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金鸿能源 公告编号:2013-053
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13年11月29日(星期五)下午2:30
网络投票时间:2013年11月28日(星期四)—2013年11月29日(星期五)
2、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鼓楼外大街26号荣宝大厦11层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记名书面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张更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1、现场出席与网络投票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25,959,8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8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25,887,1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7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2,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
2、公司高管及律师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部分高管人员出席了此次会议,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席向阳、丁炜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做法律见证。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通过现场书面表决、网络通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此项议案为125,898,97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持股总数125,959,872股的99.95%;反对此项议案4,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持股总数125,959,872股的0.0034%;弃权此项议案56,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持股总数125,959,872股的0.04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席向阳、丁炜
3、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