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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11日照港”公司债券2014年付息公告
    2014-02-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17 股票简称:日照港 编号:临2014-004

      债券代码:122121 债券简称:11日照港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11日照港”公司债券2014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4年2月14日

    ◆付息日(兑息日):2014年2月17日

    2012年2月17日,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发行了5亿元5年期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公司将于2014年2月17日开始支付本期债券自2013年2月17日至2014年2月16日期间的利息(以下简称“本次付息”)。根据《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债券名称: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债券简称:11日照港

    债券代码:122121

    发行规模:人民币5亿元

    债券期限:5年

    债券利率:票面年利率为5.60%,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起息日:自2012年2月17日开始计息,本次付息年度起息日为2013年2月17日

    付息日(兑息日):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2月17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信用级别: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3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年利率为5.60%,每手“11日照港”债券(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6.00元(含税)。本期债券付息金额为人民币2,800万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4年2月14日

    2、付息日(兑息日):2014年2月17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4年2月1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日照港”公司债券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上述划付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每手“11日照港”(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4.80元(税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1日照港”(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6.00元(含税)。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

    代扣代缴具体安排如下:

    (1)截止2014年2月1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持有“11日照港”的QFII等非居民企业,请在本次付息债券除息日后7个工作日内,将应纳税款划至本公司指定银行账户,用途请填写“11日照港纳税款”,由本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确认。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日照市分行营业部

    账户号码:37001718808050001344

    账户名称: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电话:(0633)838 8822

    传 真:(0633)838 7361

    邮寄地址:山东省日照市海滨二路81号

    邮 编:276826

    (2)请上述QFII在本次付息债券除息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将附件表格《“11日照港”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等一并送交给本公司。

    (3)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已就本次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在本次付息债券除息日起7个工作日内,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向本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纳税依据),或者向本公司出具经合法签署的已就本次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的声明原件,上述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资料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不再安排利息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所有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

    (4)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且未委托本公司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有关“11日照港”付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2012年2月15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的《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及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本公司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

    七、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

    名称: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山东省日照市海滨二路81号

    联系人:余慧芳

    电话:0633-838 8822

    传真:0633-838 7361

    邮政编码:276826

    (二)主承销商

    名称: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15层

    联系人:文哲、黄澧博

    电话:010-5832 8888

    传真:010-5832 8964

    邮政编码:100033

    (三)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 0114

    传真:021-6887 5802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二月十一日

    附件:

    “11日照港”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登记表

     中文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付息债权登记日2014年2月14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

    (人民币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