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3-12-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562 证券简称:宏源证券 公告编号:临2013-071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3年12月30日在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9人,实际参会董事7人,授权2人,王纪新独立董事、齐大宏独立董事分别书面授权委托郦锡文独立董事代为行使表决权,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经认真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关于融资类应收款资产证券化的议案》。
一、同意公司以融资类业务形成的应收款项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该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基础资产为公司融资融券、股票质押等资金(或资产)出借业务所形成的应收款项,公司出售基础资产的期限不超过5年,余额不高于50亿元。
二、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决定该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具体事宜:
1.向有关监管部门、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
2.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制定该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该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合作对方及中介服务机构的选定、募集资金规模、期限、基础资产的确定、发行时机(包括是否分期发行及发行期数等)、优先级和次级的设置,补充支付、回购的安排等具体事宜;
3.代表公司进行与该资产证券化相关的谈判,签署相关协议及其他必要文件;
4.办理其他与本次资产证券化相关的具体事宜。
上述资产证券化事项尚需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特此公告。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