考虑市场回购资金利率与债券收益率之间的关系,选择适当的杠杆比率,谨慎实施息差策略,以提高投资组合收益水平。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是指由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向投资机构发行,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其收益的证券。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池结构和质量的跟踪考察、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条款、预估提前偿还率变化对资产支持证券未来现金流的影响,谨慎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6、流动性策略

    本基金还将从市场环境,债券发行人特征和债券特征等方面充分考察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流动性风险,具体包括个券的发行方式、发行规模、交易规模、交易方式、交易场所、交易成本、交易即时性、信用评级、剩余期限、债券票息、债券复杂性等方面,充分考察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流动性风险,并确定该个券投资总量的上限。

    7、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票面利率较高、信用风险较大、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本基金将运用基本面研究,结合公司财务分析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度量,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投资。具体为:

    (1)研究债券发行人的公司背景、产业发展趋势、行业政策、盈利状况、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等基本面信息,分析企业的长期运作风险;

    (2)运用财务评价体系对债券发行人的资产流动性、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现金流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评估发行人财务风险;

    (3)利用历史数据、市场价格以及资产质量等信息,估算私募债券发行人的违约率及违约损失率;

    (4)考察债券发行人的增信措施,如担保、抵押、质押、银行授信、偿债基金、有序偿债安排等;

    (5)综合上述分析结果,确定信用利差的合理水平,利用市场的相对失衡,选择具有投资价值的品种进行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2)在添利A的开放日及该日前4个工作日和添利B的赎回开放日及该日前4个工作日,本基金所持有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债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是以2001年12月31日为基期,基点为100点,并于2002年12月31日起发布。中债综合(全价)指数的样本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具有中低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特征的基金品种,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从投资者具体持有的基金份额来看,由于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添利A将表现出低风险、收益稳定的明显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低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份额;添利B则表现出高风险、高收益的显著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高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份额。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投资决策流程

    1、投资决策依据

    投资决策依据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企业运行趋势;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决策原则

    合法合规、保密、忠于客户、资产分离、责任分离、谨慎投资、公平交易及严格控制。

    3、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投资的主要组织机构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研究部和中央交易室,投资过程须接受监察稽核部的监督和运营部的技术支持。

    其中,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基金投资决策的最高机构,主要负责评价并批准基金的资产配置提案;协同风险控制委员会,审查和监控公司所有管理资产的业绩和风险,并在必要时做出修改。

    投资总监全面负责公司基金投资管理业务,协调所有基金的投资活动,并监控、审查基金资产的投资业绩和风险。

    基金经理负责通过与研究部的通力合作,拟定资产配置提案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并负责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向中央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并监控组合仓位。

    4、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通过对不同层次的决策主体明确投资决策权限,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投资运作流程:

    (1)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主持,对基金经理或其他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提交的基金投资策略、战略资产配置、投资范围和权限等重大投资决策事项进行深入分析、讨论并做出决议。

    (2)在借助外部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研究部同时进行独立的内部研究。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和会议决议,在研究部的研究支持下,拟定投资计划,并进行投资组合构建或调整。在组合构建和调整的过程中,基金经理必须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及其他要求。

    (4)中央交易室按照有关制度流程负责执行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并担负一线风险监控职责。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本基金的估值对象为本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金融资产及金融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债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7、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下转B1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