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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2-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422 证券简称:湖北宜化 公告编号:2014-005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新增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修改或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情况,公司已于2014年1月15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进行了公告。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4年2月10日上午10:00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总部基地15区3号楼股东大会现场;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表决;

      4、召 集 人:本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经与会董事推举,会议由董事强炜主持;

      6、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52,165,661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6.95%。

      2、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3、本公司聘请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杨继红、胡媛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已经公司七届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均已在公司指定媒体刊载,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具备合法性、完备性。大会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审议了:

      关于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湖南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向新韩银行长沙分行3000万元贷款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详见巨潮资讯网2014年1月15日公告 2014-001)

      表决结果为:同意152,165,6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情况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杨继红、胡媛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署的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