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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公司债券2014年付息公告
    2014-01-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兴发集团 证券代码:600141 公告编号:临2014-12

      债券代码:122118/122119 债券简称:12兴发01/12兴发02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公司债券2014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本公司”)于2012年2月14日发行的2012年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4年2月14日开始支付2013年2月14日至2014年2月13日期间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2年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发行总额:人民币8亿元。

    3、债券品种及期限:本期债券分为两个品种。其中,品种一“12兴发01”为6年期固定利率品种,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品种二“12兴发02”为5年期固定利率品种。品种一最终实际发行规模为3亿元,品种二最终实际发行规模为5亿元。

    4、债券简称、代码:12兴发01、122118

    12兴发02、122119

    5、债券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本期债券品种一的票面利率为6.30%,品种一的票面利率在该品种债券存续期限的前3年内固定不变。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品种一债券在其存续期限后3年票面利率为6.30%加上上调基点,在其存续期限后3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品种一债券在其存续期限后3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本期债券品种二的票面利率为7.30%。

    6、起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2月14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7、计息期限:

    本期债券品种一自2012年2月14日至2018年2月13日。若投资人行使回售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自2012年2月14日至2015年2月13日。

    本期债券品种二自2012年2月14日至2017年2月13日。

    8、付息日:

    本期债券品种一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8年每年的2月1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5年每年的2月1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本期债券品种二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2月1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3年2月14日至2014年2月13日。

    2、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14年2月13日。截至该日下午收市后,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3、付息时间:2014年2月14日。

    三、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四、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企业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各付息网点未履行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五、关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QFII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缴。请截至2014年2月13日收市时持有“12兴发01”和“12兴发02”的QFII协助本公司办理所得税事宜如下:

    1、请截至2014年2月13日收市时持有“12兴发01”和“12兴发02”的QFII在本期债券付息日起7个工作日内填写所附表格(详见附件1,可参照此表格相关信息自行设计类似表格)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请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

    2、请上述QFII在本期债券付息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应纳税款划至本公司银行账户(详见附件2),用途请填写“12兴发01纳税款”或“12兴发02纳税款”,由本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本公司确认。

    3、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已缴纳上述债券利息应纳税款或已进行相应的纳税申报,请在本期债券付息日起7个工作日内,除提供上述第1项资料外,还应向本公司提供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和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纳税依据),上述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资料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不再安排相应债券利息应纳税款的代缴。所有QFII等非居民企业应提供的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

    4、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本公司无法完成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六、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琛、程亚利

    联系方式:0717-6760850

    2、主承销商: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刘晶晶

    联系方式:010-66229000

    3、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联系方式:021-68870114

    七、关于本次付息的相关事宜,投资者可以咨询以上机构或原始认购网点。

    特此公告。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月28日

    附件1:

    “12兴发01”、 “12兴发02” 2014年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登记表

    项目中文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付息债权登记日(2014年2月13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填写人 联系电话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附件2:本公司银行账户信息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兴山支行

    银行账号:1807071109022100593

    账户名称: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