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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珠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复牌提示性公告
    2014-01-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 中珠控股 证券代码:600568 编号: 2014-006号

    中珠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复牌提示性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4年1月3日起连续停牌。2014年1月23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广州新泰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70%股权、专利权及药品项目的议案》等,并于2014年1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信息(详见公司临时公告:2014-007、2014-008)。依据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14年1月24日复牌。

    特此公告。

    中珠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证券简称: 中珠控股 证券代码:600568 编号: 2014-007号

    中珠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珠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4年1月23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收董事表决票9张,实收董事表决票9张,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全体董事认真审议,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收购广州新泰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70%股权、专利权及药品项目的议案》

    为获得“重组人内皮抑素腺病毒注射液”生物药品《新药证书》、《药品注册批件》以及未来药品产业化收益,公司经与黄文林协商,决定以广州新泰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广州新泰达”)与广州达博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下简称“广州达博”)签定的《专利及药品项目转让协议》为前提,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收购黄文林持有的广州新泰达公司70%股权,以及广州新泰达公司将拥有的广州达博公司的“一种人血管内皮细胞生长抑制因子的重组病毒”专利、药品项目相关成果及未来产业化收益。

    中珠控股已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广州新泰达公司进行审计,并出具信会师鄂报字〔2014〕第40001号《审计报告》;聘请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广州新泰达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京信评报字(2014)第001号《资产评估报告》;广州新泰达公司聘请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广州达博公司所持“一种人血管内皮细胞生长抑制因子的重组病毒”发明专利及“重组人内皮抑素腺病毒注射液及其制备方法”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京信评报字(2013)第086号《资产评估报告》。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中珠控股需分期支付黄文林所持广州新泰达公司70%股权转让款1050万元;分期对新泰达进行增资及履行新泰达对广州达博公司无形资产的支付义务,支付金额15050万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交易不涉及关联交易,本次对外投资事项经中珠控股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拟提交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授权公司经营层办理本次股权收购及专利权受让的相关事宜。

    详见《中珠控股关于收购广州新泰达公司70%股权、专利权及药品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08。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14年2月19日在珠海市拱北迎宾南路1081号中珠大厦6楼会议室召开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详见《中珠控股关于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编号2014-009。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中珠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证券简称: 中珠控股 证券代码:600568 编号: 2014-008号

    中珠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广州新泰达公司70%股权、专利权及药品项目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交易内容:中珠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中珠控股”或“公司”或“本公司”)为获得“重组人内皮抑素腺病毒注射液”生物药品《新药证书》、《药品注册批件》以及未来药品产业化收益,公司经与黄文林协商,决定以广州新泰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广州新泰达”)与广州达博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下简称“广州达博”)签定的《专利及药品项目转让协议》为前提,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收购黄文林持有的广州新泰达公司70%股权,以及广州新泰达公司将拥有的广州达博公司的“一种人血管内皮细胞生长抑制因子的重组病毒”专利、药品项目相关成果及未来产业化收益。

    2、公司本次收购涉及“一种人血管内皮细胞生长抑制因子的重组病毒”发明专利及“重组人内皮抑素腺病毒注射液及其制备方法”无形资产,以及基于专利开发的“重组人内皮抑素腺病毒注射液”。该开发的药品是国家Ⅰ类新药,2010年获得第十届中国发明专利金奖,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属于生物医药------抗癌基因治疗药物。

    3、广州新泰达其他股东承诺放弃优先受让权;广州达博公司承诺将“一种人血管内皮细胞生长抑制因子的重组病毒”专利权、依据该发明专利派生的专利及技术,新药“重组人内皮抑素腺病毒注射液”的全部临床试验总结成果、相应技术,及后续可能取得的《新药证书》、《药品注册批件》等预期利益全部转让给广州新泰达公司。

    4、公司已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广州新泰达公司进行审计,并出具信会师鄂报字〔2014〕第40001号《审计报告》;聘请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广州新泰达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京信评报字(2014)第001号《资产评估报告》。

    5、广州新泰达公司聘请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广州达博公司所持“一种人血管内皮细胞生长抑制因子的重组病毒”发明专利及“重组人内皮抑素腺病毒注射液及其制备方法”无形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京信评报字(2013)第086号《资产评估报告》。

