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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10-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十月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2013年7月3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027号)和2013年10月18日《关于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13]889号)进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本基金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具有与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9现货实盘合约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基金净值会随黄金市场的变化而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买卖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黄金市场波动风险、基金跟踪偏离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价格折溢价的风险、本基金交易时间与境内外黄金市场交易时间不一致的风险、不同申购赎回模式下交易和结算规则存在差异的风险、基金份额交易规则调整的相关风险等特有风险,以及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管理风险、操作风险、其他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4、本基金向投资人提供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认购等三种认购方式,投资人持有深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均可参与本基金的认购。其中:

    (1)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

    (2)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每笔认购份额须在10万份以上(含10万份)。

    (3)投资人参与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认购前,需开立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账户(以下简称“黄金账户”),并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事先通过销售机构进行账户备案。投资人可以Au99.95现货实盘合约提出认购申请,以Au99.99现货实盘合约提出认购申请,或以Au99.95和Au99.99现货实盘合约的组合提出认购申请。投资人每笔认购所提交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对应的黄金现货重量须为该合约最小交易单位的整数倍。

    (4)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5、本基金向投资人提供场内份额实物申购赎回、场内份额现金申购赎回等申购、赎回方式,并可在条件成熟后向投资人开放场外份额的现金申购、赎回业务。不同申购、赎回方式的开放日与开放时间、清算交收及登记结算规则或有差异。在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办理后:

    (1)如具有黄金账户,投资人持有深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均可参与本基金的实物申购赎回。但在提交实物申购赎回申请前,投资人需完成账户备案;

    (2)投资人如仅持有深圳A股账户,除可参与本基金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外,还可参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现金申购赎回;

    (3)仅持有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的投资人不能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只能参与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二级市场交易;

    (4)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申购或赎回时,单一账户每笔申购或赎回份额需为最小申赎单位的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999,999,999份。

    敬请投资人详细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关于本基金各类申购、赎回方式的说明。

    6、投资者一旦认购、申购或赎回本基金,即表示对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所涉及的基金份额的证券变更登记方式以及申购赎回所涉及申购、赎回对价的交收方式已经认可。

    7、在目前结算规则下,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黄金ETF,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具体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上海黄金交易所等服务机构的规则为准:

    (1)投资人T日买入的场内份额,T日可以卖出;

    (2)投资人T日买入的场内份额,T+1日可以赎回。如果对应的结算参与人当日日终资金不足,T+1日不得以黄金现货实盘合约为对价赎回;

    (3)T日以实物申购方式申购的场内份额,T日可以赎回或卖出;投资人T日以实物赎回方式赎回场内份额后,T日可卖出赎回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投资人T日以现金申购方式申购的场内份额,T+1日可卖出和赎回。

    (4)对于以现金赎回方式赎回的场内份额,由于登记结算机构对场内份额的现金替代采取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模式,当投资人赎回申请被登记结算机构确认后,被赎回的基金份额即被记减,但此时投资人尚未收到赎回款。

    (5)未来,如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上海黄金交易所等服务机构就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交易、结算等相关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或将调整本基金相关业务的具体办理时间及销售机构,请投资人关注基金管理人及相关服务机构的相关公告。

    8、本基金追踪黄金现货实盘合约价格,但不等同于实物黄金,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无法直接取得实物黄金。

    9、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10、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暂行规定》、《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9. 本基金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本基金当前联接基金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10.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 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4. 申购赎回办理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25.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7. 基金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代销机构

    28. 基金代销机构:指发售代理机构和/或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29.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0. 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1. 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和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中,本基金认购份额的登记结算由中国结算负责办理;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申购、赎回及上市交易等相关业务的登记结算由中国结算负责办理;本基金场外份额的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的登记结算由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办理

    32. 场内份额:指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份额登记结算业务的基金份额

    33. 场外份额:指由基金管理人办理份额登记结算业务的基金份额

    34. 黄金账户:指投资者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开立的交易账户

    35.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6.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8.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 日、天:指公历日

    40. 月:指公历月

    41. 工作日、交易日:指上海黄金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

    42. T日:指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业务的申请日

    43.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 发售: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所约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50. 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场内份额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51. 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场内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或投资者申购场外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应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的现金

    52. 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场内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投资人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或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场外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应支付给赎回投资者的现金

    53.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投资者申购、赎回本基金场内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赎回的本基金场内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4. 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T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市值之差。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千克为单位,公布不同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对应的现金差额

    55. 预估现金差额: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

    56. 预收款: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场内份额的实物申购、赎回时,预先缴纳给基金管理人的一定金额的现金,用于实际现金差额的清算交收

    57.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根据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和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58. 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

    59. 元:指人民币元

    60.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61.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黄金现货合约、其他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2.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3.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4.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5.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6.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招募说明书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67.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法定代表人:叶俊英

    设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陈晓梅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4
    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4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1/6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1/12
    总 计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叶俊英先生,经济学博士,董事长。曾任中国南海石油联合服务总公司条法部科员、副科长、科长,广东省烟草专卖局专卖办公室干部,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公司董事、副总裁,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裁、副董事长兼总裁。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董事、总裁。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基金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员兼监察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市场部总经理、公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兼任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秦力先生,经济学博士,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投资理财部总经理、资金营运部总经理、规划管理部总经理、投资自营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兼任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邓斌先生,经济学硕士,董事。曾任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计划资金部副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信托管理一部总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下转B1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