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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红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12-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11版)

      7、本基金将有部分资产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将面临如下风险:

      (1)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个别债券的流动性可能较差,从而使得基金在进行个券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个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2)中小企业私募债信用等级较一般债券较低,存在着发行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此外,当发行人信用评级降低时,基金所投资的债券可能面临价格下跌风险。

      8、本基金参与债券回购的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债券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其中,信用风险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金净值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行了放大,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9、参与股指期货的风险

      (1)本基金使用股指期货的目的是套期保值,风险较纯粹投机要小,总体可控。但由于股票多头和股指期货空头头寸在流动性、风险收益特征及交易规则上的不同可能造成两个头寸对相同市场风险的反应存在差异,尤其是对大幅度的市场波动反应不一定完全同步,从而加大投资组合市场价值的短期风险。

      (2)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的特征使投资组合的空头头寸在沪深300股指期货上涨时需要追加保证金,如果无法及时补足保证金将面临空头头寸被平仓的风险。由于本基金在非保证金账户还保留与保证金账户相同资金量的现金或一年期以内债券,且在股指上升过程中股票多头的流动性一般很强,可及时卖出获取现金,故空头头寸被强制平仓的风险非常之小。

      (3)使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委托财产可能因为股指期货合约与标的指数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面临期现基差风险。在需要将期货合约展期时,合约平仓时的价格与下一个新合约开仓时的价格之差也存在不确定性,面临跨期基差风险。但总体而言,基差风险绝对值较小,属于可控、可知、可承担的风险。

      10、本基金特有投资策略带来的风险

      挖掘经济增长的新动力是本基金股票投资的核心策略,在资产配置方面,本基金重点跟踪直接反映资金成本的各种利率水平,对流动性有重大影响的一些因素,包括央行货币政策走向、外汇占款的变动、海外风险偏好等,以及反映市场风险偏好的一些指标,例如垃圾公司债和国债之间的利差等来进行大类资产的配置;在行业配置方面,本基金会倾向于一些符合趋势的行业或子行业;在个股选择方面,本基金会坚持“长短结合”的股票投资策略,对于一些长期受益于经济结构转型的行业,我们会寻找其中的优秀公司长期持有,在基本面发生变化或有更好的标的出现的时候卖出;对于一些短期机会,比如景气周期较短的行业性机会,概念性的投资机会等,在有一定安全边际的情况下,本基金也会适当参与,选股的标准包括业绩弹性、市场认可度等。然而上述策略建立在一定理论假设基础之上,判断结果可能与宏观经济的实际走向、上市公司的实际发展情况、股票市场或个股的实际表现存在偏差。此外,本基金在各类别资产配置中也会由于市场环境、公司治理、制度建设等因素的不同影响,导致资产配置偏离优化水平,为组合绩效带来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优势,加强跟踪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11、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2)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风险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本基金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后方可执行,基金管理人应在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8)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授权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授权、电话授权、短信授权及网络授权等方式)、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及投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纸质表决票投票、网络投票及短信投票等)、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50%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的书面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提交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通知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表决截止日前公布2次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低于50%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表决截止日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出具意见,方视为有效。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或经验证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备案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后方可执行,基金管理人应在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31层

      法定代表人:王国斌

      成立时间:2010年7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字[2010]518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许可[2013]1131号

      注册资本: 3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资产管理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63325888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债券(含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待基金参与证券投资基金、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等的相关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参与证券投资基金、融资融券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基金参与证券投资基金、融资融券、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基金投资受益于新动力的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管理人将以股票库的形式及时将上述拟投资的上市公司名单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a、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本基金投资受益于新动力的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b、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c、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d、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e、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f、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g、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h、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i、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j、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k、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l、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m、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n、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o、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p、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q、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r、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为基金资产的0-95%;

      s、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t、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u、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履行适当程序,经基金托管人书面同意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经基金托管人书面同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履行披露义务。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4)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募集资金的验证

      (1)基金设立募集期满,基金管理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不迟于基金成立当日向托管人提供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正式出具的验资报告及管理公司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成立公告。

      (2)基金成立,基金管理人应将全部募集期参与资金转入托管人指定的托管账户,并确保转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一致。在托管人确认本基金资产划入托管专户后,托管人正式承担托管职责。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充分协助。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办理资金收付。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股指期货以估值日金融期货交易所的当日结算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当日结算价计算。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3、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差错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差错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差错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方追偿。

      4、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5、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月度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30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会计年度结束后45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七)争议的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本基金成立后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T+2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在第一、二、三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季度对账单。每年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年度末所有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或在第四季度有交易、年末基金份额余额为零的投资者寄送年度对账单。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

      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和开放时间另行公告。

      (三)免费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客户可以通过拨打电话和登陆公司网站 2 种方式定制每周基金净值、客户刊物、公告信息、季度电子对账单等,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E-MAIL 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四)客户呼叫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5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座席服务,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五)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客户呼叫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六)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户呼叫热线:95503,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021)63326981

      公司网址:www.dfham.com

      电子信箱:dfhjhlc@orientsec.com.cn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三、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东方红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东方红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东方红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东方红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七)基金销售代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