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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惠金融应注重商业可持续性
    2014-01-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如果普惠金融无法实现商业可持续,意味着政府需要不断地进行投入或补贴。其实质是以政府来替代市场,这与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公益资助并没有本质区别,与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背道而驰。

      □ 曾刚 李广子

      

      普惠金融主张“人生来就应该被赋予平等地享受金融服务的权力——无论是穷人还是富人。”我国国民经济经过几十年的高速发展,目前在总量上已经高居世界第二。但是,经济发展面临的结构性矛盾十分突出。就金融服务而言,仍有包括小微企业在内的相当多的弱势群体的金融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在这种背景下,发展普惠金融对于深化我国金融体系改革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商业可持续是普惠金融实现发展的前提

      尽管广泛的包容性是普惠金融最为本质的属性,但是普惠并不等同于扶贫。普惠金融在强调包容性的同时还需要满足商业可持续,这也是普惠金融区别于财政转移支付及公益资助等的重要属性。所谓商业可持续是指,普惠金融机构本身提供的金融服务所产生的收入能够覆盖其运营操作成本和资金成本,以保证其收入大于支出,在不需要外部提供特别资助的条件下实现自我生存和发展的能力。商业可持续是普惠金融体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也是保持普惠金融体系运行效率的基本条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从普惠金融的供给方来看,包括商业性金融机构在内的金融服务提供方广泛深度参与是普惠性金融存在的基础。如果无法实现商业可持续,很难想象有足够多的金融机构愿意提供普惠金融服务。即使部分机构出于公益目的愿意提供普惠金融服务,但这种服务能够覆盖多大范围以及是否能够持续下去都存在很大疑问。换句话说,如果无法做到商业可持续,金融机构便失去了提供普惠金融服务的根本动力。

      从普惠金融的需求方看,有盈利前景但融资难的经济主体应当成为普惠金融的主要惠及对象,普惠金融能有效满足这些经济主体的融资需求,而反过来这些主体自身的商业价值也是普惠金融得以持续生存的基础。对于那些既没有盈利前景又无法获得融资的经济主体来说,通过其他途径而非金融的方式改善生活水平可能更为合适。

      从政府主管部门角度看,如果普惠金融无法实现商业可持续,意味着政府需要不断地进行投入或补贴。其实质是以政府来替代市场,这与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公益资助并没有本质区别,而且在这一过程中,也很难保证政府投入的效率。这种做法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无疑是背道而驰的。

      从国际经验来看,那些运行有效的普惠金融体系基本上都能够实现商业可持续,比如孟加拉乡村银行、玻利维亚的小额信贷体系等等;相反,那些无法实现商业可持续的普惠金融体系通常很难持续下去,最终也必然会背离实现金融普惠的初衷。当然,普惠金融体系所追求的商业可持续与一般商业金融机构追求高盈利存在本质上的不同。前者强调的是商业可持续,并非以盈利为目的,过度强调盈利反而会背离金融普惠的初衷。普惠金融机构的收益既可以来自于业务本身,也可以来自于政府的优惠政策扶持等等其他方面。与之相比,一般的商业金融机具有天然的逐利性,追求高盈利是其内在发展需求,其收益也主要来自于金融业务本身。

      完善政策扶持体系至关重要

      从目前情况来看,制约我国普惠金融体系实现商业可持续的因素还有很多,比如普惠金融机构资金来源渠道狭窄、资金成本过高、资产规模相对较小,政府扶持政策不完善,等等。从长远来看,实现普惠金融体系的商业可持续可以考虑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着力培育合格的普惠金融需求主体。只有合格的金融需求主体,才能够形成有效的普惠金融需求。首先是要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可以考虑结合具体的普惠金融项目,对农户、小微企业、城市低收入群体进行必要的生产技能、经营管理知识、专业技术培训等,增加普惠金融市场的有效需求,降低市场风险。其次要加大对普惠金融政策的宣传力度。加强对个人创业、农业生产、助学、转型减贫等各方面政策的推广宣传,提高对各类普惠金融产品的认知。

      二是培育合格的普惠金融供给主体。首先要进一步完善利率定价机制,加强对普惠金融机构的利率政策指导,鼓励金融机构根据自身特点,实行更为灵活、自主的利率定价政策,完善利率定价机制,逐步构建、完善多层次的普惠金融利率体系。其次要结合普惠金融需求的实际特点,推进金融产品、服务和技术创新。积极探索扩大抵押品范围的途径,加强对信息收集、甄别以及还款方式方面的创新,等等。其三是拓宽普惠金融机构融资渠道。提高金融市场利用程度,多渠道拓宽资金来源;建立小贷公司有效资金供给机制,以扩大融资比例、开展拆借业务为手段扩大资金来源;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普惠金融体系,加强监测和规范引导。

      三是完善政策扶持体系。探索成立跨部门的普惠金融工作机制,制定合理的普惠金融发展战略,并出台促进专门政策法规,如建立有利于金融服务渠道建设的财税支持政策体系,改进财政补贴方式,优化税收扶持政策,减免涉农贷款、小微企业贷款等贷款所得税,等等。此外,相关部门还要逐步建立起对金融机构为弱势群体提供金融服务情况的监测、评价和考核机制,引导提高普惠金融的参与度。

      四是优化外部市场环境,完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借助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增强支付结算、资金融通等服务功能,建立健全现代化支付清算体系,改善农村及边远地区支付服务环境。此外,还应健全信用体系,逐渐建立能够共享交易和信用信息的数据库系统,建立广泛覆盖的信用档案,实现信用管理,建立诚信的信用文化和及时更新的征信体系,等等。

      (曾刚系中国社科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李广子系中国社科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