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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板”期货风险控制制度设计说明
    2013-12-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两板”期货专栏(十三)

      一、保证金制度

      纤维板和胶合板期货的保证金设置方法沿用我所已有品种的习惯做法。

      (一)一般月份最低交易保证金设置为合约价值的5%(上市初期为7%)

      (二)根据合约持仓量调整最低交易保证金水平

      1.纤维板的持仓基数

      纤维板的持仓保证金设置为两个梯度变化,持仓超过50万手后,保证金统一设定为7%,可以满足风险控制的需求。

      2.胶合板的持仓基数

      持仓超过16万手后,保证金统一设定为7%,可以满足风险控制的需求。

      (三)临近交割期分两个梯度调整交割月合约保证金

      两板品种临近交割月的保证金梯度设计参照我所新的风险管理办法要求,分为两个梯度: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的第十个交易日前,沿用一般月份的合约交易保证金比率,为合约价值的5%(上市初期为7%);进入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个交易日起至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前,合约交易保证金比率为合约价值的10%;交割月份的合约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20%。

      对于同时满足风险管理办法有关调整交易保证金规定的合约,其交易保证金按照规定交易保证金比例中的较大值收取。

      二、涨跌停板制度

      (一)每日价格最大波动不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

      (二)连续涨跌停板时风险控制手段

      出现连续涨跌停板时,停板幅度和保证金水平提高方法参照我所其他品种。

      当两板期货合约出现连续停板时,交易所将提高涨跌停板幅度和保证金水平,提高幅度参照我所其他品种。

      (三)连续同方向三个停板的多种风险控制手段

      当两板期货出现连续同方向三个停板时,风险控制手段沿用焦炭期货的处理办法。

      三、持仓限额制度

      (一)投机头寸限仓制度

      两板期货沿用我所已有品种做法,实行限仓制度:某一月份合约的持仓量超过某一规模前,期货公司会员持仓不受限制,超过某一规模后,按照合约总持仓量的一定比例确定限仓数额。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的限仓数额以绝对量方式规定。同一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各交易编码上所有持仓头寸的合计数,不得超出一个客户的限仓数额。

      (二)持仓限额基数

      1.纤维板品种期货公司持仓限额基数设定为16万手,持仓限额比例设定为25%

      2.胶合板品种期货公司持仓限额基数设定为6万手,持仓限额比例设定为25%

      (三)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持仓限额

      1.纤维板

      一般月份持仓限额参考现有品种的风险控制手段,实行按照比例限仓,为10%,交割月前一月份第十个交易日起持仓限额设置为400手。

      2.胶合板

      一般月份持仓限额参考现有品种的风险控制手段,实行按照比例限仓,非期货公司会员与客户的比例为10%,可以充分满足胶合板生产消费企业的套保需求。

      (四)如超过持仓限额交易所将执行强行平仓

      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的持仓数量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额度,超过持仓限额的,交易所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强行平仓。

      四、大户报告制度

      纤维板与胶合板期货品种的大户报告制度一致,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强制减仓制度

      纤维板与胶合板期货品种的强制减仓制度一致,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风险控制制度

      纤维板与胶合板期货品种的其他风险控制制度一致,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C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