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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监会详解金融改革热点
    2013-12-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苗燕 ○编辑 孙忠

      □适时出台表外业务规章

      □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

      □有序推动商业银行参与国债期货试点

      □研究探索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服务创新和相关配套风险监管机制建设

      □规范商业银行代销业务行为

      □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推进存款保险制度研究

      ⊙记者 苗燕 ○编辑 孙忠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于完善金融市场体系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近日,上证报记者就此次金融改革方面提出的多项热点问题,采访了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

      

      金融改革有空间、有需求、有条件、有窗口

      《决定》抓住了金融领域中的重大问题,立足于当前我国金融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确立了金融改革的方向、任务和整体框架。《决定》部署的金融改革措施,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和可操作性。银监会政策研究局副局长张晓朴认为,《决定》开创了全面推进金融改革的新局面。展望未来,金融体系将以更丰富的金融服务,更有效的风险管理、更有序的市场环境、更稳健的金融运行为实体经济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张晓朴认为,当前金融改革正处于关键阶段,且“有空间、有需求、有条件、有窗口”。他认为,从金融体系自身发展看,我国的金融体系在资源配置、风险管理、价格发现、公司治理等功能上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一些潜在金融风险的化解也离不开改革。这意味着金融改革有空间。此外,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经济结构的调整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客观上需要通过深化改革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和能力。这意味着金融改革存在实际需求。张晓朴指出,过去三十多年,大型国有银行的股份制改革、证券市场的全流通改革、利率、汇率市场化以及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可兑换等稳步推进。我国金融改革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为下一步推进改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这些都成为继续推动金融改革的有利条件。而当前,我国经济金融运行整体平稳,全球经济复苏势头明显。社会各界对金融改革的呼声较高。《决定》中不少金融改革措施此前已反复讨论,很多问题已经论证得比较深入和充分,取得了较多共识。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是推进改革的重要窗口期,关键在不失时机地实施。

      张晓朴指出,在金融机构改革方面,《决定》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改革方面,明确提出推动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在利率市场化方面,《决定》使用了“加快推进”的提法,反映了中央对深化重大金融改革的决心。他同时指出,金融体系具有一定的复杂性,金融改革需要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处理好提高金融效率和维护金融稳定的关系。因此《决定》也特别强调金融监管,要求完善监管协调,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张晓朴认为,要完整地理解金融改革的部署,还应当基于《决定》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思路和重大原则。《决定》提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金融市场作为资金配置的核心枢纽,比一般商品市场具有更强的流动性和更高的市场化程度,更需要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尽快提高资源配置的市场化程度。

      

      发起设立民营银行应摒弃粗放型经营观念

      继2013年7月,“金十条”提出尝试发起设立自担风险民营金融机构的改革措施后,《决定》再次明确了将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银监会银行监管二部副巡视员杨爽对记者表示,两份文件对于允许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精神是高度一致的。

      杨爽表示,之所以强调投资者要自担风险,是为了在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还不健全、存款保险制度尚未建立的情况下,防止金融机构经营失败的风险外溢,避免出现风险处置真空,或者演化成依赖国家信用提供隐性担保。

      杨爽称,《决定》从更高的角度、着眼于更长时期,做出了完善金融市场体系的战略部署,既提出了“在加强监管前提下,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也提出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的改革目标。杨爽表示,银监会始终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近年来出台多项措施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村镇银行发起设立,这也是落实《决定》“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精神的具体措施。

      杨爽同时强调说,发起设立民营银行应摒弃粗放型经营观念,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高效和差异化的金融服务。

      

      适时出台表外业务管理规章

      《决定》提出,要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一直以来,银监会都鼓励金融机构进行金融创新。因为金融创新可以促进资金流向更有活力的经济领域,提高交易效率,是促使市场发挥配置资源作用的重要手段和工具。但同时,金融机构自身的动机和风险管理能力、市场主体的财务软约束问题也制约市场功能的发挥。因此,金融创新的监管,既要留有余地、有恰当的风险容忍度使其发展,也要防范其风险。做到“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在未来的金融创新监管思路方面,银监会办公厅副主任杨少俊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说,下一步,银监会将密切关注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和交易业务风险情况,条件成熟时出台相关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商业银行债券风险管理,适时出台商业银行债券业务的相关制度法规。

      杨少俊称,银监会将实现理财业务向规范化、阳光化的资产管理业务转型;进一步研究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促进该项业务规范、健康、持续发展。银监会将研究建立完善的银行业财富管理体系,考虑制定私人银行管理办法,通过财富管理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引导银行理财业务由以产品为中心向以客户为中心转型。

      杨少俊表示,银监会以坚持市场化为基本原则,以切实防范风险为必要前提,以有效支持实体经济为根本目的,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序推动商业银行参与国债期货试点。同时,研究探索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服务创新和相关配套风险监管机制建设,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商业银行代销业务行为。

      

      推进存款保险制度研究

      《决定》明确提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长期以来,我国虽然没有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但政府一直以来都在实行“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无论是剥离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还是向银行注资,任何金融机构出现风险,最终都是政府来“埋单”,中央银行和地方政府承担推出机构的债务清偿。这种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最大缺陷是,隔断了金融机构资金运用收益和资金筹集成本之间的制衡关系,蕴含着金融风险和财政风险。因而在我国深入推进经济体制、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银监会办公厅副主任杨少俊指出,存款保险制度是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建立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对我国存款人保护和银行业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银监会一直支持推进存款保险制度建设,长期以来积极开展相关研究论证,与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开展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有关工作。目前银监会正配合相关部门对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建设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论证。

      他同时表示,完善商业银行市场化退出制度是深化银行业改革,提高银行核心竞争力,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需要。商业银行破产处置应坚持市场化原则,降低处置成本,保护公共利益。银监会长期以来关注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制度的建设,在这方面做了大量的研究论证工作,并积极推进相关立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