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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未达到第一期解锁条件及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4年度第二期短期融资券发行结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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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控股股东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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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4年度第二期短期融资券发行结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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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4-01-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798 证券简称:蓝科高新 编号:临2014-012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科高新”或“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534号文核准,向原股东配售3,452.82万股新股,发行价格为每股5.68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3,673,104.53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大华验字[2014]000051号《验资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建行甘肃省分行”、“存款银行”)设有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公司、保荐人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证券”)与存款银行根据相关规定,于2014年1月28日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应将本次配股募集资金集中存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二、公司已在建行甘肃省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2001400001051510589,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公司和存款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华融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华融证券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存款银行应当配合华融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融证券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五、公司授权华融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蹇敏生 、 周新宇 可以随时到存款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存款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存款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华融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存款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存款银行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华融证券。存款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本次配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83,673,104.53元)的20%的,存款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融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公司亦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融证券。

      八、华融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融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存款银行,同时向公司、存款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存款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融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华融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融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各方承诺,如因未遵守或履行上述约定或承诺事项从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管措施。

      十一、本协议自公司、存款银行、华融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华融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5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