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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商直投范围拓宽 个人可参与直投基金
    2014-01-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直投子公司业务范围扩大,债权投资、短期融资券纳入标的,允许进行债券逆回购。同时,合格投资者扩大到具有较高风险识别与承受能力且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人民币的个人投资者

      ⊙记者 郭玉志 ○编辑 李剑锋

      

      券商直投业务再次迎来大幅松绑。中国证券业协会日前公布实施修改后的《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范》不仅扩大了直投子公司业务范围,将债权投资、短期融资券纳入标的,以及允许进行债券逆回购,而且将合格投资者扩大到具有较高风险识别与承受能力且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人民币的个人投资者。

      据了解,证券公司直投业务2007年开始试点,证券业协会于2012年11月公布实施《规范》,《规范》的推出标志着券商直投业务正式纳入自律管理,直投基金改为事后备案制,直投业务范围也随之扩大。近一年来,《规范》对券商直投业务开展,风险防范,保障直投子公司的稳健经营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实践中,券商直投业务与当前一流的PE/VC机构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特别是一年多来的新股发行暂停,使得证券公司直投面临着转型的巨大压力,《规范》的部分内容面临进一步修订完善的需求。经证券业协会直投业务专业委员会评估并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讨论,征求行业和监管部门意见后,形成了《规范》修订稿。

      根据修改内容,《规范》扩大了直投子公司业务范围,加入了债权投资以及与股权投资、债权投资有关的财务顾问服务等内容,但是直投子公司不得开展依法应当由证券公司经营的证券业务。

      不仅如此,在闲置资金的投资范围上,原《规范》规定的投资品种仅局限于流动性强、风险较低的证券。此次修订则增加了在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短期融资券品种,并允许闲置资金从事债券逆回购。

      《规范》提出,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保持流动性的前提下,可以以现金管理为目的,将闲置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及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等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以及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或进行债券逆回购。

      不仅如此,修订后的《规范》也扩大了合格投资者范围,将具有较高风险识别与承受能力且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人民币的个人投资者纳入到合格投资者范围。《规范》指出,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设立直投基金,应当以非公开的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充分的风险识别、判断和承受能力且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一千万元的个人、法人机构或专业从事股权投资或基金投资业务的有限合伙企业。

      同时,《规范》也放宽了对投资杠杆的限制,取消证券公司不得对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的担保禁止性要求;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为补充流动性或进行并购过桥贷款可以负债经营。

      此外,为丰富证券公司柜台市场产品,增强直投基金的流动性,《规范》规定,直投基金可以按照规定在证券公司柜台市场、中国证券业协会机构间报价与转让系统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进行募集、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