    6、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中珠控股需分期支付黄文林所持广州新泰达公司70%股权转让款1050万元;分期对新泰达进行增资及履行新泰达对广州达博公司无形资产的支付义务,支付金额15050万元。

    7、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或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对外投资事项经中珠控股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拟提交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授权公司经营层办理本次股权收购、专利权及药品项目受让的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

    1、本次股权收购以广州新泰达公司与广州达博公司签定的《专利及药品项目转让协议》为前提,因而需协调各方履行协议及承诺,完善相应的法律手续。

    2、“重组人内皮抑素腺病毒注射液”已完成Ⅰ期、Ⅱ期临床试验,已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Ⅲ期临床批件,目前正按计划在临床试验中,但专利及药品项目能否投入应用需经严格试验后方可确定,后续是否能取得《新药证书》、《药品注册批件》等也存在不确定性。

    3、根据Ⅲ期临床批件审批结论“Ⅱ期临床试验中的PFS(Progression-Free-Survival,无进展生存期)和TTP(Time-to-Progression,疾病进展时间)试验组虽优于对照组,但OS(Overall?Survival,总生存时间)没有明显改善,对于自然病程只有8-10个月的患者来说,OS的延长相对更为重要且更有意义。”目前Ⅲ期临床正在进行中,结论存在不确定性。

    4、鉴于本次收购需要完善相应的法律手续且药品项目存在上述不确定性,因此本次投资存在一定投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公司将与相关各方保持沟通,督促各方履行相关义务,并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对外投资概述

    2014年1月23日,中珠控股为获得“重组人内皮抑素腺病毒注射液”生物药品《新药证书》、《药品注册批件》以及未来药品产业化收益,公司经与黄文林协商,决定以广州新泰达公司与广州达博公司签定的《专利及药品项目转让协议》为前提,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收购黄文林持有的广州新泰达公司70%股权,以及广州新泰达公司将拥有的广州达博公司的“一种人血管内皮细胞生长抑制因子的重组病毒”专利、药品项目相关成果及未来产业化收益。

    本次股权收购、专利权及药品项目的受让,公司聘请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广州新泰达公司进行审计,并出具信会师鄂报字〔2014〕第40001号《审计报告》。聘请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广州新泰达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资产评估,并出具京信评报字(2014)第001号《资产评估报告》,经评估,在持续经营等假设条件下,股东全部权益于评估基准日2013年10月31日所表现的公允市场价值为1,553.51万元,双方约定70%股权交易价为1050万元,按《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分期支付。

    广州新泰达公司聘请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广州达博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一种人血管内皮细胞生长抑制因子的重组病毒”发明专利及“重组人内皮抑素腺病毒注射液及其制备方法”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京信评报字(2013)第086号《资产评估报告》在持续经营等假设条件下,广州达博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无形资产于评估基准日2013年10月31日所表现的公允市场价值为18,457.85万元,约定无形资产的交易价为18000万元,按约定分期支付。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上述投资事项,该对外投资事项经中珠控股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拟提交中珠控股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投资事项不属于关联交易。

    二、交易涉及各方基本情况

    1、本次收购标的:广州新泰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70%股权

    住所: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掬泉路3号广州国际企业孵化器A区A201之一号

    法定代表人:黄曼丽

    注册资本:柒仟万元

    实收资本:壹仟伍佰万元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108000031608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于2010年10月8日

    经营范围:生物制品、医药保健品、药物原料、医疗器械的研究、开发、技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黄文林持有广州新泰达公司98%股权。

    2、本次交易方:黄文林 ,身份证号码:420106195310014470。

    黄文林为重组人内皮抑素腺病毒注射液核心专利发明人,是国家“千人计划”创业人才,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基因治疗分会副主任委员,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教授,香港中文大学荣誉教授,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广州市第一批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国家973和863计划项目评审专家。

    3、本次收购的资产关联方:广州达博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广州国际企业孵化器A区A209号房;

    法定代表人:黄文林;

    注册资本:伍仟陆佰陆拾陆万陆仟陆佰陆拾陆元;

    实收资本:伍仟陆佰陆拾陆万陆仟陆佰陆拾陆元;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01年5月28日

