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23 证券简称:海特高新 公告编号:2014-006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659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181万股,发行价格为9.8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1,308.28万元,扣除发行费用1,308.5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9,999.78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于2013 年3 月13 日全部到账,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了XYZH/2012CDA1065-2号《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公司于2014年1月1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撤销原贵阳银行成都分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将原贵阳银行成都分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全部转入新开专户,对原专户进行销户,销户后结算的利息转入新开专户。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办理募集资金专户变更事宜,并与中国农业银行成都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及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进行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管理。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劵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劵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014年1月30日,经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开发产业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三方协商,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公司募集资金进行管理,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07901040006318,截止2014年01月24日,专户余额为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须通知丙方,并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雷亦、吴益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4年12月31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2月11日