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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吉林松花江热电有限公司
    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4-01-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875 证券简称:吉电股份 公告编号:2014-012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吉林松花江热电有限公司

      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在吉林松花江热电有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吉林松花江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花江热电”)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于2014年1月28日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吉林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松花江热电在光大银行吉林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7750188000084170,截止2014年1月27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拾贰亿肆仟捌佰陆拾贰万元整(RMB1,248,62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松花江热电新建背压机组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松花江热电与光大银行吉林分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松花江热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国信证券承诺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国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松花江热电和光大银行吉林分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松花江热电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涛、周志林可以随时到光大银行吉林分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光大银行吉林分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光大银行吉林分行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上述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光大银行吉林分行按月(每月1日前)向松花江热电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给国信证券。上述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松花江热电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20%的,光大银行吉林分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光大银行吉林分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光大银行吉林分行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光大银行吉林分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松花江热电或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松花江热电或者国信证券均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松花江热电、光大银行吉林分行、国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八份,松花江热电、光大银行吉林分行、国信证券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公司备用。

      十一、备查文件

      1、松花江热电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