    经营范围:生物制品、医药保健品、药物原料、医疗器械研究、开发、技术咨询服务、技术转让、批发、零售贸易(国家专营专控商品除外)。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黄文林持有广州达博公司83.35%股权。

    以上交易各方与本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投资基本情况

    (一)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1、本次股权收购的标的为黄文林持有的广州新泰达公司70%股权、以及广州新泰达公司将拥有的广州达博公司的“一种人血管内皮细胞生长抑制因子的重组病毒”专利、药品项目相关成果及未来产业化收益。

    2、广州新泰达公司股东(黄文林持有98%,黄曼丽持有2%)黄曼丽承诺放弃优先受让权。目标股权没有设定质押、未被查封、未对外提供担保、未涉及其他第三方权益。

    3、广州新泰达公司全部资产未设定任何抵押、质押及涉及其他第三方权益,无任何对外担保行为,无其他任何诉讼和仲裁。

    4、广州新泰达公司与广州达博公司签定了《专利及药品项目转让协议》,依据协议内容,广州新泰达将拥有“一种人血管内皮细胞生长抑制因子的重组病毒”专利权、依据该发明的派生权利及技术,新药“重组人内皮抑素腺病毒注射液”的全部临床试验总结成果、相应技术,及后续可能取得的《新药证书》、《药品注册批件》等预期利益。

    (二)交易标的Ⅲ期临床批件情况

    重组人内皮抑素腺病毒注射液药物临床试验批件审批结论为:“经审查,同意本品进行Ⅲ期临床试验。请申请人在临床试验实施前,与临床研究负责单位协商,结合国内临床实践与本品已有的临床研究数据以及相关法规要求,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临床研究计划和方案。建议:

    1、关于受试人群:Ⅱ期临床试验的亚组分析结果表明,二线治疗亚组和非鼻咽癌亚组优于对照组,所以在Ⅲ期临床试验中最好选择二线治疗以后的非鼻咽癌患者为宜,同时入排标准需要进一步的细化完善。受试人群宜定位于二线治疗以后、不可手术、不可放弃、非鼻咽的头颈部鳞癌患者。

    2、关于研究终点:Ⅱ期临床试验中的PFS(Progression-Free-Survival,无进展生存期)和TTP(Time-to-Progression,疾病进展时间)试验组虽然优于对照组,但是OS(Overall?Survival,总生存时间)没有明显改善,对于自然病程只有8-10个月的患者来说,OS的延长相对更为重要且更有意义。建议Ⅲ期临床试验应选择以事件驱动OS作为主要研究终点,统计学采用生存分析,所有患者的死亡原因应有明确的记录。同事应考察所有受试者endostatin(内皮抑素)的表达变化情况。

    3、关于试验设计:建议采用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设计,最好以腺病毒空载体为对照,以防止开放设计产生的偏倚。”

    (三)交易标的资产价值情况:

    1、公司已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广州新泰达公司进行审计,并出具信会师鄂报字〔2014〕第40001号《审计报告》,公司资产总额14,323,460.77元,负债总额800,000.00元,净资产总额13,523,460.77 元;

    2、公司聘请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广州新泰达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资产评估,并出具京信评报字(2014)第001号《资产评估报告》。

    经评估,在持续经营等假设条件下,股东全部权益于评估基准日2013年10月31日所表现的公允市场价值为1,553.51万元

    评估结果具体如下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3、广州新泰达公司聘请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广州达博公司的“一种人血管内皮细胞生长抑制因子的重组病毒”发明专利及“重组人内皮抑素腺病毒注射液及其制备方法”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京信评报字(2013)第086号《资产评估报告》在持续经营等假设条件下,广州达博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无形资产于评估基准日2013年10月31日所表现的公允市场价值为18,457.85万元。

    (四)广州新泰达的资产和权益情况

    1、拥有位于“广州开发区科学城开源大道西北侧、发源路东北侧”、面积为6000平方米、编号为“KXCD—D2—8”的工业用地,终止日期为2060年11月24日。2013年1月24日取得与该地块相应的编号为“穗开规地(2013)5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3年3月4日取得与该地块相应的编号为“穗府国用(2013)第05000024号”的《土地使用权证书》。

