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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2013年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2013-11-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793  证券简称:华闻传媒 公告编号:2013-086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2013年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3年第十一次临时会议于2013年11月21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通知,2013年11月28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会议由董事长温子健先生主持;公司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海南民生管道燃气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申请15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同意公司为此笔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壹年。具体情况详见同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公告》。

      特此公告。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793  证券简称:华闻传媒 公告编号:2013-087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担保情况概述

      被担保人名称:海南民生管道燃气有限公司

      债权人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

      担保金额:担保的债权额本金为人民币15,000万元

      2013年11月28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3年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为此,公司于2013年11月28日与债权人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该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次担保无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担保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海南民生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道气公司”)是1998年7月1日在海南省工商局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现注册资本5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刘东明,注册地址为海口市海甸四东路民生大厦,注册号为460000000167605。经营范围包括管道天然气供应、仿天然气生产及供应、燃气具销售等,并拥有海口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有效期限为25年,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31年12月31日止。

      管道气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现有股东及出资情况为:本公司出资49,940万元,占99.88%,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海南民享投资有限公司出资60万元,占0.12%。

      截止2012年12月31日,管道气公司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指标如下:资产总额132,039.71万元,负债总额45,395.31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26,982.28万元、流动负债总额31,133.81万元,资产负债率为34.38%),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74,040.87万元;2012年度实现营业收入69,851.48万元,利润总额5,287.83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4,455.45万元。

      截止2013年9月30日,管道气公司未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指标如下:资产总额115,378.32万元,负债总额33,735.27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0.0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24,065.61万元,资产负债率为29.24%),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69,047.42万元;2013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42,801.47万元,利润总额4,097.48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3,420.82万元。

      截止目前,管道气公司不存在担保、诉讼与仲裁事项。

      三、 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2013年11月28日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被保证的主债权:被保证的主债权是指自2013年11月28日至2014年11月27日期间因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向管道气公司授信而发生的一系列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各类贷款、票据、保函、信用证等各类银行业务。被保证的主债权最高额度为等值人民币15,000万元。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的范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主债权总额20%内的)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保证期间:自管道气公司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四、 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就本次提供担保说明如下意见:

      (一)提供本次担保的原因

      由于经营业务的需要,管道气公司需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公司作为管道气公司的控股股东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提供本次担保的利益和风险分析

      被担保人管道气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本次提供担保获得的借款将用于日常经营,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管道气公司具备偿还该笔借款的能力,该担保事项对本公司不存在代为偿还风险。根据管道气公司本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用途等实际情况,公司本次提供担保未要求管道气公司提供反担保。

      五、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担保总额度为15,0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98%;累计实际发生的担保总额为0.00万元,不存在逾期或涉及诉讼的担保。

      六、 备查文件

      (一) 董事会2013年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二) 最高额保证合同;

      (三) 管道气公司2012年度及2013年1-9月财务报表。

      特此公告。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