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85 证券简称:宏发股份 编 号:临2014—006
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550号)核准,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9名特定投资者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533.33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5.00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82,999.95万元,发行费用共计1,975.23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81,024.72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于2013年12月26日全部到账,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3年12月27日出具了大华验字[2013]000392号验资报告。
根据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和《关于以公司子公司厦门宏发电声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与厦门宏发电声股份有限公司、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增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议案》。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由厦门宏发电声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实施,公司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81,024.72万元全部用于对厦门宏发电声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增资,并由厦门宏发电声股份有限公司向其子公司进行增资,共同实施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截至2014年1月15日,上述增资款已全部到账。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厦门中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上述增资款进行了审验,并分别出具了大华验字[2013]000399号验资报告、厦门中圣所验字[2014]第002号验资报告、厦门中圣所验字[2014]第003号验资报告、厦门中圣所验字[2014]第004号验资报告、厦门中圣所验字[2014]第005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及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厦门宏发电声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宏发电力电器有限公司、厦门宏发开关设备有限公司(原厦门宏美电子有限公司)、厦门宏发汽车电子有限公司、厦门金越电器有限公司分别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于2014年1月24日分别与公司、保荐机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专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集美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同安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高科技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开立单位 | 开户银行 | 开户账号 | 存储金额(万元) |
厦门宏发电力电器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集美支行 | 129980100100105011 | 35,000.00 |
厦门宏发开关设备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高科技支行 | 35101591001052524964 | 12,000.00 |
厦门宏发汽车电子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集美支行 | 129980100100105375 | 8,325.00 |
厦门宏发电声股份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集美支行 | 129980100100105499 | 5,800.00 |
厦门宏发电声股份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集美支行 | 129980100100105521 | 10,602.72 |
厦门金越电器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同安支行 | 129030100100324214 | 9,297.00 |
三、六份《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厦门宏发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集美支行(以下简称“乙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和公司(以下简称“丁方”)签订的《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高压直流继电器与电表组件产业化项目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⑴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9980100100105011,截至2014年1月17日,专户余额为35,0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高压直流继电器与电表组件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⑵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⑶丙方作为丁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丁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⑷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田磊、童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⑸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⑹根据相关规定,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鉴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与相关方签署了多份存储监管协议,按照上述规定依比例计算,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本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专户金额的20%的(即7,000.00万元),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⑺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⑻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⑼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⑽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2、厦门宏发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高科技支行(以下简称“乙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和公司(以下简称“丁方”)签订的《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低压电器技改扩能及产业化项目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⑴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5101591001052524964,截至2014年1月17日,专户余额为12,0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低压电器技改扩能及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⑵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⑶丙方作为丁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丁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⑷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田磊、童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⑸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⑹根据相关规定,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鉴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与相关方签署了多份存储监管协议,按照上述规定依比例计算,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本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专户金额的20%的(即2,400.00万元),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⑺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⑻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⑼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⑽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3、厦门宏发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集美支行(以下简称“乙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和公司(以下简称“丁方”)签订的《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高性能继电器技改扩能及产业化项目(汽车继电器)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⑴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29980100100105375 ,截至2014年1月17日,专户余额为8,325.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高性能继电器技改扩能及产业化项目(汽车继电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⑵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⑶丙方作为丁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丁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⑷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田磊、童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⑸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⑹根据相关规定,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鉴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与相关方签署了多份存储监管协议,按照上述规定依比例计算,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本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专户金额的20%的(即1,665.00万元),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⑺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⑻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⑼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⑽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4、厦门宏发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集美支行(以下简称“乙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和公司(以下简称“丁方”)签订的《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高性能继电器技改扩能及产业化项目(信号继电器)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⑴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9980100100105499,截至2014年1月17日,专户余额为5,8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高性能继电器技改扩能及产业化项目(信号继电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⑵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⑶丙方作为丁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丁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⑷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田磊、童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⑸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⑹根据相关规定,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鉴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与相关方签署了多份存储监管协议,按照上述规定依比例计算,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本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专户金额的20%的(即1,160.00万元),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⑺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⑻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⑼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⑽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5、厦门宏发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集美支行(以下简称“乙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和公司(以下简称“丁方”)签订的《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继电器研发能力升级改造项目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⑴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9980100100105521,截至2014年1月24日,专户余额为10,602.72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继电器研发能力升级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⑵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⑶丙方作为丁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丁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⑷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田磊、童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⑸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⑹根据相关规定,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鉴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与相关方签署了多份存储监管协议,按照上述规定依比例计算,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本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专户金额的20%的(即2,120.54万元),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⑺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⑻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⑼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⑽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6、厦门金越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同安支行(以下简称“乙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和公司(以下简称“丁方”)签订的《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继电器精密零部件配套能力升级改造项目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⑴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9030100100324214,截至2014年1月17日,专户余额为9,297.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继电器精密零部件配套能力升级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⑵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⑶丙方作为丁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丁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⑷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田磊、童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⑸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⑹根据相关规定,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鉴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与相关方签署了多份存储监管协议,按照上述规定依比例计算,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本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专户金额的20%的(即1,859.40万元),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⑺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⑻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⑼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⑽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月27日
●报备文件
1、《四方监管协议》
2、《验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