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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追加承诺公告
    2013-11-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76 证券简称:新北洋 公告编号:2013-042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追加承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追加承诺股东基本情况介绍

    1、追加承诺股东情况

    本次承诺限售股东邱林、祁师洁、张纯系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鞍山搏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搏纵科技”)股东,其没有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2、追加承诺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股东名称股份类别股数(万股)占总股本比例(%)限售情况的说明
    邱林无限售条件股份91.57330.15%详见“二、2、追加承诺相关约定 ”
    有限售条件股份00-
    祁师洁无限售条件股份31.70.05%详见“二、2、追加承诺相关约定 ”
    有限售条件股份00-
    张纯无限售条件股份13.35920.02%详见“二、2、追加承诺相关约定 ”
    有限售条件股份00-
    合计:136.63250.22%-

    3、追加承诺股东最近十二个月累计持股情况

    本次承诺限售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系邱林、祁师洁、张纯从二级市场买入的公司股票。

    二、此次追加承诺的主要内容

    1.股东追加限售期承诺的主要内容:

    股东名称追加承诺股份性质追加承诺涉及股份原限售截止日延长锁定期限(年)延长锁定期后的限售截止日设定的最低减持价
    股数

    (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
    邱林无限售条件股份91.57330.15%不适用详见“二、2、追加承诺相关约定 ”
    祁师洁无限售条件股份31.70.05%不适用
    张纯无限售条件股份13.35920.02%不适用

    2、追加承诺相关约定

    公司于2013年8月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鞍山搏纵科技有限公司51%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6,000万元和自有资金8,950万元收购搏纵科技51%股权(详见2013年8月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使用超募资金6,000万元和自有资金8,950万元收购鞍山搏纵科技有限公司51%股权的公告》)。

    根据公司与股权转让方邱林、祁师洁、张纯签署的《关于鞍山搏纵科技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书》”)的约定:转让方将在收到第一期转让款后2个月内和第二期转让款后2个月内,分别将该两期股权转让款中合计不低于1,500万元(其中邱林不低于1,000万元,祁师洁不低于350万元,张纯不低于150万元)用于从二级市场购买新北洋的股票(新北洋:002376)。转让方购买的该等新北洋股票必须按照《投资协议书》的约定予以锁定并办理解锁手续。

    截至目前,股权转让方邱林、祁师洁、张纯已按照上述约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分别购买了公司股票,详细情况如下:

    购买人姓名成交数量(股)成交总额(万元)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邱林915,7331,099.980.15%
    祁师洁317,000371.010.05%
    张纯133,592160.080.02%
    合计1,366,3251,631.070.22%

    近日,公司收到邱林、祁师洁、张纯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函》,主要承诺事项如下:

    本人持有的新北洋股票自持有之日起自愿锁定至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月1日起本人持有的锁定股票可全部予以解锁并上市流通。但在此期间若满足以下规定情形,则按相应比例逐步提前解锁。

    如搏纵科技相应年度盈利指标符合《投资协议书》规定条件,本人所持的新北洋股票到2015年12月31日期间按相应比例提前解锁,其中:(1)如搏纵科技2013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合并净利润不低于2,000万元,在2013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本人所持有的新北洋锁定股票数量的25%可予以提前解锁并上市流通;(备注:2014年解锁股份数量 = 本次锁定股份数量*25%)(2)如搏纵科技2014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合并净利润不低于3,200万元,在2014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本人所持有的新北洋锁定股票数量的25%可予以提前解锁并上市流通。(备注:2015年解锁股份数量 = (本次锁定股份数量-2014年解锁股份数量)*25%)

    本承诺函出具日前以本人名义购买并持有的新北洋股票须予以锁定。2016年1月1日前,如新北洋发生送红股、转增等情形,本人所持有的锁定股票产生的增量股票部分亦应计入锁定股票总数。自本承诺函出具日后,本人从二级市场购买的新北洋股票(包括相应的送股、转增部分)不在上述锁定范围内。

    三、上市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公司董事会将明确披露并及时督促追加承诺股东严格遵守承诺,对于违反承诺减持股份的,公司董事会保证主动、及时要求违反承诺的相关股东履行违约责任。对于本次追加承诺,公司将于两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变更股份性质的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 年11 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