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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接72版)
    2014-01-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72版)

      6、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且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本基金按运作期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在每个运作期的最后1个工作日日终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八)修改基金的费率及费率结构

      1、管理费率

      修改前为:“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0.26%”

      修改后为:“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8%年费率计提。”

      2、销售服务费

      修改前为: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的年费率为0.30%,对于由B类降级为A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A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B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的年费率为0.01%,对于由A类升级为B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计算方法如下:

      H=E×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经注册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招募说明书中约定“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最低余额为30份,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最低余额为500万份”

      修改后为: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的年费率为0.27%,对于由B类降级为A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A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B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的年费率为0.01%,对于由A类升级为B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计算方法如下:

      H=E×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经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招募说明书中约定“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最低余额为30份,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最低余额为5000万份”

      (九)修改估值方法

      修改前为: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元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银行存款、债券及其他基金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的公允价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五)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的日净收益,精确到0.0001,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计算方法如下: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10,000

      其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包括截至上一工作日(包括节假日)未结转份额。

      七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按每日复利折算出的年化资产收益率,精确到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计算方法如下:

      ■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核对,以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估值结果的发送和确认,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修改后为: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集中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净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各类别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并按规定公告。

      各类基金份额的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总份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 位。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十)修改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内容

      修改前为:

      “5、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修改后为:

      “2、基金资产净值和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公告

      (1)在每个运作期开始后的5个工作日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本运作期内每个工作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前1 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2 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2)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1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报刊休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公布该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3)暂停公告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货币市场工具主要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授权基金管理人修订基金合同

      1、由于鹏华理财21天债券基金拟变更基金的名称、运作方式、申购与赎回、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估值、费用、收益分配方式、基金的信息披露等,基金管理人需根据持有人大会决议以及转型后的基金特点修订《基金合同》相关内容。

      2、考虑到自鹏华理财21天债券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陆续修订,基金管理人需要依据最新法律法规修订《基金合同》相关内容。

      3、考虑到鹏华理财21天债券基金转型后,基金的运作方式、申购与赎回、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估值、费用、收益分配方式、基金的信息披露等均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拟将基金名称变更为“鹏华月月发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将《鹏华理财21天债券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变更为《鹏华月月发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案及具体转型方案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并依法生效后,将作为鹏华理财21天债券基金转型的合法依据之一,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该议案及具体转型方案内容修订和增加基金合同的其他相关内容。

      (十)鹏华月月发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

      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由《鹏华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鹏华月月发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鹏华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综上所述,拟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针对上述事项修订基金合同内容,基金管理人完成基金合同内容修订并经基金托管人审核同意后,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鹏华理财21天债券基金基本情况

      鹏华理财21天债券基金经2012年11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核准鹏华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439号文)核准,进行募集。《基金合同》于2012年12月19日正式生效,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在力保本金安全的基础上,以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和保持高度流动性为前提,追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秉承有效的流动性管理有助于提升基金收益稳定性的投资理念,采用积极管理型的投资策略,将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控制在141天以内,在控制利率风险、尽量降低基金净值波动风险并满足流动性的前提下,提高基金收益。

      (二)鹏华理财21天债券基金转型的必要性

      鹏华理财21天债券基金规模长期徘徊于清盘底线,风险收益特征已经不能充分切合当前投资者需求。若任其清算,基金份额持有人则不仅要承担资产卖出变现的冲击成本,还要承担各项清算成本;若将其并入鹏华货币市场基金,则须将基金份额合并,在基金合并的具体操作程序上也存在大量不确定性,可能带来诸多风险,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若不进行转型使其风格特色更加鲜明,风险收益特征更能切合投资者需求,其过小的资产规模将持续导致短期资产规模变动极大的影响投资组合表现。因此,本基金转型将更加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三)鹏华理财21天债券基金转型的可行性

      1、法律可行性

      根据鹏华理财21天债券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可以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以及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按照《基金合同》的要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特别决议,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因此,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目前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技术运作可行性

      本次转型不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变更,技术上可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顺利执行。

      为实现基金转型的平稳过渡,本基金管理人已就基金变更有关的会计处理、注册登记、系统准备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已经做好了基金转型运作的相关准备。

      (四) 授权基金管理人修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修订《基金合同》。修订后的《基金合同》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字盖章,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本基金转型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预防转型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为防范转型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对转型方案进行适当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如转型方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则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新的转型方案议案。

      (二)预防基金转型后基金运作过程中的相关运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基金转型后基金运作过程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运作风险。

      五、反馈及联系方式

      投资者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或建议,欢迎及时反馈给本基金管理人。

      联系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中心

      联系电话:400-6788-999

      传真:0755-82821126

      网站:http:// www.phfun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