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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3-11-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47 证券简称:泰尔重工 公告编号:2013-60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11月12日上午10: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行政楼股东会议室。

      (3)会议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孙曼曼女士。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1名,代表公司股份数107,499,51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4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7,499,517股,占出席会议具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7,499,51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许成宝、邓逸平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