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风电项目框架协议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290 股票简称:华仪电气 编号:临2014-010
债券代码:122100 债券简称:11华仪债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风电项目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4年1月27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华仪风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与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华北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本着平等、互利、双赢的原则,签订了《合作开发九个风电项目框架协议》,该协议要点如下:
一、合作项目
甲乙双方在黑龙江等地合计拥有九个风电项目的实质控制权,上述项目已经取得阶段性前期工作成果但尚未开工建设。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就上述九个风电项目进行合作开发,累计装机容量为444MW。
二、合作方式
1、双方同意以甲方(所属各区域公司)控股、乙方(或其所属公司)参股(持股比例不低于10%)的方式,由项目公司共同合作开发上述九个风电项目。
2、双方同意上述项目均使用乙方生产的风力发电机组设备,同意由项目公司根据国家和中电投集团的有关要求和规定负责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
3、项目核准后,各项目前期开发费用经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审计后,计入各项目建设成本。
4、双方同意上述项目应确保于2014年底建成投产。如因甲方及其有权机构在2014年4月前未能批准并签订合资合作协议,影响项目建设进度的,经双方协商后项目可先行开工建设。
三、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没有充分、及时履行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协议。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2、由于国家、地方政府政策调整等原因或不可抗力导致协议无法履行的,双方将协商终止本协议。
3、双方为各自提供的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及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其他
1、本协议作为双方协商的阶段性成果,由双方共同遵守。在本协议签署后,双方组成工作组,委托专业机构完成各项目的可研修编和审查,以及完成尽职调查和审计之后,签署并履行具体开发协议。
2、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应尽快协商落实具体合作开发协议。单个项目签订合作协议后2个月内应完成各方内部立项审批。2014年4月30日前不能设立合资公司的,则合作事宜另行协商。
3、为了确保本协议及个项目合作协议及时有效实施,双方可设立保证金共管账户,保证金用以赔偿守约方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4、甲方成立其区域子公司后,此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可以由区域子公司承继。
5、本协议有效期一年,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经双方协商后可以续签。
6、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和乙方各执贰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本框架协议签署后,公司将积极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各项准备工作,待单个项目签订合作协议后,公司将按照信息披露相关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履行持续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