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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1-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77 公司简称:精达股份 公告编号:2014-011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司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议案被否决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增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集召开和出席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于2014年1月27日上午9:30时在安徽省铜陵市本公司会议室召开。

      2、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世根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提出。

      4、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14年1月1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2014年1月21日公司发布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示公告;本次股东大会资料已经公告。

      5、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4年1月27日上午9:30开始,在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山大道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时间:2014年1月2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6、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共计7人,代表股份222,811,537股,占公司总股本709,565,610股的31.40%。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1人,代表股份96,589,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61%,所有参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包括参加现场会议的1位股东)均采用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投票。

      7、本公司在任董事9人,王世根先生、陈彬先生和储忠京先生等3位董事出席本次会议,其余董事因公务无法出席本次会议;本公司在任监事3人,全体监事出席本次会议;董事会秘书胡孔友先生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

      8、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审议表决,通过了如下事项及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22,781,837股,反对29,7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详细内容请见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网站上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及相关公告。

      2、审议并通过了《利润分配政策及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22,761,837股,反对49,7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投资者分享公司的发展成果,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细化完善公司现有利润分配政策并制订公司(2013 年-2015 年)股东回报规划。详细内容请见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网站上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及相关公告。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子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22,781,837股,反对29,7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为了后续产能增长的需要,2014年1月9日,公司召开了五届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子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为全资子公司顶科公司增加综合授信额度,总金额不超过6,000万元。同时,鉴于控股子公司江苏公司现行运营情况,对江苏公司减少担保额度6,000万元。详细内容请见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网站上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及相关公告。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潘平、宋世俊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