    2、广州新泰达公司与广州达博公司签定了《专利及药品项目转让协议》,依该协议内容,广州新泰达将拥有下列资产和权益:

    (1)受让取得处于有效状态的、名称为“一种人血管内皮细胞生长抑制因子的重组病毒”的发明专利,2010年获得第十届中国发明专利金奖,专利号为ZL01127894.3,证书号:第145494号,国际专利主分类号:C12N 7/01,专利申请日为2001年9月27日,专利费用已经缴至2014年9月27日,除广州达博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MASMARSALA BIOTECH INC.,及双方合资设立的MARSALA-DOUBLLE BIOTECH INC.三方于2011年9月8日签订的《JOINT VENTURE AGREEMENT》中专利权利限制的约定外,该专利在广州新泰达公司受让前未许可他人使用、未进行实施该专利、未设定任何权利限制。

    (2)获得广州达博公司依托前述专利开发的“治疗用生物制品”Ⅰ类新药 “重组人内皮抑素腺病毒注射液”的Ⅲ期临床试验总结成果、相应技术,及后续可能取得的《新药证书》、《药品注册批件》等预期利益。

    (3)广州新泰达公司已获得《JOINT VENTURE AGREEMENT》协议各相关方同意的《授权书》,将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手续。协议履行后广州新泰达公司将成为唯一专利权人,广州达博公司或广州新泰达公司利用该专利进行的进一步研究形成的派生专利,将归广州新泰达公司所有。广州达博公司和广州新泰达公司为《新药证书》共同署名单位,《新药证书》涉及技术为广州新泰达独家所有,广州新泰达为《药品注册批件》的唯一生产企业。

    (4)根据《专利及药品项目转让协议》约定,广州新泰达公司承接广州达博公司在合资协议《JOINT VENTURE AGREEMENT》约定的未来产业化收益。按约定:广州新泰达公司可以获得在亚洲区域所产生的“净收入”的85%,以及合资设立的MARSALA-DOUBLLE BIOTECH INC.公司在世界其他地区所产生的“净收入”的15%;在合资公司美国商业化之前,广州新泰达公司有权获取亚洲地区所产生的“净收入”的100%。

    四、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定价情况

    (一)股权转让

    1、本次股权的转让方为广州新泰达公司股东黄文林,受让方为中珠控股公司;交易标的为黄文林持有的广州新泰达公司70%股权。

    2、广州新泰达股东黄曼丽承诺放弃优先受让权。

    3、本次股权转让经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款为1050万元人民币。

    4、款项的支付:

    (1)协议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黄曼丽签署的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书面材料交给中珠控股存档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黄文林股权转让款的30%,即315万元人民币。

    (2)中珠控股支付第一笔股权转让款后3个工作日内,双方共同到工商登记部门办理股权变更手续,收到工商部门出具的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核准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双方完成交接。

    在收到工商部门出具的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核准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中珠控股需支付给黄文林股权转让款的70%,即735万元人民币。

    (二)增资及专利权等权益转让

    1、在工商部门出具70%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核准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双方开始办理按各自所持股份比例缴付广州新泰达公司工商登记认缴的3500万元(即:黄文林补足1050万元,中珠控股补足2450万元)的手续。

    2、自双方共同提交“一种人血管内皮细胞生长抑制因子的重组病毒”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变更为广州新泰达公司为唯一专利权人的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双方按股权比例启动共同增资6500万元人民币的工作(即:黄文林投入1950万元,中珠控股投入4550万元)。

    3、自“重组人内皮抑素腺病毒注射液” 药品完成Ⅲ期临床试验总结,总结会结果达到《专利及药品项目转让协议》中约定标准、得到与会专家和中珠控股认可后5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按股权比例启动共同增资3000万元人民币的工作(即:黄文林投入900万元,中珠控股投入2100万元)。

    4、自广州新泰达公司成为“重组人内皮抑素腺病毒注射液”《新药证书》两个署名人之一、成为《药品注册批件》中注明的唯一药品生产企业后5个工作日内,双方按股权比例启动共同增资8500万元人民币的工作(即:黄文林投入2550万元,中珠控股投入5950万元)。

    上述第一项用于目标公司厂房建设;上述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用于履行与广州达博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签署的《专利及药品项目转让协议》中的付款义务。

