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45 证券简称:东方铁塔 公告编号:2013-081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2013年12月30日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95,000,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4.93%,公司董事长韩方如女士主持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过与会股东的认真审议,大会以计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5,000,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青岛海仁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5,000,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