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要闻
  • 3:财经新闻
  • 4:公司
  • 5:市场
  • 6:互动
  • 7:研究·宏观
  • 8:艺术资产
  • 9:股市行情
  • 10:市场数据
  • 11:信息披露
  • 12:信息披露
  • 13:信息披露
  • 14:信息披露
  • 15:信息披露
  • 16:信息披露
  • 17:信息披露
  • 18:信息披露
  • 19:信息披露
  • 20:信息披露
  • 21:信息披露
  • 22:信息披露
  • 23:信息披露
  • 24:信息披露
  • 25:信息披露
  • 26:信息披露
  • 27:信息披露
  • 28:信息披露
  • 29:信息披露
  • 30:信息披露
  • 31:信息披露
  • 32:信息披露
  • 33:信息披露
  • 34:信息披露
  • 35:信息披露
  • 36:信息披露
  • 37:信息披露
  • 38:信息披露
  • 39:信息披露
  • 40:信息披露
  • 41:信息披露
  • 42:信息披露
  • 43:信息披露
  • 44:信息披露
  • 45:信息披露
  • 46:信息披露
  • 47:信息披露
  • 48:信息披露
  • 49:信息披露
  • 50:信息披露
  • 51:信息披露
  • 52:信息披露
  • 商业银行首度获准发公司债
    三类主体先行试水减记品种
  • 上海二套房首付调至七成 一线城市楼市调控再度收紧
  • 推特首秀惊艳 泡沫,还是动力?
  •  
    2013年11月9日   按日期查找
    1版:封面 下一版
     
     
     
       | 1版:封面
    商业银行首度获准发公司债
    三类主体先行试水减记品种
    上海二套房首付调至七成 一线城市楼市调控再度收紧
    推特首秀惊艳 泡沫,还是动力?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商业银行首度获准发公司债
    三类主体先行试水减记品种
    2013-11-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发债主体包括:境内上市银行、境外上市的境内银行、拟境内IPO的在审银行

      ⊙记者 马婧妤 郭玉志 ○编辑 孙忠

      

      商业银行资本补充的渠道进一步拓宽,将首度获准发行公司债。

      昨日,证监会、银监会联合发布新规,明确适格上市及拟上市商业银行可通过发行公司债的方式补充资本,目前相关指导意见先行推出上市或拟上市商业银行发行减记债。

      按照证银两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商业银行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发债主体范围包括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商业银行,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商业银行,以及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审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上市或拟上市商业银行”)。资本工具的选择方面,规定先行推出商业银行发行包含减记条款的公司债券(下称“减记债”)。

      

      为银行资本补充渠道提供制度规范

      去年,银监会相继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2〕56号),对于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满足“含有减记或转股的条款”等11项标准及合格一、二级资本工具的认定标准都作出了具体规定。

      随着上述新规正式实施,对我国银行资本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银行将面临更大的资本补充压力和更高的资本质量要求。从国际上看,优先股、可减记次级债等都是认可工具。而上述56号文则具体规定了可减记条款和转股条款。

      业内人士称,此次证监会银监会联合发布指导意见,明确了上市或拟上市商业银行等三类主体适用这项规定,属于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工具的突破,为商业银行拓宽资本补充渠道提供了制度规范,也有利于促进债券市场发展和互联互通。

      据悉,减记债是指减记型二级资本债券,属于减记型二级资本工具。商业银行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符合资本工具合格标准、经银监会认定可计入商业银行资本的公司债券。减记债在《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触发事件发生时,能立即减记,投资者相应承担本金及利息损失的风险。减记债须符合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合格标准,经银监会认定可计入商业银行二级资本。

      

      审慎探索发行新型资本工具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还在发债主体及资本工具上预留出了制度敞口,明确若证监会修改公司债发行人范围有关规定,其他商业银行符合公司债发行人条件,也可依照《意见》发债补充资本。而商业银行若发行其他类型公司债补充资本,将由证监会、银监会另行规定。

      《意见》原则性规定商业银行发行减记债,应满足相应资本属性要求并提高损失吸收能力。拟发行减记债的商业银行须制定发行方案,报银监会进行资本属性确认并取得监管意见,再报证监会核准并公开发行,或按照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备案后非公开发行。

      其中,在发行方式上,对于选择公开发行减记债的商业银行,《意见》规定证券交易所须按照发行人资产规模和信用水平,对其交易机制实行差异化管理,并建立相应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明确风险防控机制和措施。

      选择非公开发行减记债的商业银行,发行不设行政许可,由证券交易所备案管理,同时授权交易所另行规定非公开发行的备案程序、信息披露要求、交易机制安排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商业银行应坚持以内源性资本积累为主的资本补充机制,在稳妥提升资本质量的前提下,审慎探索发行新型资本工具。《意见》发布实施后,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即可按照规定申请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