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14-019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方式召开;
3、本次会议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表决通过。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4年2月10日上午9:30;
2、召开地点:福州市鼓楼区乌山西路68号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局;
5、主持人:公司董事局主席林腾蛟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14年1月29日;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的情况
本次会议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股份262,140,3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1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明列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经过记名投票表决,作出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利博顺泰房地产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62,140,3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子公司绿德置业接受财务资助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62,140,3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齐伟、陈伟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载有公司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
2、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关于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14-020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的
相关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监管工作的通知》(上市一部函(2014)112号)、及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的通知要求,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联系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及关联方,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关联方的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截止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要求的承诺和超期未履行承诺的相关情况。现将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等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公告如下:
一、承诺情况
(一)承诺主体: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承诺事项:现金分红。
2、承诺内容:
根据 2012年6月13日公司第七届董事局第二十五次会议及2012年6月29日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年)分红回报规划》,公司承诺在未来三年(2012-2014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如下:
(1)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利润分配,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2)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3)公司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未来连续三年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且至少有一次现金红利分配,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局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4)在确保以足额现金利润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根据发展需要,通过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分配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3、承诺公布日期:2012年6月14日。
4、承诺期限:未来三年(2012-2014年)。
(二)承诺主体: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承诺事项:股权激励计划。
2、承诺内容:公司承诺不为2012年度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行使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承诺公布日期:2012年7月24日。
4、承诺期限:3年。
(三)承诺主体: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集团”,公司控股股东)、东方信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信隆”,阳光集团全资子公司)、福建康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田实业”,阳光集团一致行动人)。
1、承诺事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2、承诺内容:
(1)2013年5月30日、2014年1月27日,阳光集团通过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进行融资,涉及上述约购的股份数量合计882.7177万股,阳光集团承诺按约定一年内购回上述股份。
(2)2013年3月28、29日,2013年5月27-29日,东方信隆通过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进行融资,涉及上述约购的股份数量合计13,053万股,东方信隆承诺按约定一年内购回上述股份。
(3)2013年5月24、30日,康田实业通过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融资,涉及上述约购的股份数量2,175.5万股,康田实业承诺按约定一年内购回上述股份。
3、承诺公布日期:2013年3月29、30日,5月25、28-31日。
4、承诺期限:1年。
(四)承诺主体:阳光集团、东方信隆、康田实业、吴洁女士
1、承诺事项:持有公司股票变动相关事宜
2、承诺内容:
阳光集团在自2013年10月30日起12个月内以自身名义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00%,未设定其他实施条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阳光集团控股股东吴洁女士(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应合并计算。
吴洁女士、阳光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东方信隆、一致行动人康田实业承诺:在阳光集团及吴洁女士增持公司股票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并按约回购历次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涉及股权;东方信隆、一致行动人康田实业同时承诺在阳光集团增持公司股票期间不增持公司股票。
3、承诺公布日期:2013年10月31日。
4、承诺期限:阳光集团及吴洁女士最后一次增持公司股票(2014年1月14日)起六个月。
(五)承诺主体:阳光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洁女士。
1、承诺事项:同业竞争。
2、承诺内容:
(1)阳光集团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公司经营的房地产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不会投资任何与公司经营的房地产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2)如阳光集团及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与公司所经营的房地产业务有关的业务,阳光集团将通知公司上述商业机会,在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若公司作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则阳光集团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放弃该商业机会,如果公司不予答复或者给予否定的答复,则被视为放弃该商业机会。
(3)如上述承诺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未被遵守,阳光集团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因此而取得的相关收益将全部归公司所有,阳光集团将向公司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3、承诺公布日期:2013年9月14日。
4、承诺期限:房地产为公司主营业务期间。
二、承诺履行情况
(一)公司承诺履行情况
1、公司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决议,已于2013年5月14日实施了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截至2012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536,005,54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每10股转增3股,以未分配利润每10股送红股6股并派发现金股利1.50元(含税),公司总股本增至1,018,410,535股。
公司将严格依照2013、2014年的分红回报规划履行承诺。
2、2013年9月26、27日,经考核合格的83名激励对象采取自主行权模式,自筹资金自主行权股权激励计划第一期 25,621,500份股票期权。公司未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及担保。
截至目前,公司对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承诺尚在严格履行中。
(二)股东及其关联方承诺履行情况
1、阳光集团、东方信隆、康田实业将按约定一年内购回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股份。截止目前,股东承诺尚在严格履行中。
2、截至目前,阳光集团、东方信隆、康田实业及吴洁女士严格按照承诺没有减持公司股票,未来承诺有效期内,相关承诺尚在严格履行中。
3、截止目前,阳光集团及其关联企业严格履行同业竞争的相关承诺。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