    5、其他约定

    (1)自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黄文林停止一切以广州新泰达公司名义的经营活动(依法报税或年检等政府部门要求的正常维系公司主体资格的活动除外),不得以广州新泰达公司名义从事任何活动,如遇到涉及广州新泰达公司的重大合同及事项,黄文林应及时书面通知中珠控股并获得中珠控股的书面同意。

    (2)自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黄文林除履行本协议约定事项外,不得以广州新泰达公司股权或资产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得以广州新泰达公司名义对外提供任何担保。

    五、收购资产后的其他安排

    1、在股权收购完成后,广州新泰达公司成为中珠控股控股子公司,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改选董事会、监事会,重新聘任经理人员。

    2、公司将在收购完成后继续推动项目的临床研究。

    六、本次收购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为推进公司医药产业的发展,增强医药新品的储备,保证公司稳健经营,本次收购有利于公司培育医药新品,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七、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收购广州新泰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70%股权、专利权及药品项目的行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交易标的为黄文林持有的广州新泰达公司70%股权、以及广州新泰达公司受让的下广州达博公司的“一种人血管内皮细胞生长抑制因子的重组病毒”专利、药品项目相关成果及未来产业化收益。

    2、广州新泰达公司已获得《JOINT VENTURE AGREEMENT》协议各相关方同意的《授权书》,将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手续。协议履行后广州新泰达公司拥有广州达博公司的“一种人血管内皮细胞生长抑制因子的重组病毒”专利及药品项目,拥有依托专利开发的“治疗用生物制品”新药“重组人内皮抑素腺病毒注射液”的临床试验总结成果、相应技术,以及承接广州达博公司参与合资设立的MARSALA-DOUBLLE BIOTECH INC.公司未来产业化收益。本次收购有利于公司培育医药新品,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3、公司本次收购聘请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广州新泰达公司进行审计,并出具信会师鄂报字〔2014〕第40001号《审计报告》;聘请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广州新泰达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京信评报字(2014)第001号《资产评估报告》;对广州达博公司所持无形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京信评报字(2013)第086号《资产评估报告》。中介机构分别具有证券期货业务审计资质和评估资质,能胜任本次审计和评估;评估机构与评估对象、交易各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关系;本次评估假设符合实际,评估结论是合理的。

    4、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拟提交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不涉及关联交易,交易过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股权转让协议》;

    3、《专利及医药项目转让协议》复印件;

    4、《JOINT VENTURE AGREEMENT》协议复印件;

    5、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信会师鄂报字〔2014〕第40001号《审计报告》;

    6、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京信评报字(2014)第001号《资产评估报告》;京信评报字(2013)第086号《资产评估报告》;

    7、临床批件、发明专利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中珠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证券简称: 中珠控股 证券代码:600568 编号: 2014-009号

    中珠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4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珠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公司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14年2月19日在珠海市拱北迎宾南路1081号中珠大厦6楼会议室召开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现将股东大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时间:2014年2月 19 日 上午10:00时开始

    2、股权登记日:2014年 2月 17日

    3、会议地点:珠海市拱北迎宾南路1081号中珠大厦6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议题:

    1、审议《关于收购广州新泰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70%股权、专利权及药品项目的议案》;

    三、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2014年 2 月 17 日下午15时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均可参加会议;

    2)、本公司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3)、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和参加表决(授权委托书附后)。

    四、会议登记办法:

    为便于会议安排,请有意参加的股东提前办理会议登记。

    1、登记手续:符合上述条件的国有股、法人股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股东持股东账户卡、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授权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股东可直接到公司或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

    2、登记时间:2014年 2 月 18日(上午8:30-下午5:00)

    3、登记地点: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公地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28号

    联系人: 陈小峥 李伟

    联系电话:027-59409631, 59409632

    传 真:027-59409631

    4、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者所有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中珠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中珠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身份证号码 代表本人

    (股东帐户: ,持股数量: )出席2014年2月19日在珠海市拱北迎宾南路1081号中珠大厦6楼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依照下列议案投票,如未作指示,则由受托人酌情决定投票。

    委托书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书有效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委托人签名(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序号表决事项同意弃权反对
    1《关于收购广州新泰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70%股权、专利权及药品项目的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