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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售资产进展公告
    2013-12-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47 股票简称:大连控股 编号:临2013-53

      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售资产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12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出售资产公告》(编号临2013-48号)。公司现已取得评估报告摘要并与大连国合大成置业有限公司达成协议确定交易价格,具体内容如下:

      一、出售资产评估情况

      (一)大连大显电子有限公司79.44%股权的评估报告摘要情况

      评估目的:根据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持有的大连大显电子有限公司79.44%股权这一经济行为之需要,对所涉及的大连大显电子有限公司79.44%股权价值进行评估,提供委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该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评估对象:大连大显电子有限公司于评估基准日的79.44%股权价值。

      评估范围:大连大显电子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及相关负债,包括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及相应负债。

      评估基准日:2013年12月23日。

      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评估方法:本次评估以持续经营和公开市场为前提,结合委估对象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因素,采用资产基础法对大连大显电子有限公司进行整体评估。

      评估结论: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持有的大连大显电子有限公司79.44%股权的评估值约为肆仟柒佰万元(¥4,700万元)。

      (二)相关房产评估报告摘要情况

      评估目的:根据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及资产这一经济行为之需要,对所涉及的六处房产进行评估,为委托方提供评估对象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参考依据。

      评估对象:为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及资产之经济行为涉及的部分房产。

      评估范围:包括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位于大连大显电子有限公司厂区地上2#厂房一处(不含占用土地)和位于公司革镇堡厂区的房产五处(包含占用土地)。

      评估基准日:2013年11月30日。

      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评估方法:重置成本法。

      评估结论:经评估人员的评定估算,在假设前提成立的条件下,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及资产之经济行为涉及的六处房产在评估基准日2013年11月30日的市场价值约为人民币壹亿陆仟万元(¥16,000万元)。

      二、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出售股权及资产协议的主要条款

      1、合同主体:

      转让方: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方:大连国合大成置业有限公司。

      2、出让标的:大连大显电子有限公司79.44%的股权、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六处房产。

      3、交易价格:20,700万元。

      4、付款方式:大连国合大成置业有限公司应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向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首期转让款11,000万元,剩余转让款9,700万元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

      5、协议双方承诺及声明:

      (1)双方承诺本次股权及相关资产转让各方应取得有关主管部门、董事会(或股东会)之批准、授权。

      (2)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所持有的大连大显电子有限公司79.44%的股权及上述六处房产不存在抵押、质押及股权纠纷。

      (3)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收到首期转让款的当日,将上述六处房产交付给大连国合大成置业有限公司使用。

      (4)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收到首期转让款后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及房产过户手续。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在收到首期转让款后6个月内办理完毕股权及房产过户手续。

      6、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订后,凡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均视为单方面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履约方的经济损失。如属协议双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协议双方分别承担应负的违约责任。

      (2)如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按照“承诺及声明”第4款的承诺及时办理股权及房产过户手续,大连国合大成置业有限公司有权解除本协议,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应向大连国合大成置业有限公司全额返还已收到的转让款,并按照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占用大连国合大成置业有限公司款项的实际天数,向大连国合大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利息。

      (3)若大连国合大成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之约定及时向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首期转让款,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解除本协议。

      (4)若大连国合大成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之约定及时向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第二期转让款,则大连国合大成置业有限公司应按银行流动资产贷款基准利率、延迟付款的实际天数,向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

      特此公告。

      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