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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2013-11-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67 证券简称:陕天然气 公告编号:2013-045

      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3年11月12日上午9:30在公司16楼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6名、股东代表共计6人,代表公司股份798,578,47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78.5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袁小宁先生主持。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代表有:陕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王宗发先生;澳门华山创业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刘勇力先生;西部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珂先生;陕西华山创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任旭东先生;陕西秦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宋杨女士;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梁倩女士(被授权代表挪威中央银行行使表决权,持股数量为:1,476,800股)。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会议。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了相关议案,并作出如下决议:

      二、(一)会议以普通决议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关于与陕西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委托管理协议>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798,578,4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二)会议以普通决议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798,578,4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