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053 股票简称:中江地产 编号:临2014—007
江西中江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阶段:刑事判决
●涉案的金额:1166.4645万元
一、关于本案的基本情况
2011年10月,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和上海华升富士达扶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士达公司)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电梯设备款1,015万元、违约金407万元及相关诉讼费用。公司在该案的应诉过程中,发现该案涉嫌重大经济诈骗犯罪,立即向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分局报案。同时,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中止了本案民事诉讼的审理。
2012年12月,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周某涉嫌重大经济诈骗案公开审理,并于2013 年1月6 日,下达了 [2012]洪刑二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周某不服,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详见公司于2012年4月14日披露的临时公告,编号:临2012-06)。
二、关于本案的进展情况
江西中江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近日收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赣刑二终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1、撤销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洪刑二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即: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8日起至2016年12月7日止)。
3、继续追缴赃款,发还被害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对本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因本案关键被告人周某被撤销刑事诈骗罪,被判处为挪用资金罪,且在该案的刑事审判中,法院已查明和认定周某代原告富士达公司收取货款系表见代理;同时,根据北京市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本公司认为富士达公司对本公司的起诉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本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并无影响。
本公司将尽快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富士达公司诉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诉讼,并基于前述刑事判决中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请求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富士达公司全部的诉讼请求。
四、截止目前,本公司无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高公刑诉字[2012]0018号)起诉意见书;
3、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洪民二初字第91-1号;
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洪刑二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
5、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赣刑二终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
6、北京市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达公司诉中江地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中江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1月28日
证券代码:600053 股票简称:中江地产 编号:临2014—008
江西中江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质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西中江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4年1月27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江西中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313,737,309股,占本公司总股本72.37%,以下简称“中江集团”)通知:中江集团将其持有的本公司560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质押给江西省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并于2014年1月2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截止目前,中江集团所持本公司股份中累计质押15,60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35.98%。
特此公告。
江西中江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 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